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人账户享受对象
机关、各企事业单位在职和退休人员。
二、个人账户使用范围
1、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资金归参保个人使用,超支不补、结余结转使用。
2、个人账户只能用于医疗费用支出,可支付药品、保健品、医疗器械、门诊医疗、个人自付住院医疗费用。参保人员长期居住在未与我市医保联网结算地,可凭正规医药发票冲减本人个人账户余额。
3、个人账户随参保关系转移。参保人员死亡其个人账户余额依法继承,无继承人的转入统筹基金。
三、个人账户划拨基数
1、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基数为职工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工资按国家工资总额统计口径计算。机关、事业单内容执行国务院和统计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相关政策规定。
2、本人月工资低于全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80%的,用人单位和个人均按全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80%为基数;高于全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00%的,按全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00%为基数。
3、县(市、区)级以上相关主管部门认定生产经营严重困难的企业,本人工资低于全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在职职工的工资总额包括基本工资、津贴、补贴、奖金、其他工资等工资性收入。企业在职职工工资作总额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加班加点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等工资性收入。具体60%的,以全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60%为基数。
4、灵活就业人员按全市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70%为基数。
5、退休人员个人账户划入基数为本人上年12月份退休费。企业退休人员退休费以国家基本养老金口径计算;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退休费以组织、人社部门核定的退休费(含基本退休费、生活补贴、93年工改保留补贴)计算。地方和社保局代发的其他项目均不计入基数。
四、个人账户划拨比例
1、在职职工(指未享受退休医疗保险待遇的人员)和退休职工以本人当年基数,分年龄段按比例划个人账户资金(见下表)。在职人员年龄以当年公历1月1日周岁年龄核定。
个人账户资金划拨比例如下;
30周岁及以下
2.5%
31周岁至40周岁
2.8%
41周岁至50周岁
3.2%
51周岁及以上和退休
3.5%
2、凡单位购买有公务员险,单位在职和退休职工增拨2%的个人账户。
五、划拨时间
当月的个人账户资金在当月划拨。
六、文件依据
南充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南府办发〔2014〕54号”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