为切实加强对基层医疗机构静脉输液的管理,确保群众就医安全,龙游县卫计局特制订《关于对龙游县基层医疗机构开展静脉给药服务进行重新核准的通知》。
近日,对全县基层医疗机构进行分片传达、落实文件精神,并对基层医疗机构负责人进行相关知识培训。
本次重新核准流程为:申请→初审→考试考核→核准
初审中达到基本条件,并通过理论和实践技能考试合格的基层医疗机构,方可开展静脉输液。
(一)村卫生室从业人员年龄在55周岁以下(1962年1月1日之后出生)。诊所(卫生站)和社区卫生服务站必须至少配备一名执业护士。
(二)业务用房面积100㎡以上,其中乡村一体化管理的村卫生室房屋由村集体提供。
(三)单独设有诊室、治疗室、处置室、观察室、药房,室内设施配置齐全。
今后,未经核准的基层医疗机构
擅自开展静脉输液,将面临卫生行政处罚!
《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84号)第五十四条:“未经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核准,村卫生室、诊所、社区卫生服务站擅自使用抗菌药物开展静脉输注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的,可根据情节轻重处以一万元以下罚款。”
来源:龙游县卫生监督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