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巩固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逐步建立与经济社会发展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需求相适应的医保报销模式,不断提高居民医保基金的运行效益和参保居民的受益水平,根据《市政府办公室关于整合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制度建立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市医改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2017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涉及农村居民有关政策的通知》《市医改领导小组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居民医疗保障制度做好建档立卡农村贫困人口医疗保障工作的通知》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参保对象及其权利和义务
参保对象及其权利和义务
1、参保对象:
户籍在我县的城乡居民或者在我县居住半年以上的居民,原则上以户为单位缴费参保。因务工或其他原因参加城镇职工或异地职工、居民、新农合等基本医疗保险的不再参加我县居民医保。建档立卡贫困户必须全员参加居民医疗保险,不得缺一户漏一人,实现应保尽保,并提高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医疗保障水平,努力防止因病致贫、因病返贫。
2、参加居民医保的居民(简称“参保者”)享有以下权利。
(1) 享受规定的医药费用报销。
(2) 享受规定的医疗卫生保健服务。
(3) 享受因病致贫、因病返贫的医疗救助。
(4) 监督居民医保基金的管理和使用。
(5) 对居民医保制度提出建议和意见。
(6) 了解居民医保的相关政策规定。
3、参保者履行以下义务。
(1) 以户为单位按时限、按要求足额缴纳个人参保资金。
(2) 遵守居民医保政策规定和规章制度。
(3) 积极配合医疗卫生单位做好医疗及预防保健工作。
(4) 检举、揭发并积极抵制各种违反和破坏居民医保政策规定及实施的人和事。
4、由外县(省内)迁入我县的参保人员,凭迁出地县级居民医保或合疗经办机构开具的参保证明,办理迁转手续,可以享受我县居民医保政策报销。
基金筹集、分配及使用
1、缴费标准。
2017 年度居民医保个人缴费标准统一为每人每年 150 元(不区分成人儿童)。
对以下特殊人群实行筹资优待政策,按就高不就低的原则,不得超过标准享受优待政策。具体为:
(1)特困供养人员(农村五保户对象和城市“三无”人员)由民政部门从医疗救助资金中按照当年其个人缴费部分标准给予全额资助。
(2)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中的城市“三无”、农村A档对象由民政部门从医疗救助资金中按照当年其个人缴费标准的50%给予资助。
(3)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失独家庭和伤残家庭)的个人缴费,由县区财政全额资助。这些特殊群体中,属于民政部门资助的,先由民政部门按规定资助,不足的由县财政补齐。
(4)其他特殊人群的个人缴费按照中省市县现行政策规定执行。
(5)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参保。从2017 年起,财政资金全额资助建档立卡农村贫困人口参加居民医保,参保率达到 100%。农村特困人员、低保对象(包括在建档立卡和不在建档立卡范围的所有农村特困人员、农村低保对象),由民政部门全额资助参保。其余建档立卡农村贫困人口参保资助资金,县上从涉农整合资金中解决。
对已参保人员满一个年度后,未继续参保者,其参保待遇自行终止。再次参保时必须缴纳中断期间个人应缴的参保资金,标准按照中断当年个人缴费标准执行,补缴中断年度不享受居民医保相关医疗待遇。
2、基金使用。
居民医保基金按照国家《城乡居民医保基金财务制度》和相关财务制度规定的项目和标准执行,只能用于参保居民医药费用的报销,不得用于经办机构工作经费等。居民医保当年筹集的基金与历年结余统筹基金全部纳入当年统筹基金预算,基金使用范围划分为以下四个部分:
(1) 风险基金。在当年统筹基金总额中提取10%作为风险基金解缴市财政风险基金专户,主要用于弥补基金非正常超支造成的基金临时周转困难等。风险基金的筹集、管理、使用等按照《陕西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风险基金管理暂行办法(试行)》(陕财办社〔2006〕4号)等规定执行。
(2) 门诊基金。2017年按80元/人提取,主要用于个人门诊就医购药补助,实行滚存使用,户内通用并封顶。
(3) 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基金。按照《市医改领导小组关于印发和的通知》及《市医改办、市财政局关于做好2016年度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有关工作的通知》精神提取,并实行市级统筹。
(4) 统筹基金。按当年筹集基金总额扣除风险基金及大病保险基金后,用于参保居民住院、结核病防治项目费用、65周岁及以上老人全口义齿修复门诊诊疗、特殊慢性病门诊医疗费用报销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