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医疗器械经销商联盟
不久前,陕西、福建、海南、辽宁、青海、天津、安徽、太原、泰州、惠州、于都县7省3市1县明确提出要耗材“两票制”!与耗材“两票制”并行的,就是各省耗材的省级集采,阳光采购。
无论是耗材“两票制”、耗材挂网集采,对于经销商来说,重点就是配送商的遴选!随着“提高集中配送度”在全国范围内的开展,各省配送企业遴选标准愈加严格!小编整理了一份各地配送商遴选标准和提高配送集中度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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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
安徽省去年年底明确全省二级以上公立医疗机构开始实施医用耗材采购“两票制”。进一步推进医疗器械流通领域改革,压缩中间环节。并且明确提出鼓励“一票制”,对不执行医用耗材“两票制”的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列入不良记录,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这要淘汰大批经销商的意图显而易见。
而在更早期,安徽省药采中心一次性就停止了830家左右医用耗材配送企业的配送资格,出局”原因则是同一个:半年内没有配送过,以后就不给你配送机会了。安徽省的这一退出考核方式太狠了。
《关于进一步规范高值医用耗材配送等有关事宜的通知》中提到,配送资格管理:
1.因未配送过产品而被停止配送资格的配送企业,可在配送资格被停止满三个月后,提交申请书、承诺函(承诺半年内完成配送)等书面材料,申请恢复配送资格。
2.对恢复配送资格后,半个自然年之内仍未在省采购平台中完成配送的企业,取消配送资格。
比药品分市带量采购更为集中的耗材联合体带量采购,加上耗材配送企业半年一考核的动态退出机制,在安徽,过半耗材配送商直接死掉了很可能不是玩笑。
山西
根据《太原市公立医疗机构药品、医用耗材采购“两票制”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山西省太原市在本月底要正式执行耗材“两票制”,高值、低值耗材全部要执行!
太原市在耗材配送商的遴选上,明确必须要执行“两票制”!发现“两票制”落实不到位的流通企业,要将其列入医用耗材采购不良记录,情节较重的,取消配送资格;发现流通企业提供虚假发票及复印件或其他违反“两票制”规定的行为,一经查实,取消其在太原市医疗机构配送资格,并提交省卫计委撤销其医用耗材配送资质,依法移送食药监、税务等相关监管部门追究其责任。
“两票制”的就意味着要淘汰大批配送商,而太原市此次要求可谓及其严格!不少配送商和流通企业要哭了。
吉林
不久前,林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发布《关于公示2018年上半年新增药品和高值医用耗材配送企业名单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明确有32家配送商被踢出吉林省2018年上半年的高值耗材配送。
根据吉林省的耗材配送企业遴选标准,耗材配送企业实现每半年一考核的动态调整机制,意味着耗材配送这些耗材配送企业至少半年不能参与集采配送。
浙江
3月6日,《关于浙江省医用耗材基础库产品建立配送关系和上线交易的通知》发布。浙江省正式开始三流合一“医用耗材新平台配送关系的建立。而在配送企业遴选上,也是愈加严格。
对于参与浙江省“三流合一”医用耗材采购新平台的投标企业,配送名额每个设区的市不超过10家,并且一年内仅允许投标企业在一个地区变更一次配送关系。并且明确要以新平台推广为契机,减少配送企业数量,规范流通秩序。
陕西
陕西省在2017年初就执行了耗材“两票制”,这一新政的重要内容之一就是遴选、压缩配送企业。各城市公立医疗机构通过招标程序,自主遴选配送企业,优先选择现代物流配送企业,压缩配送企业数量,其中三级医疗机构耗材配送企业不超过15家;二级医疗机构耗材配送企业也不超过15家。
而陕西省铜川市卫计局发了一则遴选公告,其中明确规定,只有符合一定条件的配送(经营)企业才能向各级公立医疗机构报名。这些条件包括:企业注册资金1,000万以上、经营场所和仓储面积不小于200平方米、冷藏库不小于30立方米、近3年未曾经营质量不合格产品、未被列入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不良记录等。
江苏
《江苏省泰州市公立医疗卫生机构临床检验试剂耗材采购配送管理办法》中提到在泰州市范围内配送临床检验试剂耗材的配送商,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具有履行配送业务相应的设备、资金、人员和专业技术能力;具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保资金的良好记录。
(二)近3年内经营活动中无重大违法记录。
(三)具备药械商品经营许可证。
(四)自主拥有冷链配送车3辆以上,能够提供实时冷链监测数据,在泰州市范围内设立阴凉库500 m3以上,冷藏库房300m3以上。
(五)年销售检验试剂、耗材5,000万元以上。
(六)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辽宁
今年年初,辽宁省发布《关于公布辽宁省医疗机构普通医用耗材阳光采购产品信息库的通知》。明确10大类47503种普通耗材配送关系的建立要求:1种产品只保留1家配送商!
