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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月30日,江苏省食药监管局回复南京市食药监管局的批复文件《关于中药饮片流通监管有关问题的批复》(苏食药监药通函【2017】324号)指出:“在《药品管理法》《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中,没有禁止中药饮片生产企业依照本省中药饮片炮制规范生产的中药饮片向其他省份销售的规定。因此,中药饮片生产企业对国家药品标准没有规定的,按照经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的当地省级炮制规范生产的合格中药饮片可以在省内外销售。”
我们都知道,中药饮片生产标准有国标(按照《中药药典》标准生产)及地标(按照各省市地方炮制规范)两种。
在国家药品标准范围内的必须按照国家药品标准炮制;国家药品标准没有规定的,必须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制定的炮制规范炮制。
许多省份有规定,本省饮片生产企业生产饮片必须严格执行中国药典和本省标准;外省流入本省的饮片必须符合现行药典标准和本省中药饮片炮制规范。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外地企业的经营销售。
江苏省食药监管局的这一新规,相信过去“地方炮制规范生产的中药饮片无法跨地域销售”的现象将一去不复返,随着相关中医药产业政策的逐渐规范和明朗,中药饮片产业将迎来新的更加开放和自由的发展空间。
文章引用自“湖南药品流通”:地方炮制规范生产的中药饮片只能在本地销售?江苏局:NO!如有侵权、立即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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