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中华:法律不能对虐童者无动于衷

来源: 国际医药研究院/q352322618

陈中华:法律不能对虐童者无动于衷

近日,在美国上市、中国最高端的全国性连锁幼儿园黄红蓝爆出令人发指的虐童事件,其邪恶程度远超善良的人们的想象。这些由财团控制的机构,其操作人及那些犯罪分子,似乎已经丝毫没有普通人的道德伦理观念。

应该说,绝大多数托幼机构、幼儿园,都有着规范、科学的管理,能够让孩子健康成长、家长放心托付。不过,从上海携程亲子园教师喂孩子吃芥末,到广西合浦县廉州镇小红帽幼儿园、玉林市玉州区旺卢村小天鹅腾飞幼儿园,再到北京金色摇篮幼儿园、红黄蓝幼儿园,近期的这些事件,虽然都属极端个案,但都击中了孩子这根家长绷得最紧的神经。孩子们的身心伤害、事件引发的负面舆情,哪怕是百分之一千分之一的几率,都不仅需要引起足够的重视,更应该在源头上予以整改。

在幼儿园这一相对封闭的空间,儿童是没有反抗力可言的,所有的管理漏洞,最终只能让这些幼小柔弱的身体来承受。相关研究早就表明,看护者对于儿童的健康成长至关重要。如果孩子在幼儿时期遭受虐待,这些有意识的行为刺激会严重影响幼儿的人格心理发展。

尽管这些都是偶发的极端个案,但其对儿童和家庭的伤害却不能因为是个案而被忽视。而且,这也暴露出我们在幼儿园监管方面的短板。从现实来看,由于学前教育需求很旺,民办幼儿园数量增长迅猛,为学前教育发展作出了巨大贡献。尽管民办幼儿园的资质审批相对比较严格,但监管的缝隙仍有不少。

而且,当幼儿园向资本开放,学前教育市场的监管难度必然随之陡然增加。据媒体报道,有幼教机构一次招生,六年利润。在资本的世界里,孩子们成了可以带来利润的资源。诚然,我们无法奢望资本给出何种道义承诺,唯有在准入门槛和管理环节加大监管力度,才能有效遏制资本的欲望。

因而,从严从紧落实好国家相关政策法规,规范幼儿园办园行为,对保护儿童合法权益至关重要。无论是《未成年人保护法》《教师法》,还是《幼儿园管理条例》《幼儿园工作规程》,都对幼儿园规范办园有明确的指导价值。遗憾的是,在具体落实层面存在着种种漏洞和缝隙,这里面既有客观原因,也有人为的疏忽,甚至恶意的违法。

当然,现实比较复杂,比如营利性民办幼儿园实际上存在诸多管理主体,在实际运营中也出现管理主体模糊、责任意识不明、疏于监管等问题。但复杂不是我们懈怠的理由,我们必须尽全力来保障儿童的权益,确保他们能够在安全的环境中健康成长。有关部门必须加强对幼儿园办园的监管力度,并尽可能创新监管制度。

孩子在幼儿园是否遭受虐待,往往成为信息盲区。由于儿童年龄尚小,对自己是否受到虐待并没有清晰的判定,再加上可能受到个别教师的威胁,往往不敢将事情告诉父母。如何让社会了解孩子的安全状况,可以借鉴欧美一些国家的强制报告制度,将孩子说出来,安安全全的项目纳入学校教育,详细告诉孩子什么样的行为属于虐待,在什么地方可以获得帮助等。

儿童是家庭的希望,也是社会的未来。如何给孩子一个更大的安全承诺,不仅牵动着无数家庭的神经,也考验着社会的文明程度。要保障儿童权益,就要有法必依,执法必严,就要有全覆盖的监管运行体系。当然,我们也要提升幼师素质,从制度层面保障幼教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加大力度解决学前教育资源短缺和不平衡问题。

儿童是国家的未来,也是民族的希望;亿万儿童能否健康成长,关系到国家的前途命运,关系到党的事业的兴衰成败。做好儿童工作,发展儿童事业,培养造就一代新人,是提高民族素质的一项基础工程,是实现我们宏伟目标的重要保证,是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兴旺发达的必然要求。

 幼有所育是党的十九大报告中特别强调的一项民生工程,我们要保障儿童生存和受保护的权利,并且让他们受到越来越好的保育。保护好每一个儿童,这既是我们这个时代不容突破的底线,也是政府的责任和承诺。各级党委和政府从战略的高度充分认识儿童工作的重要性,以强烈的使命感、责任感和紧迫感,把儿童工作做好。

对于这类事件,并不能总是留于谴责和对当事者给予辞退处理的层面上,而应当从法律上给予严厉的惩罚。不惩其恶,涉事者就不知其恶,而这样的无罚轮回,只会使更多的孩子面临着阴影的轮回,这不利于孩子们健康成长,不利于国家社会的未来发展,而只能使孩子是国家的未来这样的道理空洞化,而这样的空洞化才是最大的可怕之处。

因而,法律不能对现实无动于衷,“问题导向”同样也是社会立法修法的逻辑起点,在这类幼儿园事件屡次三番发生的时候,就说明社会已经对现实法律提出了更新的诉求,和更高的要求,而从立法修法层面来说,这就是完善自身法律实践的社会促动力。在动态的社会中,并不存在一成不变的法律,法律的使命就是随社会而动,社会有什么样的诉求,法律就应当及时给出什么样的反馈,而法治社会的形成,正是在这样不断的法律实践中铸成的。

中国国际医药研究院院长陈中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