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打假”的那些事!专家教你防治“药店职业打假”!

来源: 湖南药店/HNyaodi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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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打假”催生背景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及《食品安全法》对经营者欺诈消费者的行为,以及生产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行为,明确规定了惩罚性赔偿制度。加上2014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的司法解释,明确“知假买假”受到法律保护,从而催生了“职业打假人”这种职业。


毫无疑问,初期的职业打假,对规范生产经营者的行为、强化诚信自律、提高产品和服务质量、唤醒广大消费者的自我保护意识,起到了积极作用。但是,随着职业打假获利空间的增大以及打假成本的低廉,职业打假这支队伍得以迅速壮大并有组织地发展,他们以赚钱为目的,知假买假,通过投诉举报、信访、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或要挟生产经营者等多种合法或不合法手段谋取不当得利,乱象丛生。


据株洲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统计:2015年1月至2017年8月,共受到“职业打假人”投诉举报143件,其中2015年11件,2016年53件,2017年前8个月就达79件,增长速度十分迅猛。

 

辨清“职业打假人”真面目

目前,“职业打假”乱象的突出表现为:   

(一)盯住标签等枝节问题,忽视商品本身内在质量。

很多“职业打假人”囿于其自身识假打假能力、成本考量等因素,针对商品内在质量、假冒注册商标打假的较少,更多的是盯住各类产品尤其是食品标签存在的问题。如,错误标注过期的执行标准代号或许可证编号、标注的食品添加剂名称不规范、食品标签标注的营养成分存在修约间隔错误、标注的营养成分不符合要求、标签标注内容含绝对化用语或易引人误解用语,配料表与国际数据库不一致等问题。


(二)反复纠缠执法机关和复议机关,浪费行政资源和社会成本。

基于打假成本和获利成功率考量,很多“职业打假人”是借助工商、质检、食药等市场监管机关“打假”。很多“职业打假人”“抱团打假”、分工合作,集中到某一县区进超市、商场选购他们认为存在问题的商品,固定证据并回到其“大本营”后,集中或分步骤地向商品购买地的县级甚至设区市级以上食药监等市场监管机关邮寄投诉举报信件,提出退赔及加倍赔偿要求,要求对其退赔诉求组织行政调解(甚至指令要求以电话方式组织调解),要求查处涉案商品的销售商甚至生产厂家,要求给予举报奖励。


这些“职业打假人”还以申请信息公开名义,要求执法机关书面公开执法职责、执法依据、执法程序,以及在处理其投诉举报信件过程中收集的证据、内部审批手续、制作的法律文书等,甚至向复议机关也同步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一旦执法机关对其投诉举报未及时受理、及时告知、及时组织调解、及时查处,甚至调解未成功、未满足其加倍赔偿要求,或者未按其要求公开相关信息,就向受案机关的上一级业务主管机关或者所属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选择直接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职业打假人”较少),甚至投诉受案机关、复议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复议人员失职,还会对其要求未得到满足的同一事项反复寄交投诉举报信件。


有些“职业打假人”还会在投诉举报信件、行政复议申请书、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中,使用威胁性、侮辱性、纠缠性词语,意图逼迫执法人员、复议人员支持其主张。有些“职业打假人”在要求未得到满足时,还向人大、纪委、纠风办、信访办等部门投诉举报受案执法机关、复议机关甚至法官,甚至网络发贴散布相关投诉举报信息形成网络舆情给相关部门施加压力。严重打乱相关执法机关或复议机关的工作安排、工作秩序。


(三)只为谋取私利并非公益,无助于产品和服务质量的提高。

绝大多数“职业打假人”目的只有一个——“牟利”!他们并不会真正象啄木鸟那样,以清除假冒伪劣商品这个“害虫”为目的。只要能得到相关商家厂家加倍赔偿,他们甚至根本不在乎商家厂家是否真的停止制售假冒伪劣商品、是否真的停止引人误解的用语,也不会真正在乎商家厂家是否受处罚、处罚信息是否公示。


(四)反复纠缠甚至栽赃陷害、敲诈勒索经营者,影响正常生产经营。

有些“职业打假人”利用厂家跨区接受执法机关调查或者跨区应诉麻烦、成本高,商家厂家都害怕受到行政处罚,尤其是商家厂家不愿意被媒体曝光、被公示处罚信息,害怕影响品牌声誉或市场销售的心理,发现商品存在标签违法、宣传用语违法、商品过期变质等问题后,以向市场监管机关投诉举报相威胁,或者投诉举报后以要求执法机关实施处罚并公示处罚信息相威胁,找相关商家厂家要求加倍甚至高额赔偿。


