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我国对兽药生产企业有没有环境排放规定与要求?
我国对兽药生产企业的环境排放有明确的规定,需要遵守和执行与人药生产企业同样的环保法规、排放标准,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CJ343-2010)》、《混装制剂类制药工业水污染排放标准(GB21908-2008)》、《生物工程类制药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1907—2008)》、空气以及固体废弃物/危险废物排放控制标准等等。
我国兽药企业有1800余家,其中只有少数企业是原料药生产企业,大部分兽药生产企业为制剂企业。制剂生产企业自身不具备发酵、合成原料能力,生产过程中对环境的排放(废水、废气、废物)很少,尤其是消费者关心的抗生素废物(含抗生素的废水和菌渣等)排放极少。
兽药生产企业的环境排放监管属于当地环保部门,兽药生产企业立项、建造和在生产运作前,取得环保三同时评估,并获得当地政府的环保许可。企业在运作期间,需要周期性自我评估,实施环境保护相应行动和措施,以符合以上相关法规,环保部门对兽药厂的排放进行实时监测。
二、兽药生产企业应当采取哪些措施减少对环境的影响?
兽药生产企业需要配备专职或兼职专业安全和环保人员,建立并有效管理日常环境管理体系的运行,确保符合法规和公司环境责任政策。兽药企业还可以通过第三方认证进一步提高环保管理的效果(例如进行ISO 14001 环境体系认证)。
废水经过沉淀、接触氧化、消毒等措施符合标准后,再排入城市污水处理厂,尤其是含抗生素的废物排放必须经无害处理,绝不允许流入土壤、江河地下水中。实验室化学品等危险废弃物收集运至有资质危险废弃物处置单位。
增加研发投入,改进配方及生产工艺,减少有机溶剂、有毒有害物料的使用,降低污水排放量和污水处理难度,推行清洁化生产,使环境保护成为可持续发展的一种有效方法。
三、我国对畜禽养殖企业有没有环境排放规定与要求?
我国是一个畜牧业大国,畜禽养殖污染是我国农业污染控制的一个重点工作。早在2001年,原国家环保总局就颁布了《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管理办法》。为了进一步强化管理,明确畜禽养殖者的污染防治义务,国务院于2013年10月发布了《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条例就加强畜禽养殖环境保护监管做出了系列规定,如养殖场和小区报批建设的环节需要在环评文件中明确废弃物的处理措施,要建设与其产能规模相适应的废弃物贮存、雨污分流等污染防治设施。
畜禽养殖污染防治不能照搬照抄工业污染治理的思路,要充分考虑畜禽养殖行业及其废弃物的特殊性。一方面,养殖行业利润不高,如果按照治理工业污染的要求对畜禽养殖粪便、污水等实施处理后达标排放,其高昂的成本是养殖业难以承受的;另一方面,畜禽粪便等废弃物具有资源属性,可以用来制造有机肥、制取沼气、发电等,取得一定的经济收益。为此,条例明确规定国家支持和鼓励粪肥还田、制取沼气、发电、制造有机肥等综合利用方式,鼓励和支持采取种植和养殖相结合的方式,消纳利用畜禽养殖废弃物,促进畜禽粪便、污水等废弃物就地就近利用。
四、畜禽养殖企业应当采取哪些措施减少对环境的影响?
畜禽规模化养殖业疫病风险较大,一旦发生疫病将给养殖者带来难以估计的直接和间接经济损失,而养殖场所的环保搞得好不好不仅关系到对环境的影响,还直接关系到疫病防控。所以,应积极建设标准化养殖场,淘汰不具备环保要求的简陋养殖场,降低疫病风险,从而减少药物使用频率、降低排放量和对环境的污染。使用抗菌素治疗疫病时,应当科学合理,避免不必要的用药和过度用药。
应当采取科学的饲养方式和废弃物处理工艺等有效措施,减少畜禽养殖废弃物的产生量和向环境的排放量。例如对肉鸡养殖中的垫料、粪便集中处理,通过堆积发酵产酸等方法促进抗菌素降解;可以采取粪肥还田、制取沼气、制造有机肥等方法,对畜禽养殖废弃物进行综合利用。
来源:中国兽药协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