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药店经理人
药监、公安联手了,药店违法销售,重罚!
1月25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管管理总局和公安部印发《关于加大食品药品安全执法力度严格落实食品药品违法行为处罚到人的规定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明确两点,第一违法行为落实到个人,第二严肃追究刑事责任。
(图片截取至总局官网)
违规售药,处罚到人
《通知》第二条“依法明确责任人员范围”明确指出,“个人从事食品药品违法行为的,依法追究个人法律责任。单位从事食品药品违法行为的,除对单位进行处罚外,还要依法追究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责任。”
这将意味着,即使不是你直接违法,但只要你参与其中,批准、授意、纵容、指挥等都会受到相关处罚,以及摊上刑事责任。
其次,对于药店违法行为,重点提及三点:第一未依法取得药品、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许可;第二生产、销售假药、劣药;第三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药品生产经营许可证、药品批准证明文件或者相关医疗器械许可证件。
违规销售保健食品,行政拘留
据了解,很多药店都在销售保健食品,保健食品是药店提高效益的重要经营品种,也是食药监管的重点(保健食品本质上属于食品范畴)。
对于食品违法,处罚更加严格。
《通知》指出,有下列情形之一,属于《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规定的“情节严重”,尚不构成犯罪的,公安机关可以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
一是违法行为涉及的产品货值金额2万元以上的;
二是违法行为持续时间3个月以上的;
三是造成食源性疾病并出现死亡病例,或者造成30人以上食源性疾病但未出现死亡病例的;
四是因违反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受到行政处罚后1年内又实施同一性质的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或者受到刑事处罚后又实施食品安全违法行为的;
五是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严重违法,行业禁止
对于以下七种严重违法的行为,《通知》指出,按照现行食品药品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一定期限内不得申请行政许可,不得从事相关事业。
一是食品生产经营者从事食品安全违法行为,被吊销许可证的;
二是单位从事生产、销售假药及生产、销售劣药情节严重的;
三是提供虚假资料或者采取其他欺骗手段取得医疗器械注册证、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广告批准文件等许可证件的;
四是医疗器械备案时提供虚假资料,情节严重的;
五是医疗器械检验机构出具虚假检验报告的;
六是行政许可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行政许可,或者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
七是食品药品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给予禁业限制的其他情形。
处罚信息全部公开
另外,《通知》强调信息全面公开。
县级以上地方食药监部门,要将本行政区域禁止从事药品生产经营活动信息,建立数据库备查,并在网站设立专栏,公开相关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责任人的姓名、违法事实、禁止从事的活动种类及期限等信息。
县级以上地方食药监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人民法院司法判决明确相关责任人员在缓刑期限内不得从事药品生产、销售及相关活动的,要及时汇总相关信息,建立数据库备查,并在网站予以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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