若商家厂家满足其索赔意图,这些“职业打假人”就撤回投诉举报,甚至承诺一定时期内不会找该商家或厂家麻烦;若商家厂家未满足其意图,有些“职业打假人”就反复投诉举报该商家或厂家。甚至有“职业打假人”利用基层市场监管机关执法人员厌烦被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尤其是出现未及时受理或处置举报投诉信件、未及时告知受理或处置结果等程序问题时,其执法人员害怕行政复议、行政诉讼被撤销或被确认违法的心理,以申请复议或起诉来威吓执法人员,或者以撤回复议申请或撤回起诉来诱惑执法人员给商家或厂家施加压力,逼迫商家厂家满足其高额索赔等过度维权要求。甚至还有个别居心不良的“职业打假人”栽赃陷害、敲诈勒索商家或厂家。


因此,“职业打假人”、打假公司(集团)的知假买假的商业化的趋势,其动机并不是为了净化市场,而是利用惩罚性赔偿为自身牟利。这种行为严重违背诚信原则,无视司法权威,浪费司法资源与行政资源。此类行为早已违背了立法初衷,给企业的经营发展带来极大麻烦,因此应逐步限制“职业打假人”的牟利性打假行为。


“职业打假”是基于我国法律确立的惩罚性赔偿制度而出现并运行的。因此,对职业打假行为,也应在法治框架内予以规范,要契合依法治国、依法行政的原则和要求。要在法治框架内,辅之以必要的政策考量,在强化企业自律、强化市场监管的基础上,市场监管机关、行政复议机关、审判机关、信访机关和公安机关应把握好法律与政策的平衡,依法规范、监管、引导职业打假行为。


如何职业化防“打假”

因此,我们建议:

(一)强化企业自律和自我保护能力。

厂家商家要强化自律,加强产品品质的合规性审查,努力规范经营行为,最大可能地做到无懈可击,尽量不给“职业打假人”挑错的机会,及时准确掌握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和强制性标准的要求尤其是新要求新调整,确保自己的产品内在品质和包装标签符合国家强制性要求和自己承诺标准,确保自己的营销活动符合法律规定。


商家要加强进货渠道控制,要认真查验供货者资质资信状况并留存进货资料确保可追溯,要认真查验货品内在质量,认真查验包装标签以及宣传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健全完善货品运输、储存、清理制度,及时清理快到期商品、可能变质失效商品,发现问题商品要及时采取停止生产销售、召回等措施,通知厂家和消费者、报告监管机关等措施。


同时,企业应组织员工认真学习并掌握相关法律法规,明确专人负责处理投诉举报事项。当企业遇到“职业打假人”的投诉举报或要挟敲诈时,一定要保持清晰头脑,分清是否违法违规及其程度,如果违规行为不影响食品安全、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切忌为图省事,私下无原则协商,满足投诉举报人的无理要求。如果条件具备,应做好现场录音、录像,固定证据。对于多次以投诉举报为由进行要挟的,可直接向公安部门报警。


(二)强化市场日常监督管理。

各级市场监管机关,尤其是食品药品监管机关务必强化市场监管执法。一是要在处理包括“职业打假”在内的投诉举报事项时,依法及时查清事实、准确定性、认真调解、把握细节、严守程序、妥善处理。二是要正确认知“职业打假”诉求,既要看到其合法性并尊重其对商品质量、消费环境的监督作用,对其合理诉求尽量依法支持;也要看到其逐利性一面,不要因为其可能复议、诉讼、信访或诉诸网络而支持其过度维权诉求。


(三)建立部门协调联动机制。

职业打假”已出现的乱象,情况较为复杂,需要行政复议机关、审判机关、信访机关和公安机关把握好法律与政策的平衡,协会协调联动。既要支持、维护依法开展的包括“职业打假”在内的消费维权活动和社会监督活动,也要支持、维护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和市场监管秩序。要充分发挥检察、公安等部门驻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联络室的作用,在个案上预先商讨职业打假案例。要避免因个案裁判不当而纵容“职业打假人”的过度维权、纠缠投诉等不合理行为。

 

>>>> 注意了,敲黑板,划重点:

(四)几个具体问题的建议

1、准确把握消费者的定义。消费者是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或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的社会成员。《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条规定: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权益受本法保护。该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的三倍赔偿和《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的十倍赔偿的对象均明确为消费者且以损害为前提。


因此,对明显不具有地域关联性和不符合个人正常消费用量的而且没有损害的投诉举报者(知假买假者),不应支持其惩罚性赔偿的诉求。但如果举报属实,可按规定享受政策性奖励。


