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8日,江苏省人社厅公布《江苏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18年版)》的通知,自2018年7月1日起执行。
据悉,此次新执行的医保药品目录共收录药品 2829 个(含国家谈判药品 36 个),包括西药 1494 个, 中成药 1335 个(含民族药 97 个)。其中仅限工伤保险基金 准予支付费用的品种 9 个;仅限生育保险基金准予支付费用 的品种 5 个。 《药品目录》收载的西药甲类药品 402 个,中成药甲类药品 192 个,其余为乙类药品。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药品费用时区分甲、乙类,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支付药品 费用时不分甲、乙类。
参保人员使用目录内药品及目录外中药饮片发生的费用,按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有关规定支付。重点在这里:
江苏要求各统筹地区对乙类药品,可根据基金承受能力,先设定一定的个人自付比例,再按基本医疗保险的规定给付。
对主要起辅助治疗作用或易滥用的药品,要适当加大个人自付比例,拉开与其他乙类药品的支付比例档次,并建立动态调整机制。
也就是说,辅助用药和易滥用的药品,医保支付比例要降低。报销的少了,使用量自然要小。如果按病种付费进一步推进,辅助用药从医生的宠儿,很快会被撇弃。
这和安徽的计划很相似。日前,安徽省医保办印发《安徽省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整合工作方案》(以下简称《方案》)。《方案》明确了医保支付分为甲类、乙类和重点监控乙类。
甲类按1.0系数报销,中药饮片纳入甲类管理(不含中药配方颗粒);不属于甲类的纳入乙类管理,工伤保险按1.0系数报销,城镇职工医保和生育保险按0.8系数报销,城乡居民基本医保按0.7系数报销;重点监控品种按乙类管理,按0.5系数报销。
重点监控药品,医保只报销一半。
除安徽外,更多地方在行动。早前,徐州市人社局下发《关于调整徐州市基本医疗保险部分乙类药品个人先行自付比例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通知提出,自3月1日起对部分乙类药品个人先行自付比例进行调整。对76个辅助性、营养性、价格较高、非临床必需、容易造成滥用的乙类药品,适当加大个人先行自付比例,最高者自付比例调至50%。
医保出手都是大招,尤其是按病种付费后。之前各省重点监控药品目录的建立,结合对医生的惩戒,是将医院和医生放在被动接受的位置,管控效果尚可,但还有更好的办法。
那就是按病种付费,节余医院自留,不够医院补上。在这种模式下,报销比例降低的辅助用药,最大危机就来了。
坊间流传,近期国家医疗保障局就要横空出世,业界期待时还有点忐忑,不知道第一招打在哪里。窃以为,在控费成为长期目标后,辅助用药很可能遭到第一棒。
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18年版)》的通知
各设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昆山、泰兴、沭阳县(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为进一步提高基本医疗保障水平,完善医保用药管理,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17年版)的通知》(人社部发〔2017〕15号)和《关于将36种药品纳入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乙类范围的通知》(人社部发〔2017〕54号)文件的要求,结合我省实际,通过专家评审,对国家目录中的乙类药品进行了调整,形成了《江苏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18年版)》(以下简称《药品目录》),并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审核备案,现印发各地,请遵照执行。
一、《药品目录》适用于我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是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参保人员药品费用和强化医疗服务管理的政策依据及标准。
二、《药品目录》分为凡例、西药、中成药、中药饮片四部分。基本医疗保险支付时,西药部分、中成药部分的药品区分甲类、乙类,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支付时不分甲类、乙类。中药饮片部分采用排除法规定了基金不予支付费用的药品。参保人员使用目录内药品及目录外中药饮片发生的费用,按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有关规定支付。国家免费提供的抗艾滋病病毒药物和国家公共卫生项目涉及的抗结核药物、抗疟药物和抗血吸虫病药物,参保人员使用且在公共卫生支付范围的,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三、各统筹地区对乙类药品,可根据基金承受能力,先设定一定的个人自付比例,再按基本医疗保险的规定给付,对主要起辅助治疗作用或易滥用的药品,要适当加大个人自付比例,拉开与其他乙类药品的支付比例档次,并建立动态调整机制。乙类药品的个人自付比例,由各设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统一制定,并报省厅备案。
四、各统筹地区要严格执行《药品目录》的规定,不得以任何名义调整《药品目录》内品种、剂型和限定支付范围。凡属《药品目录》内的药品,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报销。
五、各地要加强定点医疗机构和零售药店使用《药品目录》的管理,要将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执行使用《药品目录》的情况,纳入定点服务协议管理和定点服务考核范围。制定药品目录用药管理规定,健全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智能监控系统和医疗保险药品使用监测分析体系,重点监测用量大、费用支出多且可能存在不合理使用的药品,对不合理用药、重复用药和药物滥用等行为,应明确违规处罚措施。发挥药师作用,激励医疗机构采取有效措施促进临床合理用药。采取有效措施鼓励定点零售药店为参保人员提供药品,发挥药店在医保药品供应保障方面的积极作用。
六、对《药品目录》中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谈判纳入的36种药品(以下简称“国家谈判药品”)的支付标准按国家规定执行。国家谈判药品的仿制药(含不同规格)同属于《药品目录》乙类药品范围,由省厅统一制定发布支付标准。
七、《药品目录》自2018年7月1日起执行,目前仍实行机关公费医疗及实行离休干部医药费用统筹的参照此目录执行。以往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八、《药品目录》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负责解释。各设区市要加强对所属统筹地区《药品目录》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如有问题,要及时报告。
江苏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2018年4月4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