在配送关系建立方面,辽宁省提出生产企业自行配送的,只允许配送本企业产品;同一生产企业同一挂网目录下的产品,必须选择同一配送企业配送。
而在此前《关于印发辽宁省医疗机构药品和医用耗材供应配送管理与考核办法的通知》中提到的配送要求:
(一) 配送周期原则上为一年。
(二)实行县、乡、村一体化配送,重点保障偏远、交通不便地区供应保障。
(三)药品和耗材的配送应做到:急救药品和医用耗材4小时内送到,一般药品和医用耗材24小时内送达,最长不超过48小时,节假日照常配送。
(四)生产企业和配送企业提供的药品和医用耗材的剩余有效期,必须占药品和医用耗材有效期的三分之二以上,并按标准保护措施进行包装,保证药品和医用耗材完好无损运抵指定地点。额外包装不得另行收费。
(五)不论医疗机构药品和医用耗材采购规模大小,配送企业均应一视同仁,保证配送。
云南
云南省早在2012年就出台《云南省基本药物集中采购配送管理办法(试行)》,为提高配送集中度,结合各地情况,确定遴选的配送企业数量为:
昆明市、曲靖市、昭通市、红河州各不超过15家,文山州、大理州、楚雄州、普洱市、保山市、临沧市、玉溪市各不超过10家,丽江市、德宏州、版纳州、怒江州、迪庆州各不超过6家。各地在遴选出来的企业中以县为单位明确2-3家作为县级配送企业,各县(市、区)不再进行配送企业遴选。
遴选出的配送企业配送周期原则上与采购周期一致;配送企业主动退出、强制退出或根据需要调整时,按照遴选结果排序依次递补。
四川
《川药采联办〔2014〕27号关于执行2014年四川省高值医用耗材集中挂网阳光采购结果的通知》中提到:
配送企业
①能够按照要求,按时提供真实、有效、合法的委托书、企业资质证明文件、相关承诺书等资料;
②2011年以来,在经营活动中没有不良记录;
③联席会议办公室规定的其它条件。
医用耗材经营(配送)企业
特别提到,经营(配送)企业不得有下列行为:
(1)在医用耗材购销活动中存在商业贿赂行为的;
(2)提供虚假、无效证明文件,或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挂网的;
(3)无正当理由不配送或不按时配送上网品种,影响医疗机构临床诊治的;
(4)经医疗机构验收确认,配送的医用耗材规格、包装等信息与挂网产品品种规格、包装等信息不一致并不同意更换的;
(5)联席会议办公室规定的其他情形。
陕西
2017年陕西省对高值耗材执行二票制,接着就出台“提高医用耗材集中配送度”的措施。
河南
《关于加强公立医疗卫生机构高值医用耗材采购配送使用工作的通知》中提到配送管理如下:
高值医用耗材可以由生产企业直接配送,也可以委托医用耗材经营企业配送。生产企业和经营企业必须通过医药采购平台确认关系。禁止生产企业向临床科室直接配送高值医用耗材。
负责配送的医用耗材生产经营企业应当具备在医药采购平台上进行销售的条件,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订单确认、备货、配送。公立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合理选择配送企业,鼓励适度集中,防止形成垄断。有条件的地区可以逐步研究探索减少流通环节,降低配送成本。
广东
《关于广东省医用耗材交易生产企业指定配送关系的通知》中提到注意事项有:
(一)根据规定,县级及以上医疗机构的配送供货由生产企业以地市为单位指定配送企业,数量不限制;
(二)根据规定,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配送供货由生产企业以县(市、区)为单位指定配送企业,每个品种在每个县(市、区)不得超过5家;
(三)同一配送企业如果同时供应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和县级以上医疗机构的配送,则须分别按以上两点进行操作;
(四)厂家选择配送企业可按照注册证来批量指定配送企业,也可按照产品具体规格来指定配送企业。厂家选择配送成功之后,配送企业无须进行确认操作,直接通过系统“配送关系”查看自己配送的产品及生产企业信息;
(五)配送企业须严格按照《广东省医疗机构药品采购与配送暂行办法》要求,保证所选择配送区域内医疗机构的供应;
(六)生产企业指定的配送企业配送范围须覆盖全省医疗机构,保障全省医疗机构的临床供应;
(七)生产企业须在配送企业完成区域选择后,才能指定相对应的配送关系。
青海
《2016年度青海省一般医用耗材挂网采购配送企业报名工作》中的报名条件有:
(一)依法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医疗器械经营(生产)许可证》等合法有效资质证书,经营范围应包括挂网采购目录中的一般医用耗材。
(二)管理体系完善、经营行为规范、信誉良好。
(三)具有医用耗材产品储存及配送能力,配送网络能够覆盖配送区域内所有医疗机构。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山东
按照《2015年山东省医疗卫生机构高值医用耗材集中采购文件》有关要求,生产企业和配送企业需通过平台建立配送关系,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生产企业根据配送需要,可直接配送或选择已通过审核的具备相应耗材配送能力的配送企业,未通过资质审核的配送企业不能建立配送关系;配送企业所配送产品应与其《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的经营范围一致;采购周期内,原则上应保持配送关系的稳定性。
二、医用耗材配送地区按属地划分,最小区域可确定为区(县),一个区域可以选定多家配送企业。
三、具体操作方法见采购平台“公告交流管理”-“公告栏”-《山东省医用耗材集中采购平台交易系统使用说明》。
四、生产企业选择配送企业的时间为2017年3月8日至3月31日。
湖北
《湖北省医疗机构高值医用耗材阳光采购工作方案》中指出配送:
1.医用耗材生产企业是产品质量和供应配送第一责任人,必须按照规定和合约承担配送供应的责任和义务。医用耗材生产企业必须在采购平台注册并审核通过,可直接配送,也可委托有资质的经营企业配送。配送企业由生产企业委托确定,对配送企业不按规定配送的,生产企业可向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提出申请,经核实后变更配送企业。
医用耗材生产企业及其委托的配送企业要根据实际配送情况,及时做好网上采购订单确认、发货、退换货处理等工作。采购单位应如实填报网上配送、入库信息,确保实际采购配送入库与网上配送入库信息一致。
2.医疗机构可根据实际情况,主动协调生产企业及配送企业,遵循生产企业主导配送、减少流通环节及降低配送成本的原则,通过沟通协商建立和谐高效的配送关系。
3.配送企业应及时响应医疗机构的订单,并按合同约定时间送货至指定地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