2、要充分运用《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二款、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二款明确规定,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存在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瑕疵,不属于本条款规定的赔偿范围。因此,对于此类投诉举报所提出赔偿请求,应理直气壮地予以拒绝。


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对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存在瑕疵但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2000元以上罚款。因此,出现该款规定的情形,监管部门应首先下达《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如果限期内整改到位,则不应予以行政处罚,当然也不存在赔偿的问题。


第一百三十六条规定,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由此可见,只有在消费者出现损害的情况下,才进行赔偿,如没有损害,则不存在赔偿问题,更不存在三倍或十倍惩罚性赔偿的情形。


3、要妥善处置初级农产品的投诉举报。入店销售的初级农产品一般不会涉及食品安全问题。但“职业打假人”往往抓住分装初级农产品包装上的瑕疵予以投诉举报。建议相关监管部门对此类投诉举报按照《食品标识管理规定》予以处理。如果“职业打假人”要求惩罚性赔偿,则要求其出具具有法定资格的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


4、根据《公司法》、《民法准则》以及《食品药品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条对当事人的同一违法行为,两个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均有管辖权的,由先行立案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管辖。如遇“职业打假人”就同一商品的同一问题多头投诉,可与涉案企业沟通是否已经立案后,合理拒绝其要求立案的申请;尤其对于实施统一配送的连锁企业,可将连锁公司作为责任主体,由相关监管部门先行并案后,再对其进行调查和处理;


5、适度增加职业打假投诉举报及行政复议和诉讼成本。目前,“职业打假人”投诉、举报、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手续非常简便,甚至无需露面,可以遥控进行,所需成本非常低廉。这也是助长职业打假队伍迅速壮大的原因之一。因此,应在法律允许的框架内,适度增加职业打假的成本,比如,:“职业打假人”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时或在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过程中须提交或查验身份证原件,投诉举报须提供原始凭据(证据)。同时,建议食品药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设立“职业打假人”档案(数据库),以遏止单纯牟取惩罚性赔偿的不良行为。


【爆料】“职业打假人”天津被抓!

 一秒钟导读”:


犯罪嫌疑人在进口商店购买没有中文标签的商品后,以“维权”的名义向商家勒索钱财。近日,天津滨海新区塘沽检察院将孙某某等三名犯罪嫌疑人批准逮捕。



01


“维权”为名敲诈钱财

“职业打假人”天津被逮



今年3月2日,犯罪嫌疑人孙某某伙同他人在天津市滨海新区上海道“某某进口商品超市”内买走价值2000多元的没有中文标签的进口食品和化妆品后,威胁店主如果不给商品价格十倍的赔偿就向市场与质量监督管理局举报,直至其店铺关闭。店主在被胁迫的情况下交给对方10000元。3月间,孙某某等人以同样手段在另外两家经营进口商品的店铺,分别向店主勒索12600元、5000元。


嫌疑人将商店目标设定为进口商品专营店,在这其中专门选购没有中文标识加贴的商品,整体数额在千元程度。目的就是使得受害人被敲诈勒索后因为自身违规销售行为不敢轻易报警。


嫌疑人购买商品后,就会联系店家,指出其未按国家规定加贴中文标识,威胁店家退款并支付商品价格十倍款项,不然就会向工商举报。到这一步一般店家是不会轻易屈服的,但这只是第一步铺垫。店家的不妥协是嫌疑人预料到的,因此就进入了下一个阶段,正式向工商部门进行举报投诉!犯罪嫌疑人以此向店家施压,并告知店主,只要给钱,马上撤诉,不然,你这店就等着关门吧!这时,绝大多数商家或是因为心虚、或是因为担心影响生意,基本都向嫌疑人做出了妥协,被嫌疑人敲诈成功。犯罪嫌疑人收钱后向工商部门撤诉。


本案中犯罪嫌疑人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之规定,涉嫌敲诈勒索罪,且多次实施犯罪行为,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不具备取保候审的条件,有逮捕必要,因此滨海新区塘沽检察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之规定,决定对犯罪嫌疑人批准逮捕。


02


知假买假  维权还是唯利?


