面对“职业打假人”,药店再也不用“息事宁人”了

来源: 21世纪药店/cn21ydb

2017年12月21日,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全国审判业务专家程春华法官担任审判长的“程春华新型独立合议庭”,对职业打假人起诉7家小微经营者的251宗案件,当庭作出了判决,驳回上诉,维持一审驳回职业打假人10倍赔偿诉请。在判决前,程春华法官进行了较长时间的释法,并对一审中的部分错误予以纠正,让职业打假人和经营者都对法律和各自的行为性质加深了认识,起到了“定纷止争”、“案决事了”的效果。


11日,记者获悉,宣判后,当事人对大部分案件已经达成判后调解。


现状:有组织出动,反复针对同一商家/商品打假


在此次251宗案件中被起诉比较多的商家是万佳华日用品店,记者了解,除了诉讼案件之外,万佳华日用品店与职业打假人的冲突早已上演。大朗沙步的一家万佳华的负责人告诉记者,职业打假人已经投诉过他们十多次了,食药监部门也上门检查过,也跟职业打假人私了过,但职业打假人的“恶意投诉”仍旧无休无止。


该负责人介绍,最早一次遭遇职业打假人是在2016年6月份,4名年轻人来到店里,各自买了两到三块钱的散装绿豆饼,称重买单后出门而去。没过几分钟,4人又回到店里,表示,绿豆饼发霉了,他们吃了绿豆饼后肚子疼痛,要求万佳华赔偿每人1000元。店员发现,他们拿回来的绿豆饼里,确实能找到霉块,但查看店里的绿豆饼却没发现任何异常。“当时第一次遇到这种情况,一下子就懵了,经过协商,最终赔了800元,4人拿钱后离开”该负责人说,事后一直想不明白到底哪里出了问题。很快,店里又遭遇了一起类似事件,一位顾客购买了一盒茶叶后表示茶叶过了保质期,又是索赔1000元,最终经过协商万佳华赔了700元,但事后清查存货并未发现有过期的同款茶叶。


类似的事情在周边的便利店也是频频发生,商家们才意识到,他们遭遇到的是职业打假人。这些职业打假人不断四处出击,知假买假后,以向食药监部门投诉举报和向法院起诉为要挟,要求店家赔偿,甚至有的职业打假人采取“掉包”的方式“打假”,即直接将假货放到便利店后再购买索赔。


投诉索赔无休无止,大多商家选择私了


距离万佳华不远的源源超市,经职业打假人投诉后,被食药监部门罚款5万元。源源超市的老板张某表示,大朗食药监部门接到投诉说店里卖的金锣火腿肠有问题,经过检查,执法人员在火腿肠区域果然找到了几条过期的火腿肠。张某对此无话可说,但颇感蹊跷,根据超市货物记录,被查批次的火腿肠明明已经全部退回给了厂家,最后怎么还剩下几条在货架下面。最终,东莞食药监局大朗分局根据《食品安全法》相关规定,对源源超市作出5万元的罚款。


被罚款5万元的,还有大朗新马莲村的正亿百货。同样也是被执法人员“人赃俱获”,发现店内在售一款过期饮料。正亿百货方面的货物进出记录同样显示,被查的饮料此前也已经清理,无法解释货架上仍出现过期饮料的事情。针对职业打假人无休无止的投诉,商家担心被罚款,大多情况下会选择私了,直接赔偿给职业打假人。


东莞市食药监局大朗分局方面表示,对于职业打假人的投诉事实,他们会依法依规地行使行政职权。至于职业打假人“掉包”打假的行为,确实在大朗有发现过,相关案件已移交公安部门侦查审理。作为监管部门,他们会依法依规保护职业打假人和商家的合法权益。一旦发现打假造假行为,他们会移交公安部门处理。


冲突:商家组建反对职业打假人联盟


东莞地处珠三角腹地,经济发达,商业活跃。职业打假人的存在也由来已久,且规模不断壮大。通过Q Q界面搜索“东莞职业打假群”,能发现近20个QQ群。不少QQ群以“职业打假,是国家支持和鼓励的暴利行业。”作为群的简介。记者通过对QQ群的人数以及活跃度的判断和从行业知情人士了解,东莞职业打假人的规模可达千人。


对于职业打假人的行为可以增强消费者的权利意识,鼓励百姓运用惩罚性赔偿机制打假,打击经营者的违法侵权行为的积极作用,万佳华等商家对此也表示认同,但这些商家希望看到的是职业打假人善意的打假。


不少与职业打假人交手过的东莞商家表示,若自己确实卖了问题商品,被赔钱罚款也认了,但是职业打假人反复针对同一件商品或者针对同一个商家无休无止的投诉,甚至是“栽赃”投诉,这种“打假”是起不到良性作用的,反而会激化矛盾。针对职业打假人商业化、集团化的打假方式,东莞的商家也组建了联盟,进行对抗。


