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12/15
Friday
近日,南浔区卫生监督所接群众投诉举报称,位于双林镇有一无证牙科,营业时间为每个工作日的晚上以及周日全天。根据投诉举报线索,南浔区卫生监督所执法人员立即于接到举报当天的夜间前往事发地点依法开展执法检查工作。
执法人员在现场发现有牙椅一台,牙椅旁的柜子上有若干药品器械,该场所内有若干张印有“XXX口腔诊所”的名片,当事人范某正在现场,现场未能出示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经询问,范某称这里是自己居住的地方,自己是某医疗机构的口腔执业医师,平时是在这个医疗机构上班的,并通过网络查询“医师电子化注册信息系统”向执法人员出示了其执业资格。范某虽已取得医师资格,并也注册于某医疗机构,但其利用业余时间执业的地点为非医疗机构。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不得开展诊疗活动”,范某的行为当属无证行医。执法人员依法当场对该场所予以取缔,目前,执法人员对范某涉嫌无证行医的行为正在进一步调查处理过程中。
普法小知识:
那么何谓无证行医?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定义,无证行医是指单位或个人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开展诊疗活动的行为。有些人或许会错误地认为,作为一名执业医师,只要取得了行医资格,便可以随处行医,其实这是错误的想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医师经注册后,可以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按照注册的执业地点、执业类别、执业范围执业,从事相应的医疗、预防、保健业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申请个体行医的执业医师,须经注册后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执业满五年,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未经批准,不得行医”。从上述法律法规中可以看出,国家对医师的执业地点和执业范围都是由明确要求的,医师开设诊疗场所也是需要经过相关部门批准的,从人员、房屋、设备等各方面都有明确的标准。在本案中,范某取得了行医资格,根据法律规定,范某只可以在其执业地点按照相应的执业类别和范围开展执业活动,而范某除在某医疗机构上班以外,又未经批准在家中擅自开设诊疗场所开展诊疗活动,其所开设的诊疗场所在设施设备、消毒管理、医废处置等方面也均达不到相应的要求,其行为显然已构成了无证行医的情形,是一种违法行为。
温馨提示
作为医师,要严格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要求规范行医,如要开办个体医疗机构,务必要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相关要求申请设置,否则将依法予以查处;而作为患者,患病应及时去正规医院寻求治疗,不能贪图方便或者廉价而选择一些不正规的“黑诊所”,以免耽误治疗,给自己造成不必要的损害。
来源:南浔区卫生监督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