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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分类:司法精神医学
论文作者:铁常乐 张琳 黄青
作者单位: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安定医院
摘要
【目的】对精神病司法鉴定不受理和终止鉴定情况进行分析。
【方法】回顾性分析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安定医院精神疾病司法鉴定科2013年至2016年间的96例退鉴案例。分析指标主要包括:鉴定类别、鉴定事项、退鉴原因。
【结果】
(1)4年间退鉴数量的绝对值和构成比均呈增加的趋势。
(2)退鉴案例以民事司法精神病鉴定为主(88.5%,85/96)。
(3)退鉴事项主要是广义的民事行为能力、对特定的民事事务的行为能力、诉讼能力。
(4)退鉴原因主要是“被鉴定人拒不配合或者鉴定活动受到严重干扰”(43.8%,42/96)和“鉴定材料不真实、不完整、不充分” (33.3%,32/96)。
【结论】由于精神病司法鉴定母体学科的特殊性,造成了鉴定的特殊性和困难性,即鉴定意见的顺利形成有赖于当事人的配合程度以及病史资料是否充分、完善。
目前,退鉴数量呈增长趋势,与鉴定机构收到鉴定委托的数量逐年增加有一定关系,也反映出目前机构受理鉴定的态度更趋慎重,条件越发严格。
刑事司法精神病鉴定的退鉴量远少于民事司法精神病鉴定,与鉴定的组织和实施过程有关。在刑事案件的侦查过程中,公安机关对于证据采集具有相当的专业性,能够相对充分地搜集到可以有效反映被鉴定人精神状态的证据。被鉴定人往往是犯罪嫌疑人或在押的服刑人员,委托人即公检法机关可以保证被鉴定人到场参与鉴定。而在民事案件的审理过程中,证据来源依靠当事人。相当一部分当事人缺乏法学和医学的专业知识,导致自己搜集的证据不充分、不完整,举证缺乏效力,或者当事人不愿配合鉴定,致使鉴定活动无法开展。
除广义的民事行为能力外,对特定民事行为能力的鉴定也成为退鉴量较高的委托事项。特定民事行为均发生于既往某一时刻及特定环境下,可能缺乏针对当时的有效的病历资料或旁证,给鉴定造成困难。因此,在进行特定民事行为时进行公证活动,会在一定程度上规避日后发生法律纠纷。
在众多退鉴原因中,居首位者是“被鉴定人拒不配合或者鉴定活动受到严重干扰”,包括被鉴定人不到场、不配合检查、不缴费。因此,这就需要委托人在案件进程中,对当事人进行充分的说明,使其知晓鉴定的重要性,鉴定意见对案件审理结果的影响,自己在鉴定过程中充当的角色,应尽的义务等,以尽可能的保证当事人配合。居其次的原因是“鉴定材料不真实、不完整、不充分”。因此,建议委托人在委托鉴定前,就证据资料与鉴定人进行沟通,完善文证审查,通过鉴定人对证据资料的看法和意见对当事人举证提供适当地指导,以免由于证据资料不足导致委托不能被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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