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丨卫生行政执法机构到底做什么工作?答案都在这里了!

来源: 四川卫生计生监督/SCWSJSJD

最近很多人问卫监君

卫生行政执法机构

到底做什么工作?

“执法人员”这称呼听起杠杠哒


卫监君   

其实,我们也跟医院的医务人员一样,做着跟病人健康相关的事情,指导服务医务人员职业防护,是一群为人民群众的健康保驾护航的卫士。


嗯,具体该怎么说呢?

今天,省总队杜宝佺副总队长

就跟大家讲解一下

卫生行政执法的主体和要件

让我们一起看看

卫生执法的庐山真面目

概念

卫生行政执法,卫生行政执法,可分为广义和狭义两种:广义的卫生行政执法指卫生行政部门或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从事卫生行政管理事务的一切活动,包括做出抽象行政行为和具体行政行为;狭义的卫生行政执法指卫生行政部门或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依据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做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活动。

看到概念这么多字,是不是懵了,其实通俗的说,就是一个法定的组织依据国家法律、法规,行使卫生监督职责。

    

这个组织就是卫生监督局(所、队)。

其法律地位:各级卫生行政部门是卫生行政执法的执法主体,卫生监督局(所、队)是“同级卫生行政部门在其辖区内,依照国家法律、法规行使卫生监督职责的执行机构”。

履行的职责:根据原卫生部《关于卫生监督体制改革实施的若干意见》,卫生监督局(所、队)在同级卫生行政部门领导下,依法在公共卫生、医疗保健领域,包括健康相关产品、卫生机构(包括医疗、预防和采供血机构等)和卫生执业人员许可,开展综合性卫生监督执法工作。



卫生行政执法的效力

(一)约束力

    

所谓卫生行政行为的拘束力,是指卫生行政行为成立后,其内容对于有关人员或组织所产生的法律上的约束力,有关人员和组织必须遵守、服从。卫生行政行为的这种拘束力,对卫生行政机关和行政相对方都发生作用。


卫生行政行为具有拘束力对卫生行政机关的拘束力表现在:其行政行为生效后,卫生行政机关也必须遵守、服从。


卫生行政行为具有拘束力对行政相对方的约束力表现在:卫生行政相对方对生效的卫生行政行为,必须严格遵守、服从和执行,完全地履行行政行为的内容或设定的义务,不得违法和拒绝。否则,就要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二)确定力

    

一是形式上的确定力,通常称为不可争力。例如,卫生行政执法主体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在法定时效内相对人没有申请复议或起诉的,即取得形式上的确定力,相对人也就失去了对该处罚决定的申请复议或起诉的权利。

    

二是实质上的确定力,又称不可变更力。例如,卫生行政执法主体依法定程序做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处理完毕后,卫生行政执法主体非法定事由不得再对该事项适用同一程序进行处理。


(三)执行力

    

卫生行政执法主体做出的具体行政行为给相对人一方规定义务时,相对人一方有履行义务的必要,卫生行政执法主体有依法强制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相对人一方履行义务的权利。


卫生行政执法措施

(一) 卫生监督检查:举例医院里经常遇到执法检查,常规监督检查和专项监督检查。大家看到执法人员是不是很紧张,其实都是来帮助你们解决问题的,共同为病人服务的哦。


(二)卫生行政控制:是指因卫生行政管理相对人的行为危及到社会卫生秩序或其他法定事由,卫生行政执法主体依法迫使其履行某种义务或限制其从事某种活动的行为,是一种行政强制措施。


(三)卫生行政处罚:指卫生行政执法主体对构成卫生违法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依法实施的行政制裁行为。


处罚方式:警告;责令改正或停止生成经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或产品;销毁;收缴或吊销卫生许可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卫生行政强制执行

公安机关、法院

“行刑衔接”,又叫“两法衔接”,是“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相衔接”的简称,指的是检察机关会同行政执法机关、公安机关、行政监察机关实行的旨在防止以罚代刑、有罪不究、降格处理现象发生,及时将行政执法中查办的涉嫌犯罪的案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的工作机制。


个人感悟


卫生行政执法不同于其他类别的行政执法,有较强的专业性和技术性,执法人员必须具备相当的卫生技术能力,需要有强有力的医学技术支撑作为后盾,遵循卫生法律规范和卫生科学技术规范,对相对人实施监督管理,不具备医学、公共卫生专业知识的人员是无法承担卫生行政执法职责的。在执法过程中,也要求执法人员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依法行使监督权。



作者:四川省卫生和计划生育监督执法总队 贺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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