记者了解,东莞大朗、塘厦、东坑、清溪、樟木头等多地的商超经营户已组建了微信群,包括“东莞商超联盟”、“东莞商超会员群”等,均是以反“职业打假人”恶意打假为主题的微信群。入群的商家,遭遇职业打假人的索赔后,会拍下职业打假人的长相,放到群里,让众多商家进行比对,如果发现此人也到过自己的店中索赔过,就会声援,甚至集体到现场。


双方频频爆发肢体冲突


大朗镇新南洋超市的老板熊先生介绍,这些遭遇过职业打假人索赔的商家,都认为自己是受害者,是被敲诈勒索了。一次,熊先生发现几位职业打假“老手”到自己店里索赔,就暗中拍下他们的长相后发到了群里,随即有多位商家表示被这些人“敲诈”过,要求熊先生稳住这几个人。当天100余商家老板来到熊先生的超市,团团围住几位职业打假人,所幸民警及时赶到,化解了危机。


而在那几天后到正亿百货索赔的4位职业打假人就没有这么幸运了,正亿百货的老板把图片发到群里后,数十名商家老板迅速集中过来,对4位职业打假人大打出手。


除了被反职业打假人联盟的商家集体围攻,也发生了不少职业打假人索赔成功后在离开超市的路上被袭击的案件。


作为监管部门,东莞食药监局大朗分局也表示,职业打假人有时候会对正常工作的开展造成一些干扰。根据相关政策,对于部分事实尚未调查清楚的投诉,监管部门是可以申请延期回复的,但职业打假人不知道,就会认为监管部门工作不力,再者是双方对法律认识不一致,他们觉得某个事情应该适用于这条法律,但事实上证据却无法支撑。


针对商超经营者与职业打假人之间的冲突,食药监部门也呼吁,商家要合法规范经营,并且要学会合理取证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例如完善进出货台账,在经营场所安装监控视频,延长视频保存时间,加强退换货区管理等。同时在招聘人员时一定要认真甄别,防止有人假借应聘打埋伏,内外勾结,做好里面的事情后突然离职。


一审:2元购买“早产”鲜豆腐,职业打假人起诉索赔1202元


2017年21月21日上午,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大审判庭,程春华新型独立合议庭开庭集中审理了251宗职业打假人的上诉案件。经过法院调查,郭某等6人在同一时间向同一法庭起诉了万佳华日用品店等七个小微经营户案件251宗,同时向东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举报投诉了上述经营户,东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受理了投诉并已经依法做出了处理或正在进行处理。


记者在庭审现场旁听了解到,这251宗案件案情相似,郭某等6人轮番到7家小微经营户,选择价格为2到3元的问题食品购买,然后依据食品安全法第148条中,“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的规定索赔1000元。商家一方的代理律师认为职业打假人以最低廉的价格购买产品然后索赔1000元,足以看出其利用惩罚性赔偿为自身牟利的意图,其动机并非为了净化市场。


251宗案件中的代表案件为郭某起诉东莞樟木头万佳华日用品店产品责任纠纷一案。郭某于去年4月21日在被告处购买“鲜豆腐”一包,支付价款2元,豆腐标示生产日期为4月22日,属于“早产”,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郭某请求法院判令万佳华方面退还价款2元,支付赔偿金1000元,支付误工费200元,并承担诉讼费。


判店家退回货款2元,驳回原告其余索赔诉讼请求


万佳华方面则认为,豆腐不存在任何有毒有害或变质的情况,虽存在标签上的轻微瑕疵,但并不影响安全食用。另外,郭某同一时间内多次购买相类似小额食品,目的不是为了消费,而是为了获得高额的赔偿,其行为违背了诚实信用的原则。


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认为,郭某要求退回2元价款的请求合法有理,予以支持。但法院查明,郭某在去年4月份向6个商家10次购买相同类型的小额食品,并均以相同的理由诉至法院要求退一赔十。可见,郭某购买案涉产品并非为消费,而是为了获取高额赔偿而进行的恶意购买,其购买性质应定性为营利,不应受到食品安全法的保护。


另外,“早产”豆腐确存在一定瑕疵,商家应及时予以改正。但郭某购买豆腐后并未食用,未对其身体健康造成损害。因此法院驳回郭某其余诉请。


郭某不服一审判决,将该案连同其余250宗案件一起上诉至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审:法官当庭宣判维持一审判决结果


