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由省爱卫办牵头,委政策法规处、委综合监督局、省卫生监督所参与的会议基本确定修改病媒生物预防控制服务单位备案。
到底哪些地方进行了修改呢?
关键词一
废 止
原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病媒生物预防控制服务单位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浙卫[2011]146号)将废止。
关键词二
变 更
明确备案性质和范围,变更原来的审查备案为事实备案,备案仍实行属地管理,即在本省范围内注册的或者省外注册的在省内承接业务的病媒生物预防控制服务单位,向所在地的市、县(市)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备案,所在地以营业执照登记为准。
关键词三
优 化
优化备案程序,备案采取网上系统备案和网上信息公示的形式。网上系统备案参照“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不再实行逐级季报和省卫生计生委政务公示制度。
(图为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流程图)
关键词四
强 化
强化病媒生物预防控制服务单位主体责任,服务单位可采取参加国家有害生物防制员水平评价、委托相关培训机构等形式开展从业人员培训。省爱卫办不再统一组织全省病媒生物预防控制从业人员岗位培训和培训合格证明颁发工作,已取得培训合格证明的人员,在其有效期内可继续使用。
来源:浙江省卫生监督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