号外!号外!
《四川省卫生计生行政
处罚程序实施细则》进行修订啦
让卫监君来帮你圈重点吧!
哟,什么时候修订的呢?
具体有哪些改动呢?
事情是酱紫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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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8年2月11日,四川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和四川省中药管理局联合印发了《四川省卫生计生行政处罚程序实施细则》(以下简称新《实施细则》)。新制度于2018年3月20日起实施。
其中有哪些变化呢
快随卫监君一起来看看吧!
明确立案期限
新《实施细则》第十二条第一款: 经核查,符合下列条件的,卫生计生行政机关应当在7日内立案:……
规范调查取证
新《实施细则》第十七条第二款:由非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个体工商户经营者本人签名(盖章)或捺指印确认时,应补充收集签名(盖章)或捺指印确认者与被检查人关系的有关证据。
取消约谈制度
根据《关于印发四川省卫生计生行政处罚程序实施细则的通知(川卫发〔2018〕15号)文件的规定,废止了2016年1月印发的《四川省卫生计生委关于印发四川省卫生计生行政处罚程序实施细则的通知》(川卫办发〔2016〕11号)和2011年印发的《四川省卫生厅关于印发和的通知》(川卫办发〔2011〕589号)。而新《实施细则》也未对约谈制度进行任何规定。
明确进行重大行政处罚
案件集体讨论的情形
新《实施细则》第四十一条第二款:重大行政处罚案件是指有以下情形的案件:
(一)责令停产停业;
(二)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
(三)对非经营活动中公民的违法行为处以罚款或者没收财产2000元以上、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违法行为处以罚款或者没收财产2万元以上; (符合《四川省行政处罚听证程序规定》)
(四)对在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处以罚款或者没收财产5万元以上; (符合《四川省行政处罚听证程序规定》)
(五)经领导批示、媒体曝光、上级督办的社会影响大的案件;
(六)其他需要集体讨论决定的案件。
听证时间不计入案件办理期限中
新《实施细则》第五十一条第二款:案件处理过程中检验、检测、鉴定、听证、中止、公告等时间,不计入前款所指的案件办理期限。
来源丨省卫计委官网、成都卫生计生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