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发布《结核病分类》等两项强制性卫生行业标准的通告

来源: 麦积卫生计生监督/mjwsjsjd

现发布《结核病分类》等两项强制性卫生行业标准,编号和名称如下: 
  WS 196—2017  结核病分类(代替WS 196—2001) 
  WS 288—2017  肺结核诊断(代替WS 288—2008) 
  上述标准自2018年5月1日起施行,WS 196—2001、WS 288—2008同时废止。 
  特此通告。 

 


国家卫生计生委 

2017年11月9 日 


《结核病分类》解读


  结核病仍是威胁人类健康的主要公共卫生问题。及时、准确地诊断和彻底治愈结核病患者,是恢复患者健康、消除传染源和控制结核病流行的最重要措施。结核病分类法对结核病的诊断、治疗和预防至关重要。 

  2001年原卫生部颁布《结核病分类》标准(WSl96-2001),将结核病分为(1)原发性肺结核(2)血行播散性肺结核(3)继发性肺结核(4)结核性胸膜炎(5)其他肺外结核。随着结核病疫情的变化、防控工作的进展和科技的进步,2001版《结核病分类》标准已经不能适应当前结核病防治工作的需要。 

  本次标准修订主要依据结核病的病原学、流行病学特征、临床表现、实验室检测及鉴别诊断等。内容方面以活动性结核病为主,为了符合结核病发展变化客观规律及结核病的迁延反复的特点,增加了结核分枝杆菌潜伏感染、非活动性结核病等内容。在肺结核的分类中,鉴于单纯肺部结核与气管/支气管结核和结核性胸膜炎关系,将气管/支气管结核和结核性胸膜炎纳入肺结核分类中。同时,将抗结核药物敏感性试验结果纳入到活动性结核分类中。同时,范围方面本标准不仅包含活动性结核病的分类,同时涵盖了结核分枝杆菌感染,非活动性结核病等内容。 


《肺结核诊断》解读


  结核病是危害我国民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重大传染性疾病。2008年原卫生部发布了《肺结核诊断标准》(WS 288—2008)对肺结核患者的及时诊断发挥了重要作用。近年来,医学界对肺结核的认识不断加深,国际上对于肺结核范畴进行了调整,同时儿童结核问题日益突出,包括分子生物学诊断技术在内的新的结核病诊断技术不断出现和应用。2008年颁布实施的《肺结核诊断标准》已经不能适应当前结核病防治工作的需要,需要予以修订。 
  本次修订与2008版《肺结核诊断标准》相比,主要内容变化如下: 
  1、结核病病原学实验室检查:分枝杆菌涂片检查,增加了荧光染色显微镜检查;分枝杆菌分离培养,增加了液体培养基培养检查方法;增加了分子生物学检查。 
  2、肺结核确诊病例由具有细菌学阳性结果,改为具有病原学阳性结果(包括:细菌学及分子生物学检查结果)或具有病理学阳性结果。 
  3、结核病辅助检查,增加r-干扰素释放试验检查。 
  4、增加支气管镜检查及气管、支气管结核镜下表现。 
  5、在附录中,增加结核病病理学检查内容。 
  6、增加了非结核分枝杆菌肺病诊断内容 
  7、增加了儿童肺结核诊断特点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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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国家卫生计生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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