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刻关注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让反腐全面覆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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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示警

十九大闭幕不到一月即打下"首虎" 

      

       11月21日晚,中央纪委监察部网站发布消息,“中共中央宣传部原副部长鲁炜涉嫌严重违纪,目前正接受组织审查”。这是党的十九大后首次公布中管干部纪律审查消息,再次彰显了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坚定不移全面从严治党,深入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坚定决心和必胜信念,释放了全面从严治党永远在路上、管党治党一刻不停歇的强烈信号。

   时刻关注国家监察体制改革

                         反腐败斗争一刻不停 

报道

       近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关于在全国各地推开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试点方案》。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关于在全国各地推开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这是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发展的重大战略举措,对于健全中国特色国家监察体制,强化党和国家自我监督具有重大意义。

深刻认识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的重大意义

        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的目标,是建立党统一领导下的国家反腐败工作机构。实行监察体制改革,建立集中统一、权威高效的监察体系,对于坚持和加强党对反腐败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进一步整合反腐败工作力量,夺取反腐败斗争压倒性胜利,具有重大而深远的意义。


        国家监察体制改革是坚定不移全面从严治党、实现党的自我监督和群众监督相结合的需要。随着监督体制的健全完善,党内监督空前加强并实现全覆盖。而国家自我监督却在很大程度上存在监察范围过窄、监察力量分散、监察手段不足等问题。为此,必须完善监督制度,做好监督体系顶层设计,既加强党的自我监督,又加强对国家机器的监督。实行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就是要实现党纪检查和国家监察双管齐下,实现由监督“狭义政府”到监督“广义政府”的转变,使监督体制和机制更加制度化、规范化。


        国家监察体制改革是坚定不移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需要。国家监察体制改革是借鉴古今中外有益经验、实现党和国家自我监督与时俱进的需要

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试点基本情况

一图读懂

       一、2016年12月,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关于在北京市、山西省、浙江省开展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后,北京市、山西省和浙江省的监察体制改革试点工作依法启动。


      二、2017年1月,监察委组建如期完成。北京市、山西省和浙江省监察委员会主任,分别由同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监察委员会副主任、委员由同级人大常委会任命。北京市及其所辖16个区,浙江省及其所辖11个地级市、89个县市区,山西省及其所辖11个地级市、119个县市区,监察委员会全部宣告成立。


        三、截至2017年4月27日,试点地区全面完成监察委员会组建和转隶工作,北京市共转隶干部768人,山西省共转隶干部1884人,浙江省共转隶干部1645人。

    

       四、2017年11月4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关于在全国各地推开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


如何推开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试点工作

     为了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根据党中央确定的《关于在全国各地推开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试点方案》,在认真总结北京市、山西省、浙江省开展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试点工作经验的基础上,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决定:在全国各地推开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试点工作。

     一、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自治州、县、自治县、市、市辖区设立监察委员会,行使监察职权。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监察厅(局)、预防腐败局和人民检察院查处贪污贿赂、失职渎职以及预防职务犯罪等部门的相关职能整合至监察委员会。监察委员会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产生。监察委员会主任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监察委员会副主任、委员,由监察委员会主任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监察委员会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和上一级监察委员会负责,并接受监督。


       二、监察委员会按照管理权限,对本地区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依法实施监察;履行监督、调查、处置职责,监督检查公职人员依法履职、秉公用权、廉洁从政以及道德操守情况,调查涉嫌贪污贿赂、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权力寻租、利益输送、徇私舞弊以及浪费国家资财等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行为并作出处置决定;对涉嫌职务犯罪的,移送检察机关依法提起公诉。为履行上述职权,监察委员会可以采取谈话、讯问、询问、查询、冻结、调取、查封、扣押、搜查、勘验检查、鉴定、留置等措施。


        三、在试点工作中,暂时调整或者暂时停止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条、第十八条、第一百四十八条以及第二编第二章第十一节关于检察机关对直接受理的案件进行侦查的有关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第五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第六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五十九条第五项关于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监察工作的规定。其他法律中规定由行政监察机关行使的监察职责,一并调整由监察委员会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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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道:来源于人民网、新华网

图片:来源于网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