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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种情形不必亲属签字即可抢救患者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2017年3月27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13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7年12月14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
2017年12月13日
2017年12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审理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对现实中争议颇多的急救是否必须征得患者亲属签字这一情况,“解释”提出,五种情形下,医院可立即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
1、近亲属不明的;
2、不能及时联系到近亲属的
3、近亲属拒绝发表意见的;
4、近亲属达不成一致意见的;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如遇上述情形,医务人员经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授权的负责人批准立即实施相应医疗措施,患者因此请求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的,不予支持;但是,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怠于实施相应医疗措施造成损害,患者请求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的,应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相关负责人解释说,这一规定,是本着鼓励和维护医疗机构在患者处于紧急情况下积极施救的价值导向,同时也明确规定了医疗机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这样不仅有利于指导实务操作,有利于规范医疗机构行为,也有利于保障生命垂危等紧急情况下患者得到及时救治,维护其生命、健康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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