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您解读阳朔县“先诊疗,后付费”医疗服务模式
一、实施对象:参加我县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农村贫困住院患者,包括建档立卡贫困户以及非建档立卡农村低保对象、孤儿、特困供养救助对象。
二、不享受县域内住院“先诊疗、后付费”的情形:
1.涉及违法犯罪行为(包括打架、斗殴、吸毒、服毒等)所产生的住院医疗费用;
2.人流和引产(有医学需要和政策规定的除外),以及因交通事故、医疗事故等应由第三方负担的医疗费用;
3.有恶意欠逃费记录、个人信用信息不良的患者。
4.根据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有关规定,不享受县域内住院“先诊疗、后付费”的其它情形。
三、实施内容及流程:
(一)入院手续。凡符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疾病住院条件的参保患者,持医保卡、有效身份证件和《广西脱贫攻坚精准帮扶手册》或民政部门出具的低保、特困等相关证明(证件)到我院住院,先由医务人员核实身份及病情,与其签订《“先诊疗、后付费”住院费用结算协议书》后开具住院立号通知单;患者无需交纳住院押金,直接到住院收费处办理入院。
(二)住院期间政策执行。
1、取消住院基金起付标准(免交起付线资金);
2、医疗费报销比例较同等情况下非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参保人员提高5%,即住院报销比例为80%;
3、住院期间要求使用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内的药品,如使用自费药品、诊疗项目、材料等,均需医务科审批,不得超过住院医疗费总额的5%;
4、出院带药:治愈的带药量不超过3天,好转的带药量不超过7天,慢性病的带药量不超过14天,所带药品应当与出院诊断疾病相符合。
(三)费用结算。患者出院时,收费处即时结报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补偿部分,补偿后个人应承担的费用由患者结清,并办理出院手续。对于确有困难,出院时无法一次性结清自付费用的,可通过与我院签订《“先诊疗、后付费”住院费用延期(分期)还款协议书》,明确还款时间,予以办理出院手续。
院训:厚德仁爱,团结务实
宗旨:救死扶伤,立院为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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