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来源:医药代表
郑雪倩律师提醒:医师或医疗机构接受捐赠资助要按照国家相应的法律法规,如《医疗卫生机构接受社会捐赠资助管理暂行办法》,要按照该办法来接受捐赠资助,否则就要接受行政处罚。特提醒大家。
近年来,各地工商都在构建阳光、动态、便民的阳光执法机制,提高司法透明度,官方都能够及时、准确、透明的发布执法和处罚等信息,以方便百姓们查询。
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近日向公众公示了“中美上海施贵宝制药有限公司违规销售药品案”的行政处罚信息及行政处罚决定书(见下图),按照信息显示,施贵宝被公示的违法行为类型是:药品的生产企业、经营企业或者其代理人以任何名义给予使用其药品的医疗机构的负责人、药品采购人员、医师等有关人员以财物或者其他利益。
处罚决定书显示详情为,施贵宝支付上海交通大学医学院附属新华医院心血管内科主任参加“欧洲心脏病学会”往返英国伦敦的商务舱机票费用共计人民币57095元,期间上海交通大学医学院附属新华医院心血管内科向当事人采购“福辛普利钠片/蒙诺”等6种药品合计价值人民币772536.25元。至案发,当事人违法所得为人民币772536.25元。
上海市杨浦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认为施贵宝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药品管理法》第五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药品管理法》第八十九条的规定,决定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作出处罚如下:
一、没收违法所得,共计(人民币)柒拾柒万贰仟伍佰叁拾陆圆贰角伍分;
二、罚款(人民币)壹拾万圆整;
处罚决定书显示,2017年10月25日,上海市杨浦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已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或杨浦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附官方公开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对于海外学术会议赞助,近年来很多外企已经持谨慎状态,停止了赞助,甚至有的企业对国内学术会议赞助也做了限制,仅支付往返机票费用、住宿费,而不支持餐饮、会议注册费等其他费用。
《药品管理法》
第五十八条第二款:
禁止药品的生产企业、经营企业或者其代理人以任何名义给予使用其药品的医疗机构的负责人、药品采购人员、医师等有关人员以财物或者其他利益。禁止医疗机构的负责人、药品采购人员、医师等有关人员以任何名义收受药品的生产企业、经营企业或者其代理人给予的财物或者其他利益。
第八十九条
药品的生产企业、经营企业、医疗机构在药品购销中暗中给予、收受回扣或者其他利益的,药品的生产企业、经营企业或者其代理人给予使用其药品的医疗机构的负责人、药品采购人员、医师等有关人员以财物或者其他利益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一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的营业执照,并通知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吊销其《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