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市处方药销售整治来了!

来源: 医药地方台/yiyaoguanchajia

点击上方“医药地方台” 可订阅哦!

1月16日,河南许昌市药监局发布《许昌市药品零售企业处方药销售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决定对全市药品零售企业开展为期2个月的处方药销售专项整治行动。整治重点包括严格落实药品分类管理的有关规定、加强含特殊药品复方制剂的监管、加强药学技术人员管理等三大内容。

许昌市药品零售企业处方药销售专项整治工作方案 

为进一步加强处方药销售的监管,切实规范药品零售企业销售处方药的行为,确保公众用药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分类管理办法》和《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特制定本方案。

一、整治目标

通过专项整治行动,进一步规范药品零售企业处方药销售行为,严厉打击不凭处方销售处方药、药学技术人员不在岗销售处方药、药学技术人员挂靠等违法违规行为,提高药品零售企业法律意识、责任意识和安全意识。

二、整治范围

全市药品零售企业。

三、整治时间

专项整治行动为期二个月,从2018年1月15日起至2018年3月15日结束。

(一)动员部署(1月15日- 1月20日)。各县(市、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市局各分局组织召开零售企业处方药销售专项整治动员会,对整治工作进行安排部署,再次明确处方药管理的法律规定和有关要求,强化企业责任意识和安全意识,组织企业开展自查。

(二)集中检查(1月21日- 3月10日)。各县(市、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市局各分局要结合日常监管工作,集中力量对辖区内全部药品零售企业开展集中整治行动,发现问题依法严厉查处。

(三)总结提高材料上报(3月11日- 3月15日)。各县(市、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市局各分局及时汇总检查情况,总结专项整治阶段性成效,查找存在的问题,提出完善制度机制的意见和建议,持续保持查处违法违规行为的高压态势,巩固专项整治成果。于3月15日前书面上报专项整治工作总结,同时将电子版发送至邮箱:xcsjltk@aliyun.com。

(四)开展督查,务求实效(3月15日前)。市局将根据情况采取督导检查、“双随机”检查等方法,组织开展有针对性、有重点的监督抽查,并对各地专项整治工作开展情况进行评价和通报。

 四、整治重点

(一)严格落实药品分类管理的有关规定。处方药必须凭执业医师或执业助理医师处方销售。处方药、非处方药应当分柜摆放,并有明显标志,不得采用开架自选销售方式。执业药师或者其他依法经资格认定的药学技术人员必须对医师处方进行审核、签字后依据处方正确调配、销售药品,对处方不得擅自更改或代用。对有配伍禁忌或超剂量的处方,应当拒绝调配、销售,必要时,经处方医师更正或重新签字,方可调配、销售。不得以搭售、买药品赠药品、买商品赠药品等方式向公众赠送处方药或者甲类非处方药。不得采用邮售、互联网交易等方式直接向公众销售处方药。

(二)加强含特殊药品复方制剂的监管。药品零售企业销售含麻黄碱类复方制剂,应当查验购买者的身份证,并对其姓名和身份证号码予以登记。处方药必须严格凭处方销售。除处方药按处方剂量销售外,一次销售不得超过2个最小包装。不得开架销售含麻黄碱类复方制剂,应当设置专柜由专人管理、专册登记,登记内容包括药品名称、规格、销售数量、生产企业、生产批号、购买人姓名、身份证号码。发现超过正常医疗需求,大量、多次购买含麻黄碱类复方制剂的,应当立即向当地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和公安机关报告。复方甘草片和复方地芬诺酯片同含麻复方制剂一并管理,列入必须凭处方销售的处方药管理,严格凭医师开具的处方销售。

(三)加强药学技术人员管理。药学技术人员应在岗在职,严格履行职责,恪尽职守,并佩戴注明执业资格或技术职称的工作牌,认真做好处方审核和用药咨询指导工作。应将资格证书原件或复印件置于药品经营场所醒目位置,执业药师或者其他依法经资格认定的药学技术人员不在岗时,不得销售处方药,同时摆放“药师不在岗,暂停销售处方药”的警示牌。

五、整治要求

(一)高度重视,精心组织。各县(市、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市局各分局要高度重视此次专项整治行动,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精心组织实施,确保政令畅通、运转顺畅、取得实效。各县(市、区)局,市局各分局要组织精干力量,有针对性、有重点地实施监督检查;要把药品零售企业处方药的销售监管工作作为日常监督检查的重点内容,纳入安全风险隐患管理,严格落实网格化监管责任,建立完善长效监管措施,进行严查细管。

(二)严格执法,从严查处。严格检查、严格监管、严厉处罚。各县(市、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市局各分局要对辖区内药品零售企业进行全面排查,并重点对日常监管中存在问题较多、被媒体曝光以及有不良行为记录的企业进行彻查,对专项整治期间违法违规销售处方药的行为依法从严从重处理,切实规范药品零售企业处方药经营行为。

(三)落实企业主体责任。明确企业是用药质量安全的第一责任人,督促企业树立质量安全主体责任意识,明确其对处方药的销售负主体责任,督导企业守法经营,确保经营药品质量安全。

(四)加大安全用药宣传力度。以药品分类管理和安全用药的有关内容作为重点,大力开展药品法律法规和专业知识的宣传活动,宣传滥用抗菌药物的危害,提高广大群众对处方药分类管理的认识,引导消费者安全用药、合理用药。 

联系人:杜丽鹏

联系电话(传真):0374-2620975

邮  箱:xcsjltk@aliyun.com

长按指纹

一键订阅

医药地方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