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说】专业律师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系列之三 —— 邓利强律师解读第十四条

来源: 卫生与健康法律服务/BJhuaweisuo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经于2017年12月4日颁布实施,其中解释第十四条说,当事人申请通知一至两名具有医学专门知识的人出庭,对鉴定意见或者案件的其他专门性事实问题提出意见,人民法院准许的,应当通知具有医学专门知识的人出庭。意思是指当医院对医学专业问题,认为需要有专家支持自己观点的时候,应当向法院提出申请。当然最重要的点是,当司法鉴定结论出来后,如果由院方律师在庭上表达医院不满或不同的观点,可能有时候难以被法院接受,在这种情况下,请具有专门知识的人针对鉴定结论和案件的事实向法庭陈述,就显得尤为必要。医院应当采取一定的措施并利用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积极陈述主张自己的观点让法院接受,达到客观公正审理纠纷的目的。



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四条  当事人申请通知一至二名具有医学专门知识的人出庭,对鉴定意见或者案件的其他专门性事实问题提出意见,人民法院准许的,应当通知具有医学专门知识的人出庭。
           前款规定的具有医学专门知识的人提出的意见,视为当事人的陈述,经质证可以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