知假买假,以及职业打假人现象,成为褒贬不一的话题。


2017年的3·15合肥市知名网络企业座谈会上,“职业打假人”究竟是维权还是唯利,成了议论最多的焦点。商家指出,他们一口气买66BB霜,10件裘皮大衣,动辄就是三倍甚至十倍赔偿。他们不属于普通消费者,却同时令商家和工商部门头疼。


数据显示,2016年,合肥工商网监局转办至县(市)区局的100起投诉中,有97起是由“职业人士”发起的投诉。 


“撤诉率或原告因缺席被认定为撤诉的比例特别高。”一法官介绍,原因是打假人手上案子多,只好有选择性地参加开庭,选择的决定因素估计就是能够得到的“利润”,此外的原因就是“私下调解”。该法官介绍,前些年,职业打假人还会关注过期食品、服装面料等等领域,如今就只关注“标签标识”,按照《食品安全法》和《食品营养强化剂使用标准》等法律法规,与国标不符的产品,打假成本小,胜诉的比例高。    


“如果说以前还有些积极意义的话,现在基本就没有了。”该法官认为,他们仅仅关注标签标识这个门类,且“牟利性”情况很明显,此外非常占用司法资源,无故缺席审理的情况非常普遍。


个别职业打假人以索赔为目的的打假行为,扰乱正常的经营秩序,给一些地方的执法和司法造成极大压力,甚至干扰了正常执法。


03


完善监管体系


去年8月,国家工商总局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征求意见稿)》中对以营利为目的的知假买假行为作出不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

915,山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下发《山东省食品药品监管系统执法办案指导意见(一)》,对标签瑕疵如何认定?经营者免于处罚如何认定?如何回应投诉举报中产生的问题,主动颁布有针对性的执法指导意见。《意见》中关于“标签、说明书瑕疵的认定问题”提出,《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标签、说明书存在的瑕疵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形:

(一)标签文字使用中出现错别字,但该错别字不产生错误理解。

(二)标签文字使用繁体字,但该繁体字不产生错误理解。

(三)标签符号使用不规范,但该不规范符号不产生错误理解。

(四)标签营养成分表数值符合检验标准,但数值标注时修约间隔不规范。

(五)标签营养成分表标示单位不规范,但是不规范标注不会产生错误理解。

(六)标签上生产日期、保质期标注为“见包装某部位”,但未能准确标注在某部位的。

(七)标签上“净含量”等强制标示内容的文字、符号、数字高度小于规定,外文字号大于相应的中文,但该不规范标注不会产生错误理解。

(八)标签上规格、净含量的标注方式和格式不符合标准规定。

(九)预包装食品标签标注的食品名称不规范,食品名称未选择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规定的食品名称,但不会产生错误理解的。

(十)国产食品的标签上外文翻译不准确,但该不规范翻译不产生错误理解的。


随着市场规则和监管体系的逐渐完善,希望职业打假人能有更多的公德心,去打击真正对消费者有害的产品或服务,而不是为了一己私利,揪住一个错别字而漫天索赔。更希望执法部门能够出台更多的执法细则,完善监管体系,让别有用心的“职业打假”无处遁形!



又一起“职业打假人”败诉了!

起底“职业打假人”的那些“江湖秘事”

 

01

揪住标识“打假”

“职业打假人”算盘又落空


又一起“职业打假人”揪住标识“打假”的案例发生,所幸的是,“职业打假人”这一如意算盘再次落空

 

2016827日,贺某在老百姓大药房广东公司大东门店购买了“喜维家”牌(由南京优能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生产)甜橙维生素C泡腾片一盒(10支),单价19.8/支,共计198元。贺某认为涉案产品因维生素C超标故而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提起诉讼,要求:一、被告一(老百姓大药房连锁广东有限公司大东门店)返还购物款198元,被告二(老百姓大药房连锁广东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二、被告三(南京优能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赔偿十倍即1980元给原告,被告一和被告二承担连带责任;三、被告三赔偿原告因本案支付的交通费、误工费、通讯费、律师咨询费等合计2500元给原告,被告一、被告二承担连带责任;四、本案受理费由三被告承担。

 

在审理过程中,法院查实现有证据并不足以证明涉案产品存在质量问题,产品标识和产品安全是两个不同的法律问题,不具有必然的因果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五十条“食品安全,指食品无毒、无害,符合应当有的营养要求,对人体健康不造成任何急性、亚急性或者慢性危害”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三款“处理有关产品是否符合标准的争议,以本条规定的检验机构的检验数据为准。”本案中,原告虽主张涉案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要求十倍赔偿,但既没有提交法定检验机构的检验报告,也没有提交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关于涉案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认定意见,更没有证据证明涉案产品存在“有毒、有害,不符合应当有的营养要求,或对人体健康造成任何急性、亚急性或者慢性危害”的情形,故原告仅凭自己对有关规定和事实的理解而主张涉案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证据不足,原告主张被告退货赔款以及赔偿损失,欠缺理据。

