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原辅包与制剂共同审评审批亮点梳理,哪些方面有待进一步明确?

来源: 沃华医药/sz002107

CFDA近日发布的《原料药、药用辅料及药包材与药品制剂共同审评审批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下称《意见稿》),进一步明确了对原辅包不进行单独审评审批的制度。

    

药品注册改革深化

明确原辅包生产者与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之间的法律关系

  

  原辅包生产者与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的买卖合同中,特定的告知义务成为强制性规定——即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发现制剂存在与原辅包相关质量问题的,应当及时告知原辅包企业。原辅包企业发现产品存在质量问题的,应当及时告知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对原辅包质量的理解,必须突破“质量标准”成为唯一质量约定的惯例,转变成以“质量问题”为中心的告知和风险管理。

  

  要做到风险最小化,就得尽可能地告知对方与质量问题的相关事宜,告知对方的信息越多,自己的风险会越小,对方责任就越大。

  

  《意见稿》还设立了双报告机制,即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原辅包企业对发生的问题应当采取相应的处理措施,必要时应当召回上市制剂并报告省级食药监管部门。原辅包企业发现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存在弄虚作假等行为的,应当报告省级食药监管部门。监管防线的设立,一是以登记和审评审批信息作为监管依据,建立原辅包企业信用档案,并公开对原辅包企业的检查、抽验情况。二是对原辅包企业监管实现常态化,包括对原辅包企业开展日常检查,或根据在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对原辅包企业一并进行现场检查。制剂出现质量问题的,依法追究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责任,原辅包企业也存在违法行为的,依法处理。凡因违法违规使用原辅包引发的药品质量问题,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应当承担全部责任。原辅包登记资料存在真实性问题的,食药监管部门终止对该制剂及其使用的原辅包的审评审批,并终止该原辅包在上市制剂中的使用,存在违法行为的,依法处理。

  

  《意见稿》体现了过错责任的规则原则,即受处罚者必须存在违法违规行为,或者表述为主观上存在故意或客观上存在过失。


    

需要进一步明确的方面

  

  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所使用的原辅包可能存在一些特殊情况,如何实现共同审评审批有待进一步明确。

  

  对原料药实行注册管理时,一些原料药可能无批准文号,有批准文号的原料药不到1800种,实际生产制剂所使用的原料药品种数量不止这个数量。一些有批准文号的原料药不一定是持有批准文号者生产的。例如早些年受到《反垄断法》处罚的苯酚一案中,生产者如专为生产苯酚建一个GMP车间,按成本核算其价格并不高,药用苯酚含量与分析纯苯酚含量无差异,但药用苯酚价格远高于分析纯苯酚,药用苯酚价格高的原因在于以批准文号优势形成市场垄断。还有一种可能是购进分析纯的苯酚进行分装。

  

  类似情况在辅料、药包材行业中也存在。如无机酸、无机盐、无机碱等,只可能是大型化工企业所能生产,原持有批准文号的辅料企业多数可能为分装,药包材生产企业购进原料后多数情况下是进行成型、印制等加工,改变内在质量的可能性较小。此类由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直接对质量负责是否成为一种选择,有待在制度实施中进一步探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