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馨提示]遵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相关政策的通知

来源: 仁怀市中医院/rhszyy120

遵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遵府办发[2017]5号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城镇居民

基本医疗保险相关政策的通知

各县、自治县、区(市)人民政府,新蒲新区、南部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进一步促进我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持续健康发展,根据国家人社部、财政部《关于做好2016 年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6〕43 号)精神,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决定对全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进行调整。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调整缴费标准

    自2017 年9 月1 日起,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标准为150 元/人·年。丧失劳动能力的重度残疾人、低保对象的居民,个人缴纳10 元,政府补助140 元;“三无”人员(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又无法定赡养、抚养、抚养义务人)个人不缴费,由政府补助150 元(具体缴费流程为参保对象全额缴费后再向相关部门申请补助)。

    二、调整住院待遇

  (一)提高住院报销比例。乡镇、社区级医院,报销比例为90%;县级医院,报销比例为85%;市级医院,报销比例为80%;省级医院,报销比例为60%。

  (二)调整门诊留观报销政策。调整门诊留观报销比例为

50%,且门诊留观时间不得超过3 日,超过3 日后发生的费用基金不予支付。

   三、规范门诊慢特病病种目录,提高慢特病报销比例

   规范门诊慢特病病种为32 种,并提高门诊慢特病报销比

为60%。慢特病的报销范围、疗程、定额标准等,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组织遵义市医疗保险专家组讨论后,根据基金运行情况另行确定。

32 种门诊慢特病为:1.各类恶性肿瘤;2.器官移植术后抗排异药物治疗;3.再生障碍性贫血;4.血友病;5.系统性红斑狼疮;6.脑血管意外后遗症;7.帕金森氏病;8.癫痫;9.重症肌无力;10.精神分裂症;11.甲状腺机能亢进;12.甲状腺机能减退;13.肝硬化(失代偿期);14.慢性肾功能衰竭;15.慢性活动性肝炎;16.类风湿性关节炎;17.慢性肾小球肾炎;18.肾病综合征;19.支气管哮喘;20.慢性阻塞性肺疾病并肺心病;21.慢性阻塞性肺疾病并呼吸衰竭;22.冠心病并心肌梗塞;23.冠心病并严重心律失常;24.冠心病并心脏扩大;25.原发性高血压并心损害;26.原发性高血压并脑损害;27.原发性高血压并肾损害;28.糖尿病并心损害;29.糖尿病并脑损害;30.糖尿病并肾损害;31.

糖尿病并周围神经损害;32.糖尿病并视网膜病变。

   四、增加门诊统筹待遇

参加我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所有人群,在我市基本医

疗保险基层定点医疗机构(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社区卫生服务站)门诊就医的,发生的符合我市基本医疗保险“三目录”的普通门诊医疗费用,由门诊统筹基金报销50%,年度限额为60元/人·年,年度定额仅限当年使用,不结转到下一年度。

   五、新增加重大疾病报销

对儿童先心病等35 种常见多发重大疾病建立多重报销机制,基本医疗保险及大病保险报销后的自付部分,进入重大疾病报销。合规费用按80%报销。(1.合规费用是指在贵州省基本医疗保险目录内符合遵义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规定的报销项目费用;2.重大疾病儿童年龄界限为14 周岁以下)35 种常见多发重大疾病为:1.儿童先心病;2.儿童白血病;3.乳腺癌;4.宫颈癌;5.重性精神病;6.终末期肾病;7.耐多药结核;8.艾滋病机会性感染;9.肺癌;10.食道癌;11.胃癌;12.结肠癌;13.直肠癌;14.慢性粒细胞性白血病;15.急性心肌梗塞;16.脑梗塞(限手术治疗);17.血友病;18.Ⅰ型糖尿病;19.甲状腺机能亢进;20.地中海贫血;21.老年白内障;22.儿童苯丙酮尿症;23.儿童尿道下裂;24.唇腭裂;25. 恶性淋巴瘤;

