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感悟】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签订

来源: 卫生与健康法律服务/BJhuaweisuo

一、案情简介

徐某诉称于2003年6月到某医院后勤电工班开始工作,从事该院配电室值班及电路、电气维修维护工作。2003年6月至2007年7月医院没有与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存在劳动关系。2007年7月至2009年7月,医院与徐某签订第一次劳动合同,2009年7月至2014年4月医院与徐某签订第二次劳动合同。徐某认为至2014年4月,其已经在医院连续工作十年以上了,要求与医院签订无固定期劳动合同。此时,医院人事处告知徐某所有后勤合同制职工均转签至劳务派遣公司,要求其携带签署劳务派遣合同的介绍信,到劳务派遣公司签署劳务派遣合同;同时,医院承诺徐某其工资待遇岗位不变。徐某不同意医院的要求,坚持与医院签订无固定期劳动合同。2014年4月医院以合同到期为由与徐某终止劳动合同。

2014年8月,徐某将医院诉至北京市某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要求医院补偿其支付2014年4月至2014年8月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人民币2万元,并要求医院与其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二、庭审情况

(一)劳动仲裁申请方(劳动者)的诉称

徐某认为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规定“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只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一)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故徐某符合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医院应当与其签订相关合同。此外,在到期应当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情况下,医院未与其签订书面合同,应当按照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赔偿其双倍工资。

(二)被申请方(医院)的辩称

  2003年6月至2007年6月徐某并未在医院上班,徐某需要举证其在我院工作的证据。医院认为与徐某签订劳动合同系2007年7月,且第二次签订的合同于2014年4月到期,若徐某不与劳务派遣公司订立劳动合同,则医院与徐某的劳动合同即到期终止,不存在未签订书面合同要双罚工资的情况。此外,徐某与医院之间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自2007年7月开始起算,故其在医院工作的时间未满十年,故不同意与其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三)仲裁裁决结果

仲裁委员会认为,徐某主张的2003年6月到医院工作,就其主张向本委提供了证人证言予以佐证,医院对上述证据不持异议,故本委认定双方自2003年6月起存在劳动关系。徐某自2003年6月到医院工作,2014年4月双方合同到期后,徐某在医院工作已满十年,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第一项之规定,医院应当与徐某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故徐某要求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仲裁请求,本委予以支持。同时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第二项之规定,医院应支持未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故徐某要求支付双倍工资的仲裁请求,本委予以支持。

(四)法院审理结果

医院在收到裁决书后不服该裁决,认为徐某与医院的劳动关系不满十年,且在仲裁委员会认定证据中,对于医院代理人的表述认定与事实不符。故诉至法院,要求(1)法院判决原告无须与被告签订无固定期劳动合同;(2)判决原告无须支付未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双倍工资;(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最终,本案经法院调解,原被告双方最终达成调解协议:(1)医院与徐某于本调解书生效之日起三日内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2)双方无其他争议。

三、案例分析

劳动合同的种类中包括以完成一定工作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有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以及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但劳动合同法同时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1)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2)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3)连续订立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无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即劳动者无过错、且能胜任工作,续订劳动合同的。(4)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若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从这些劳动合同法的相关条文上看,本案中,若认定劳动者徐某与医院实际工作时间是2003年开始,那么劳动者一方的请求是合理、合法的。

本案在前期仲裁过程中,律师并未参与其中,医院方的委托代理人在对方证人出庭的质证过程中,不熟悉仲裁及法律的程序和作用,没有对申请人提供的证据进行有效的抗辩。故导致仲裁员确认申请人提供的发放工资后勤班班长的记录本有效,以此确认申请人在医院连续工作满十年的事实,从而判定医院败诉。这一关键证据的质证在庭审过程中非常重要。本案在徐某本身并无客观证据证实其工作满十年的情况下,由于医院方疏于质证环节,没有提出有利的抗辩。使得相关事实直接被法院采信。

虽然本案最终调解解决,但不难看出医院在管理中的漏洞。徐某2003年是未经医院同意,后勤个别人找其帮忙,直至2007年医院与徐某签订正式合同签,但医院对2017年前之前的情况并不了解。

按照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在用人单位实际工作满十年就能订立劳动合同,这些规定是指与用人单位之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或者是医院正式用工却没有签订劳动合同。由于医院管理疏忽,未发现后勤私自用工情况,故从医院实际用工的角度看,本案与劳动者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符合法律规定及法律精神的。

四、律师帮助

(一)劳动者如何举证

对于此类案件,作为劳动者一方,要注意留存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据,比如劳动合同、发放工资的证明、工牌、证人证言等等与工作有关的证据。这些证据在仲裁及诉讼阶段都是认定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的凭证。

(二)用人单位如何举证

作为用人单位一方,应当注意留存劳动合同、考勤记录、工资本、明确告知劳动者相关规章制度(需要劳动者书面签字)等等。

五、律师感悟

医院作为用人单位一方,应当遵纪守法,并且在日常管理中对职工规范化管理,且与劳动者一方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也是保持用人单位人员稳定的方式之一。相应地,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签署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也并不等于一劳永逸,其还要严格遵守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等等,一旦劳动者出现《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用人单位有权解除合同的情形时,劳动者也要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