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
营利性医疗机构允许对外出租、承包医疗科室吗?
答
根据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财政部、国家计委《关于城镇医疗机构分类管理的实施意见》和《关于城镇医疗机构分类管理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营利性医疗机构与境内外组织或个人合资合作、设立非独立法人的营利性“科室”“病区”和“项目”,并将其医疗服务所得收益用于投资者经济回报等行为并不为法规政策所禁止,但是,《行政许可法》第九条:“依法取得的行政许可,除法律、法规规定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可以转让的外,不得转让。”和《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不得伪造、涂改、出卖、转让、出借。”规定,医疗机构执业许可是针对医疗机构自身审查批准,不得以任何方式转让,营利性医疗机构与其它组织或个人设立的营利性“科室”“病区”和“项目”,仍属于该医疗机构的内设科室,理应由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该医疗机构统一管理,而不允许以出租或承包方式将其内设科室交与非本机构人员或其它机构“自主经营、自负盈亏”。
根据卫生部《关于对非法采供血液和单采血浆、非法行医专项治疗工作中有关法律适用问题的批复》(卫政法发〔2004〕224号)规定,任何性质的医疗机构将本机构医疗科室或房屋出租、承包给非本医疗机构人员或其它机构,并以本医疗机构名义开展诊疗活动,都将是法规所禁止的违法行为,都应受到法律的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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