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3月27日晚21时许,蓬莱市村里集镇大柱村西的大柱山发生森林火灾。接报后,烟台、蓬莱两级森防指对此起森林火灾案件高度重视,立即组织蓬莱市公安局有关民警成立专案组开展火灾案件调查工作。
火灾现场
专案民警在专案指挥部的统一调度下,划分为现场勘查组、现场访问组、视频调研组、技侦工作组分别开展工作,经现场勘查,刑事技术民警确认大柱山森林火灾案件系人为纵火,并准确锁定起火点。后通过一周的地毯式摸排和缜密细致的分析研判,锁定了犯罪嫌疑人汪某某(男、38岁,蓬莱市村里集镇人)。
汪某某辨认现场
经审讯,汪某某交待了3月27日晚,酒后至大柱山下,因与该村村委会主任有矛盾,便临时起意点燃路边杂草报复村委会主任,因风大火势迅速蔓延至山坡造成山火。
犯罪嫌疑人接受讯问
4月18日,犯罪嫌疑人汪某某因涉嫌放火罪被蓬莱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案件正在进一步侦办之中。
森林是我们人类的宝贵资源,我们应该携起手来,共同保护它,为我们的生态文明建设贡献自己的力量,决不能为一己之私而毁坏我们的森林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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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