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问:为什么要实施“转诊转院”政策?
答: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皖政办〔2014〕6号)第八条规定,参保群众在发生疾病时,应在首诊医生的指导下,按疾病大小到县内对应级别的医疗机构看病,做到能在门诊治疗的不住院,能在乡镇卫生院治好的不去县级医院,能在县级医院治好的不去市级医院,切实减轻患者个人医疗费用经济负担,做到“小病不出村、常见病不出乡、大病不出县、疑难危重再转诊”。对因病情需要和医疗条件所限等原因,确需在县外治疗的急、危、重症病,应由县人民医院、县中医院、县第二人民医院中任一家医院开具转诊转院证明。
随着基层医疗机构诊疗技术的提高,很多疾病的诊治在乡镇、县级医疗机构就可以完成,而且乡镇、县级医疗机构就诊医疗费用低、报补比例高,转诊转院制度就是为了引导患者正确的选择就诊机构,减少不必要的支出。
二、问: “转诊转院”原则是什么?
答:1、县域医共体实行逐级转诊、双向转诊。按照逐级转诊原则,超出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站诊治能力时,原则上向所在地乡镇卫生院进行转诊,急危重症可直接转县级医院就诊;超出乡镇卫生院诊治能力时,向县级医院进行转诊;超出县级医院诊治能力时,向县外上级医院转诊。在县级医院就诊病情稳定、符合下转条件者,应向患者所在地的乡镇卫生院转诊。
2、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站、乡镇卫生院不得自行将患者转往县外就医,转往县外就医必须由县内二级医院出具《怀远县城乡居民医保转诊转院审批表》。患者在县内二级医院就诊期间,因病情需要确需转往县外就诊的,由县内二级医院开具《怀远县城乡居民医保转诊转院审批表》向县外转诊。患者凭《怀远县城乡居民医共体转诊转院审批表》按正常比例补偿。未经转诊转院治疗的,政策性补偿比例下降25个百分点。不享受保底补偿,不纳入大病保险合规补偿范围。
三、问:哪些病例符合“转诊转院”条件?
答:转往的县外省内医院应为二级以上综合或专科定点医疗机构。参保居民在县外省内城乡居民医保定点医院住院治疗的,需在县内医共体牵头医院首诊,首诊之后具备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向上级定点医疗机构转诊,并由首诊医共体牵头医院开具转诊转院证明:
❶临床各科急危重症,难以实施有效救治的病例;
❷不能确诊的疑难复杂病例;
❸重大伤亡事件中,处置能力受限的病例;
❹疾病诊治超出核准诊疗登记科目的病例;
❺认为需要到上一级医疗机构做进一步检查,明确诊断的病例;
❻其他因技术、设备条件限制不能处置的病例。
四、问:我县的“转诊转院”政策有哪些特殊规定?
答:参保居民如因白血病、血友病、再生障碍性贫血、心脏病手术及术后、肝豆状核变性等重大疾病因本地医学专业技术能力确实无法开展有效治疗的需在县外住院的,在办理补偿结算时按有转诊转院政策给予补偿。
参保居民在市外省内就医未经县内医共体牵头医院办理转诊的,补偿标准下降25%,但以下二类情况之一除外:
❶因急诊、急救在县外医院就近住院。
❷市外务工或常住人员就近住院,须提供下列证据性材料之一:
Ⅰ、用工单位开具的务工证明;
Ⅱ、务工者暂住证;
Ⅲ、自营业者的营业执照;
Ⅳ、房产证或长期租房合同;
Ⅴ、其它可信的证据材料。
参保居民在省外就医未经县内医共体牵头医院办理转诊的,补偿标准下降25%,但以下三类情况之一除外:
❶在省外医院就诊住院前3个月内,有因同一疾病在省内三级或省外二级医院有过住院记录或城乡居民医保基金报销记录。
❷因急诊、急救在省外医院就近住院。
❸省外务工或省外常住人员在省外医院就近住院,须提供下列证据性材料之一:
Ⅰ、用工单位开具的务工证明;
Ⅱ、务工者暂住证;
Ⅲ、自营业者的营业执照;
Ⅳ、房产证或长期租房合同;
Ⅴ、其它可信的证据材料。
参保患者因同一疾病首次住院具有转诊转院证明材料的,2年内必要的延续性住院治疗,可凭首次转诊转院证明材料“复印件”补偿。(摘自:《怀远县城乡居民医疗保险统筹补偿实施方案 (2017版)》、《怀远县城乡居民医疗保险补偿实施细则(2017版)》,全文可点击“怀远县城乡居民医保微信公众号”首页底部菜单栏查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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