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动作:处方药不一定需要处方才能销售!

来源: 医药人那些事/yiyaodaibiaonaxieshi


2月9日,重庆市药监局下发《关于进一步加强零售药店处方药经营监管的通知》。



从通知的标题看,是要加强药店的处方管理,不过,从通知的整体规定来看,似乎可以理解为,重庆药监继续对重点监管的药品(如特殊用药、精神类、麻醉类等)从严要求外,其他处方药不一定要获取处方才能销售,只需要在药学人员的指导下登记备案即可销售购买。


一方面,通知各区县药监部门要加强与卫生计生部门的协调,积极支持零售药店拓宽处方的来源渠道。这是药监与卫计委协作,帮助实现处方外流的节奏?


另一方面,对传统的管制药品和一些特殊药品处方重新明确从严监管:

零售药店必须在核准的经营范围内严格凭处方销售以下各类药品:注射剂、医疗用毒性药品、二类精神药品、其他按兴奋剂管理的药品、精神障碍治疗药(抗精神病、抗焦虑、抗躁狂、抗抑郁药)、抗病毒药(逆转录酶抑制剂和蛋白酶抑制剂)、肿瘤治疗药、未列入非处方药目录的抗菌药、未列入非处方药目录的激素、未列入非处方药目录的含麻黄碱类复方制剂、含麻醉药品和曲马多口服复方制剂、复方地芬诺酯片和复方甘草片、以及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公布的其他必须凭处方销售的药品。


但是,上述药品种类毕竟占比不大,除这些药品之外的其它处方药,《通知》要求:应尽量索取处方,凭处方销售。顾客不能提供处方的,在保证用药安全的前提下,可以在药学技术人员指导下登记销售


因此,从这个通知内容来看,一方面是加强一些特殊药品的监管,紧盯处方不松懈,但对其他大量的处方药来说,处方要求就没有那么严格,在实操层面,这个口子一旦打开,几乎可以等同为零售药店销售处方药时将不会主动索取处方,这对药店来说是一个利好。但是,驻店药师的作用还是要体现的,这是监管的最后一道防线。


重庆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零售药店处方药经营监管的通知

各区县(自治县)食品药品监管分局、万盛经开区食品药品监管分局,两江新区市场和质量监管局:

为进一步规范零售药店处方药经营行为,防范药品经营风险,保障公众用药安全有效,根据药品管理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食药监局《关于做好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分类管理实施工作的通知》(国食药监安〔2005〕409号)的有关精神,现就进一步加强零售药店处方药经营监管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处方药经营监管工作

(一)零售药店处方药经营行为,事关群众用药安全,事关社会和谐稳定,事关药品行业形象。区县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转变观念,清醒认识加强处方药经营监管的重要性,对处方药经营管理中存在的风险,要进行充分研判和有力管控。
  

(二)加强新形势下的处方药经营监管,区县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主动作为。要采取宣传培训、约谈告诫等方式,将国家总局和市局对处方药经营管理的有关要求传达到辖区内每家药品零售连锁公司和零售药店,教育企业按规定销售处方药。要加强与卫生计生部门的协调,积极支持零售药店拓宽处方的来源渠道。要加强药品分类管理的宣传引导,积极争取公众对处方药销售政策的支持、理解和配合。

二、严格执行处方药经营管理规定

(一)零售药店必须在核准的经营范围内严格凭处方销售以下各类药品:注射剂、医疗用毒性药品、二类精神药品、其他按兴奋剂管理的药品、精神障碍治疗药(抗精神病、抗焦虑、抗躁狂、抗抑郁药)、抗病毒药(逆转录酶抑制剂和蛋白酶抑制剂)、肿瘤治疗药、未列入非处方药目录的抗菌药、未列入非处方药目录的激素、未列入非处方药目录的含麻黄碱类复方制剂、含麻醉药品和曲马多口服复方制剂、复方地芬诺酯片和复方甘草片、以及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公布的其他必须凭处方销售的药品。

必须处方销售的处方药,经执业药师或其他依法经资格认定的药学技术人员(以下简称药学技术人员)审核后方可调配,处方按照有关规定保存,处方原件确实不能留存的,可以保存复印件。

(二)零售药店销售除上述第(一)款以外的其它处方药时,应尽量索取处方,凭处方销售。顾客不能提供处方的,在保证用药安全的前提下,可以在药学技术人员指导下登记销售。

登记销售时,应建立销售专用台账,登记内容包括购买时间、购买者姓名、电话、药品名称、生产单位、规格、批号、数量、药学技术人员签名等信息。对顾客使用社保卡(或医保卡)购药的,可以将相关信息转为登记信息。同时,鼓励药店建立慢性疾病用药档案,指导患者合理用药。

(三)零售药店销售处方药(含必须凭处方销售的处方药和登记销售的处方药)时,药学技术人员应在职在岗。药学技术人员不在岗时,应当挂牌告知,并停止销售处方药。

三、切实加大处方药经营监管力度

(一)区县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健全管理机制,落实监管责任,采用日常检查、专项检查、飞行检查等方式,加大对零售药店执行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分类管理规定的检查力度。

(二)区县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发现零售药店违规销售处方药的行为,要依照《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严肃查处;对情节严重的,应依据《药品管理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吊销企业的《药品经营许可证》。

(三)区县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加强执业药师“挂证”行为的监督检查,对查实“挂证”的执业药师和存在“挂证”行为的药店,要依法处理,并上报市局向社会公开和录入全国执业药师注册管理系统,纳入“黑名单”管理。

重庆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8年1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