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架有风险,商家需谨慎
——这样的消毒产品请下架
【案情回顾】2017年8月,某市卫生计生委在监督检查中发现某消毒产品经营企业公司经营标识为“XXX™净体胶囊”和“XXX™康体胶囊”的抑菌制剂各5000盒。上述产品说明书均未标注生产日期。某市卫计委认定该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消毒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消毒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责令其立即改正,并给予3000元的罚款。
【守法提示】对于消毒产品经营单位而言,经营者采购消毒产品时,应当索取该产品的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复印件和产品卫生安全评价报告或者新消毒产品卫生许可批件复印件。有效证件的复印件应当加盖原件持有者的印章。但是,仅仅做到索证是不够的。消毒产品经营单位还需要对所经营的消毒产品的标签、说明书进行自查,发现不符合《消毒产品标签说明书管理规范》的不得经营。
【消费提示】按照我国有关法律规定, 消毒产品不等同于药品,消毒产品包括消毒剂、消毒器械(含生物指示物、化学指示物和(灭菌物品包装物)、卫生用品。需要注意的是,消毒产品的标签(含说明书)和宣传内容必须真实,不得出现或暗示对疾病的治疗效果。个别厂家为了提高销售业绩,往往在消毒产品的产品标签和说明书中标注对疾病的治疗效果以误导消费者。对于这样的消毒产品,消费者切勿轻信宣传效果,拿消毒产品当药品可能会贻误治疗良机。如有疑惑,可以致电当地卫生计生综合监督机构进行咨询。
【延伸阅读】
《消毒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 消毒产品的命名、标签(含说明书)应当符合国家卫生计生委的有关规定。
消毒产品的标签(含说明书)和宣传内容必须真实,不得出现或暗示对疾病的治疗效果。
《消毒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 消毒产品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 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可以处5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感染性疾病暴发的,可以处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
《消毒产品标签说明书管理规范》第十二条 卫生用品包装(最小销售包装除外)标签应标注以下内容:
(一) 产品名称;
(二) 生产企业(名称、地址);
(三) 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号(进口产品除外);
(四) 原产国或地区名称(国产产品除外);
(五) 符合产品特性的储存条件;
(六) 生产日期和保质期/生产批号和限期使用日期;
(七) 消毒级的卫生用品应标注“消毒级”字样、消毒方法、消毒批号/消毒日期、有效期/限定使用日期。
Tianjin Municipal Bureau of Health and Family Planning Inspec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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