在案件二审开庭当天,郭某等6位职业打假人和7家便利店负责人均早早到了法庭。双方在庭下分坐两侧,互相之间没有交流。


庭审正式开始前,案件的审判长东莞市中级法院审委会委员,全国审判业务专家程春华法官进行了较长时间的释法,仔细耐心地向双方介绍了案件所涉及的相关法律条文的解读以及当前国内对此类案件的裁判情况。在释法之后,双方没有了刚进法庭时的剑拔弩张,关系趋于缓和。程春华法官提出,双方能否进行调解,希望在解决纠纷的同时,化解双方的矛盾。商家一方表现出了较为积极的态度,但6名职业打假人在打电话请示“老板”之后,表示拒绝调解。合议庭进过庭审后,当庭对251宗案件进行了宣判。


郭某在上诉中称,鲜豆腐是一种保质期极短的食品,生产日期是消费者决定是否食用的重要依据,“早产”豆腐不符合法律规定。其自身符合消费者的定义,应受法律保护。没吃豆腐是因为豆腐存在安全问题。


法庭审理认为,本案二审的争议焦点为:万佳华日用品店应否向郭某支付10倍赔偿。万佳华销售的豆腐标签上标注的生产日期为购买次日,其行为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相关规定,应该受到法律的惩罚,一审判决认为“购买了案涉食品未进行食用未对身体健康造成损害因而不应对其做出判罚”的认定不当,应予以纠正。


但郭某不应认定为食品安全法第148条第2款规定的消费者,同时,郭某已就万佳华日用品店的有关违法向行政机关举报投诉,行政机关已经依法做出了处理或正在进行处理,举报者也将可能得到奖励。因此,二审法院尽管不同意原审判决认定的理由,但同意原审判决结果。另,考虑到万佳华日用品店行为违法,本案的二审案件受理费由万佳华日用品店承担。记者获悉,251宗案件当庭宣判后,当事人对大部分案件已经达成判后调解意向,遵守法院判决。


声音


若自己确实卖了问题商品,被赔钱罚款也认了,但是职业打假人反复针对同一件商品或者针对同一个商家无休无止地投诉,甚至是“栽赃”投诉,这种“打假”是起不到良性作用的,反而会激化矛盾。——— 商家


商家要合法规范经营,并且要学会合理取证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例如完善进出货台账,在经营场所安装监控视频,延长视频保存时间,加强退换货区管理等。同时在招聘人员时一定要认真甄别,防止有人假借应聘打埋伏,内外勾结,做好里面的事情后突然离职。——— 食药监部门


我们要遵循司法规律,既要严格执法,准确界定消费者范围,也要保持谦抑,不能无原则重复惩罚违法者。———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全国审判业务专家程春华法官


法官观点


如此集中行为的原告

不应认定为消费者,涉及争议应由其他机关处理


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全国审判业务专家程春华法官:案涉行为违法,应受到法律的惩罚,这一点我们的态度旗帜鲜明,毫不含糊,并纠正了一审判决的不当表述。但是,如此集中行为的原告不应认定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的消费者;同时,行政执法机关已介入处理案涉违法行为,因此,我们做出了上述判决。我们要遵循司法规律,既要严格执法,准确界定消费者范围,也要保持谦抑,不能无原则重复惩罚违法者;同时,我们都要正确对待司法资源的有限性,尽管《民诉法》第119条规定,起诉只要符合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原告,有明确的被告,有基本的请求、事实和理由,并符合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等四个条件,就要受理,但是,《民诉法》第124条同时也规定,比如应当由其他机关处理的争议,就应该告知原告向有关机关申请解决。


本系列案当庭宣判后,当事人主动联系我们,表示听取了我们的建议,对大部分案件已经达成判后调解意向,尊重法院判决。能有这个效果,首先体现出当事人具有良好的法治素养;同时,也与我们进行了庭前释法和当庭宣判有关。多年来,尤其是在集中庭审或敏感、群体诉讼案件的审理,我们一直推行庭前释法,这不仅使之后的正式庭审更加顺利、高效,有效化解矛盾,有时庭前释法一结束当事人就自愿调解结案。释法内容一般包括:承诺依法独立审判,引导当事人要有理性诉讼观,强调依法保护,倡导诚信,严惩失信,强调公正不仅包括合法,还有合理、合情,强调法律的宽容大度得以保存,即便是对违法之人,介绍案涉相关法律适用。


同时,我们坚持案件“能调则调,当判则判”,截至2017年12月31日,“程春华新型独立合议庭”自2015年9月21日成立以来,共审结案件接近2700宗,当庭宣判或当庭调撤率超过50%,基本没有出现投诉、信访案件,也没有出现1宗再审改判案件。就算是二审案件,合议庭法官全部到场参加庭审听取当事人或证人的当面表诉,确保审判直接言词原则真正落实,满足了法官亲历性要求,集中庭审、当庭宣判的庭审方式将很大程度提高裁判的可预见性和可接受性,体现让公平正义在每一个案件中以看得见的方式实现,也将“让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的司法责任制落到实处。因此,裁判让当事人更信服,效果让大家更满意。


来源:南方都市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