 

201797日,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一审作出判决:驳回原告贺某的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50元由原告贺某负担。

 

据南京优能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工作人员透露,该贺姓职业维权人士几乎在同一时间段,就同一产品分别向四家生产企业提起诉讼,涉及到购买的终端门店有几十家之多。据该工作人员透露,贺某提起的上述诉讼均以败诉告终。

 


02

揭秘“职业打假”全流程


职业打假人是指以打假为职业,长期寻找在产品质量、包装标识、有效期限、广告宣传等方面存在问题的商品,一旦发现立即购买,并采取直接向商家索赔、向工商部门申诉举报或向法院提起诉讼等手段要求赔偿,以此获取一定利益的群体。

 

作为一个特殊的群体,职业打假人的规模到底有多大?据2015年《南方都市报》的报道,该年广州市的职业打假人不少于100人,他们大多数没有固定办公场所,最高年收入达上百万元。

 

知假买假是职业打假人区别于普通消费者的典型特征。他们的消费动机是专门购买有问题、有瑕疵的商品,购买数量远远超过普通消费者的正常消费量。

 

据了解,职业打假人关注的问题主要集中在以下几类:商品执行标准14%商品包装标识宣传语言19%过期食品投诉18%价格投诉17%商品质量投诉17%商品配料表及内容问题15%在这些问题中,对商品的包装标识、执行标准等问题的关注占据了一半,很难说打假真正地是打的产品质量问题的假。

 

职业打假模式基本上分为五步走:一买,二公开,三举报,四复议,五诉讼。

 

一买:首先购买相当数量的“问题”商品,确保一旦索赔成功能够获得丰厚回报;

二公开:向行政机关申请政府信息公开,固化证据;

三举报:向监管部门进行投诉,要求查处涉案产品,并要求给予奖励;

四复议:如果通过投诉举报,打假人还没有实现其目的,打假人往往还会通过行政复议的途径,向更上一级的行政机关要求复议;

五诉讼:如果行政复议环节仍然不能确认被投诉产品存在质量问题,打假人有时还会以行政机关的程序违法、事实不清等各种理由向人民法院提出行政诉讼,要求法院对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判决。


在上述五个步骤中,打假人还坚持先民事、后行政,两条腿走路的原则,以期获得最大的利益。

 

打假人在购买所谓“问题”产品后,会首先拿出相关法律法规、强制标准等依据,与经营单位联系索赔,之后在整个“打假”五步骤中,始终保持与被投诉人的沟通,一旦被投诉人服软,愿意赔偿和解,立即撤销投诉、复议或者诉讼。而如果被投诉人始终不愿意和解,打假人就会不断通过投诉举报、行政复议乃至行政诉讼等手段给行政机关找麻烦,间接向被投诉企业施加压力。

 

但无论手段如何变化,归根结底,还是“利”字当头,这也是职业打假人与普通消费者之间最本质的区别。

 

03

探讨“职业打假”应对之道


对于很多公司的公关部、客服部门来说,“职业打假人”是一个恐怖的存在。从生产厂家的角度来说,“职业打假人”的一些作为近似敲诈,令人不齿。而对于公权部门来说,“职业打假人”占用了本就不充裕的行政资源,让人头疼。

 

针对本微信公众号上期推文《【爆料】“职业打假人”天津被抓!》有网友评论,指望职业打假人有公德心,不如指望用法律从源头上断了职业打假人的念想。

 

诚然,通过建立健全相关法规制度,在法治框架下寻找解决路径是唯一出路。以下三点意见来自网络讨论,或许是值得考虑的方向。

 

一是尽快实现进口食品检验的“检管分离”,让检验检疫机关尽快摆脱具体、繁杂的检验工作,专心当好质量评判的裁判员,加快培育第三方检验市场,摆正行政机关的裁判位置,尽快把裁判从运动员的位置上脱离出来。

 

是及时修订食品安全相关法律、标准,在法律制定上更加科学。细化食品安全不合格判定的标准和分类,避免现在的大而化之的现象。在食品安全标准制定方面要更加实事求是,充分借鉴国际先进的标准制定经验,同时也要避免对标准的朝令夕改。

 

三是通过法治途径将包括“职业打假”在内的消费者的市场监督行为纳入法制轨道,建立一套行之有效、高效便捷的消费争端解决机制。让行政机关有限宝贵的行政资源能够在质量监管领域用足用好,而不是投入到应付少数“职业打假人”无休止的投诉举报当中。

来源:湖南药品流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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