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商注册到底选择个体户还是公司?今天来告诉你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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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工作性质的原因,笔者已经无数次被问起工商注册时选择个体户还是公司的问题,通过对比公司和个体户之间的优劣性,笔者建议大家工商注册时最好选择公司,具体的原因今天就一次性说个明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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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体户与公司释义

个体户是指按照《民法通则》和《个体工商户条例》规定经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领取《营业执照》的个体工商户。具体是指公民在法律允许范围内,依法经核准登记,从事工业、商业、建筑业、运输业、餐饮业、服务业等活动的个体劳动者。

公司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设立的,以营利为目的, 由股东投资形成的企业法人。公司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包括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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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体户与公司的区别

1、法人资格

个体户不具备法人资格,公司具备法人资格。

2、连带责任

个体户是无限连带责任法律,有限责任公司是有限连带责任的。

比如:个体户做生意亏了本,你自己得对全部债务负责。有限责任公司做生意亏了本以注册公司时的注册资本金为限承担责任。

3、税收优惠

个体户一般是税务机关根据其所在位置\规模\员工人数\销售商品按估算的销售额予以定税.不论当月的收入多少,有无收入都要按定税金额来交税。

有限责任公司则要求企业自己申报的收入来交税,有收入就交没有就不交。小规模纳税人季度收入不超过9万元可以享受免税优惠政策。

4、征收税种

个体户可以定额征收增值税,缴纳个人所得税等。

公司征税按实际收入征收,缴纳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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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个体户的几个误区

1、个体户可以“不记账”

《个体工商户建账管理暂行办法》第二条规定:“凡从事生产、经营并有固定生产、经营场所的个体工商户,都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设置、使用和保管账簿及凭证,并根据合法、有效凭证记账核算。”

2、个体户可以“不交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52号)只要是小规模纳税人,不管是个体户还是公司都能享受月收入不超过3万元、季度收入不超过9万元免交增值税。

3、个体户可以“不年检”

根据《个体工商户条例》第十四条“个体工商户应当在每年规定的时间内向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年度验照”,第二十三条“个体工商户未在规定期限内申请办理年度验照的,由登记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吊销营业执照。”

4、个体户可以“不审批”

凡是经营范围涉及前置或后置审批的,个体户和公司一样都需要办理审批,而且根据《个体工商户条例》第二十二条“个体工商户登记事项变更,未办理变更登记的,由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15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个体户若有变更事项也和公司一样需要办理变更登记的。

5、个体户不会“被抽查”

很多个体户是自给自足的自由职业者,那么就意味着工商部门不会抽查吗?

《个体工商户条例》第14-15条:个体工商户应当于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向登记机关报送年度报告。登记机关将未按照规定履行年度报告义务的个体工商户载入经营异常名录,并在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上向社会公示。

所以,小编可以很明确的告诉你,答案为:当然不是!不仅会被查,而且还会被严查!因为不少个体户办了营业执照后,在两证整合之前,不及时办理税务登记证,也没有办相关的经营许可证;或是发生变更后没有到工商部门申请变更备案;或是因为经营期间的卫生、环境、消防等问题没有做好维护,存有风险或被周边住户举报。

所以个体户反而是每次工商部门,税务部门特别检查的重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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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荐注册公司的理由

1、个体户的名称中不能有“公司”字样

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浪潮,以公司的名义对外经营,至少听起来要比个体“高、大、上”。

2、个体户不能转让而公司能

个体户的经营者,不能像公司那样可以转让,根据《个体工商户条例》第十条“个体工商户变更经营者的,应当在办理注销登记后,由新的经营者重新申请办理注册登记。”

3、个体户不能开分店而公司能

一个个体户只能有一个经营场所,一个人只能注册一家个体户。公司不仅能成立分公司、子公司还能成立企业集团。

4、个体户拉不来投资人和合伙人而公司能

个体户的经营都是以个人为经营者且承担无限法律责任,况且个体户没有股份之说,没人愿意合伙、投资一个个体户。

5、公司制是经济组织的发展趋势

现在做生意、谈合作、签合同等经济事项都是在公司与公司之间开展,淘宝、微信等互联网平台都在支持公司制商户,仅仅在扶持政策一个方面公司就比个体户要划算。

况且注册公司都实行认缴制了,办理公司可能在某些手续麻烦一些,但基本花上几百元就可以外包给专业人士代理,相对公司而言个体户的存在感会越来越弱。所以才建议大家选择注册成公司。

国税发〔2006〕183号 (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征收)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6号发布的《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将于2007年1月1日开始施行。为了有利于征纳双方准确理解和全面贯彻落实《办法》,现将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办法》第二条所称的“经营数量”,是指从量计征的货物数量。

二、对虽设置账簿,但账目混乱或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账的个体工商户,税务机关可以实行定期定额征收。

三、个人所得税附征率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当地实际情况,分地域、行业进行换算。

个人所得税可以按照换算后的附征率,依据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的计税依据实行附征。

四、核定定额的有关问题

(一)定期定额户应当自行申报经营情况,对未按照规定期限自行申报的,税务机关可以不经过自行申报程序,按照《办法》第七条规定的方法核定其定额。

(二)税务机关核定定额可以到定期定额户生产、经营场所,对其自行申报的内容进行核实。

(三)运用个体工商户定额核定管理系统的,在采集有关数据时,应当由两名以上税务人员参加。

(四)税务机关不得委托其他单位核定定额。

五、新开业的个体工商户,在未接到税务机关送达的《核定定额通知书》前,应当按月向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缴纳税款。

六、对未达到起征点定期定额户的管理

(一)税务机关应当按照核定程序核定其定额。对未达起征点的定期定额户,税务机关应当送达《未达起征点通知书》。

(二)未达到起征点的定期定额户月实际经营额达到起征点,应当在纳税期限内办理纳税申报手续,并缴纳税款。

(三)未达到起征点的定期定额户连续三个月达到起征点,应当向税务机关申报,提请重新核定定额。税务机关应当按照《办法》有关规定重新核定定额,并下达《核定定额通知书》。

七、定期定额户委托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划缴税款的,其账户内存款数额,应当足以缴纳当期税款。为保证税款及时入库,其存款入账的时间不得影响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在纳税期限内将其税款划缴入库。

八、定期定额户在定额执行期结束后,应当将该期每月实际发生经营额、所得额向税务机关申报(以下简称分月汇总申报),申报额超过定额的,税务机关按照申报额所应缴纳的税款减去已缴纳税款的差额补缴税款。

九、《办法》第二十条“……或者当期发生的经营额、所得额超过定额一定幅度……”中的“当期”,是指定额执行期内所有纳税期。

十、滞纳金的有关问题

(一)定期定额户在定额执行期届满分月汇总申报时,月申报额高于定额又低于省税务机关规定申报幅度的应纳税款,在规定的期限内申报纳税不加收滞纳金。

(二)对实行简并征期的定期定额户,其按照定额所应缴纳的税款在规定的期限内申报纳税不加收滞纳金。

十一、实行简并征期的定期定额户,在简并征期结束后应当办理分月汇总申报。

十二、定期定额户的经营额、所得额连续纳税期超过或低于定额一定幅度的,应当提请税务机关重新核定定额。具体幅度由省税务机关确定。

十三、定期定额户注销税务登记,应当向税务机关进行分月汇总申报并缴清税款。其停业是否分月汇总申报由主管税务机关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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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淡然财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