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通知,自2018年4月1日起,浙江省公立、民营医疗机构和零售药店等医保定点机构将统一开始执行新的医保药品支付标准。新标准直接关系到浙江全省民营医疗机构和零售药店行业的兴衰,根据多家零售药店的要求,在浙江省医药行业协会的努力下,省人社厅医保处决定于3月23日在杭州雅谷泉山庄酒店召开医保药品支付标准政策解读沟通会。省人社厅医保处、医保中心、杭州市医保处、省医药行业协会、杭州市医药行业协会及部分民营医疗机构、零售连锁公司共计200余人参加了会议。
会议由省医保处许伟副处长主持,招采中心寿晓斌主任就医保支付标准的概念、由来和执行情况进行了介绍:2017年3月1日,我省开始对1206种品规医保药品在公立医疗机构统一执行医保支付标准,经过一年的运行,由省药品招采平台采购交易价格加权平均产生新一年度的医保支付标准,2018年增加到5596种品规。今年2月27日,由省人社厅牵头召开的卫计、商务、食药、财政、经信、物价局联席会议审议通过2018年的医保支付标准,决定于4月1日开始在省内两定机构统一实施。此项改革是根据人社厅126号文件精神而来的,今年还将制定非招采医保药品支付标准、建立招采和非招采药品医保药品支付标准平台。
省医药行业协会秘书长陈传莹和杭州市医药行业协会秘书长沈国方作为行业组织代表阐述了意见:在招采平台基础上形成的医保药品支付标准,药店的进货价和标准之间大部价格倒挂,如果加上费用摊销,经营医保药品将全面亏损。公立医疗机构是非盈利事业组织,执行零差价有多个名目的医疗费用上涨,还有二次议价的差价拨回予以弥补,而药店是自负盈亏的经营机构,还有税收、房租等大额费用需要摊销。对不同所有制、不同运作机制的主体采用同一支付标准,是不公平的。行业协会请求人社部门能考虑药品零售行业的实际情况,予以补偿机制。是否在补偿机制建立之前应该暂缓零售药店执行新的医保支付标准,或者参照周边地区如上海的补偿政策。针对医保支付执行中出现的违规问题,一方面要求有关企业要自律,严格执行法律法规,另一方面建议有关部门加大对违规企业的惩处力度的同时,切实保护合法经营的企业,避免以偏概全。参保者及时、便捷、专业的药品保障和医药行业的生存和发展是需要认真考虑的问题。
民营医疗机构也纷纷提出自身所遇到的诸多问题,要求医保政策对公立医疗机构与民营医疗机构区别对待等。
最后,许伟副处长表示,该项改革是有文件依据的,也是在政府审计中着重要求整改的。大家的意见会带回去。中心每月15日左右都有沟通会,把医保进展报告大家,听取意见,有意参加者可在医保中心网站上申请报名。
虽然沟通会并没有解决医药行业所面临的迫切问题,但也明确了以下几点:(1)医保标准不是支付价,药店可溢价出售,溢价部分可从医保历年账户余额中支出。(2)不允许医保定点药店经营执照内的非药品是错误的,应予以纠正。若遇到此类问题,药店可以直接向省人社厅反映。(3)对通过一次性评价的药品会给予政策支持,但尚未出台具体细则。
省医药行业协会对关系到行业生存发展的大事将继续沟通反映。
(本文转自医药界 作者:浙江省医药行业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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