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聚焦】荥阳市中医院困难群众大病补充医疗保险服务指南

来源: 荥阳市中医院/xyszyy19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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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解决我市困难群众因贫看不起病、因病加剧贫困问题,实施精准扶贫,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困难群众大病补充医疗保险实施意见(试行)》(豫政办[2016] 196号)规定,制定本服务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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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对象

大病补充保险保障对象为具有我市户口、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保,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居民:(1)建档立卡农村贫困人口;(2)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对象;(3)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对象;(4)困境儿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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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范围和水平

大病补充保险的保障范围与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一致。困难群众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含规定的门诊慢性病、重特大疾病限价结算的医疗费用),经基本医疗保险报销后,个人累计负担的合规自付医疗费用在大病保险起付线以内(含)的部分,直接进入大病补充保险分段按比例报销;超过大病保险起付线的部分,首先由大病保险报销,剩余部分由大病补充保险按政策报销。大病补充保险的保险年度与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一致,自每年的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合规自付医疗费用与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的范围一致。

2017年,大病补充保险的起付线为3000元,起付线以上比例报销:3000-5000元(含5000元)报销30%;5000-10000元(含10000元)报销40%; 10000-15000元(含15000元)报销50%,15000-50000元(含50000元)报销80%;50000元以上报销90%,不设封顶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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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销程序

困难群众住院必须选择荥阳市中医院等城乡居民基本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因常见病、多发病住院治疗需首先到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就诊,如需转诊由基层医疗机构提供转诊服务,原则上上转病人需逐级转诊,危急重症、精神病、居住在外地的住院患者,执行基本医保相关就诊转诊规定,对下级医疗机构有能力服务的慢性期、恢复期患者,上级医院要积极主动下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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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费用结算方式

困难群众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累计发生的合规自付医疗费用超过大病补充保险起付线的,在定点医疗机构实行直接结算。按照规定应由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由困难群众与定点医疗机构结清;应由大病补充保险资金支付的医疗费用,由定点医疗机构垫付。

经批准在暂不具备即时结算条件医疗机构就医,且医疗费用达到大病补充保险支付标准的,由困难群众本人或委托人提供有效身份证明复印件、转诊转院或异地就医证明复印件、城乡居民住院报销费用结算票据原件或加盖原件保存处红章的复印件、城乡居民基本医保和(或)大病保险信息系统结算单、以及社保卡(参保卡/证)复印件、银行卡(折)复印件等,到当地医保经办机构服务大厅大病补充保险服务窗口办理报销手续。

困难群众到我院就医,符合大病补充保险支付条件而当年未能及时进行报销的,原则上应在住院次年的6月底前到参保地医保经办机构服务大厅大病补充保险服务窗口办理大病补充保险报销手续。

咨询电话

医保科:0371-6853839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