26.肝癌;27.膀胱癌;28.鼻咽癌;29.卵巢癌;30.关节置换(限髋关节、膝关节置换);31. 急性重症胰腺炎;32.脑出血(限手术治疗);33.甲状腺癌;34.重大器官移植术或造血干细胞移植术(限肝、肾、骨髓移植);35.多发性骨髓瘤。

  六、根据基本医疗保险水平与本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

应,保持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合理梯度和提高医疗资源使用效率的原则,对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相关政策作适时调整。具体调整方案,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制定。

 七、本通知自2017 年4 月1 日起执行,此前有关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规定与本通知规定不一致的,以本通知规定为准。

                      

2017年1月24日

遵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遵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遵府办发[2017]6号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城镇职工

基本医疗保险相关政策的通知

各县、自治县、区(市)人民政府,新蒲新区、南部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进一步促进我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工作持续健康发展,完善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决定对全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进行调整。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调整职工医保个人账户支付范围

发生的下列费用可由个人账户支出:

1.参保人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医药费用;

2.参保人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健康体检费用;

3.参保人在定点零售药店发生的国药准字号药品、健字号健品、消字号消毒制剂和中药饮片、以及家用的医疗器械费用;

4.参保人使用除国家免疫规划、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外的预防接种疫苗费用;

5.参保人参加大额医疗救助个人缴费费用;

6.参保人购买本人商业健康保险产品费用;

7.参保人参加长期照护保险费用;

8.参保人的直系亲属参加城镇(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和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缴费费用;

9.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应由个人自付的费用;

10.其他应由个人自付的医疗费。

二、调整职工医保缴费年限退休待遇

职工医保参保人员应当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直至退休,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其职工医保参保缴费年限需达到下列条件之一,才能享受退休人员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1.我市各地实际职工医保启动前参加工作,且启动后参加职工医保的,职工医保实际缴费年限不少于10 年;

2.我市各地职工医保启动后到2016 年12 月31 日前参加我市职工医保的,职工医保连续缴费年限不少于15 年;

3.2017 年1 月1 日以后参加工作或新参加职工医保的,职工医保实际缴费年限不少于25年。

职工医保参保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其参加职工医保实际缴费年限未达到上述规定的,一次性趸缴至规

定年限或者顺延缴费至规定年限后,可享受退休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待遇。一次性趸(补)缴时,缴费基数按实施趸(补)缴时的标准执行。一次性趸(补)缴的保险费不划个人帐户。

三、调整门诊留观报销政策

调整门诊留观报销比例为50%,且门诊留观时间不得超过3日,超过3 日后发生的费用基金不予支付。

四、规范门诊慢特病病种目录

规范门诊慢特病病种为32 种,慢特病的报销范围、疗程、

定额标准等,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组织遵义市医疗保险专家组讨论后,根据基金运行情况另行确定。

32 种门诊慢特病为:1.各类恶性肿瘤;2.器官移植术后抗排异药物治疗;3.再生障碍性贫血;4.血友病;5.系统性红斑狼疮;6.脑血管意外后遗症;7.帕金森氏病;8.癫痫;9.重症肌无力;10.精神分裂症;11.甲状腺机能亢进;12.甲状腺机能减退;13.肝硬化(失代偿期);14.慢性肾功能衰竭;15.慢性活动性肝炎;16.类风湿性关节炎;17.慢性肾小球肾炎;18.肾病综合征;19.支气管哮喘;20.慢性阻塞性肺疾病并肺心病;21.慢性阻塞性肺疾病并呼吸衰竭;22.冠心病并心肌梗塞;23.冠心病并严重心律失常;24.冠心病并心脏扩大;25.原发性高血压并心损害;26.原发性高血压并脑损害;27.原发性高血压并肾损害;28.糖尿病并心损害;29.糖尿病并脑损害;30.糖尿病并肾损害;31Z糖尿病并周围神经损害;32.糖尿病并视网膜病变。

五、根据基本医疗保险水平与本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保持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合理梯度和提高医疗资源使用效率的原则,对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相关政策作适时调整。具体调整方案,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制定。

六、职工医保缴费年限退休待遇自2017 年1 月1 日起执行。


2017年1月24日  

遵义市人民政府办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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