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依据
青岛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青岛市财政局《关于印发的通知》(青人口发〔2012〕36号)
领取办理程序
申请人应自分娩之日起30日内,向户籍所在地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填写《青岛市妇女住院分娩补助申请书》,同时,提交本人身份证复印件和户口簿复印件、《计划生育服务手册》或《生育证》、在定点助产机构住院分娩的证明等材料,流入育龄妇女还需要提供具有稳定的职业和住所、连续居住并纳入现居住地管理和服务一年以上的证明材料。
政策内容
1
补助的对象
补助对象应具备以下条件:
(1)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生育,指持《计划生育服务手册》或《生育证》合法生育。
(2)在具有资质助产机构分娩,具有资质助产机构是指经主管部门批准、具有开展助产服务资质的医疗保健机构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含市北区育龄妇女在外地有资质机构分娩的)。
(3)2012年1月1日以后分娩;
(4)具有市北区户籍的育龄妇女或婚嫁到市北区但尚未落户的育龄妇女及在我市连续居住并接受现居住地计划生育服务管理一年以上、具有稳定的职业和住所的流入育龄妇女。(其中,具有稳定的职业,指签订期限一年以上劳动合同,或办理营业执照一年以上,或签订一年期以上摊位租赁合同,或有在我市缴纳税款的证明;具有稳定的住所,指签订一年以上房屋租赁合同,已购住房的或在同一单位的职工宿舍居住半年以上。)
2
补贴标准
每名符合条件的分娩妇女补助500元。该项补助不计入补助对象的家庭收入,不影响其享受其他待遇。
市北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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