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医疗用血费用报销管理规定,更好地维护无偿献血者及其亲属的合法权益,依据《青岛市实施若干规定》的有关规定,日前青岛市卫生计生委制定下发了《无偿献血者及其亲属用血费用报销管理办法》,本办法自2018年6月14日起施行,2006年7月5日原青岛市卫生局下发的《青岛市卫生局关于无偿献血者及其亲属医疗用血费用报销办法》(青卫法规字[2006]22号)同时废止。
新政策中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的变化
献血者本人
及其亲属医疗用血
(一)累计献血量≥1000毫升的,本人可终身享受报销全部的医疗用血费用,并且不受其亲属用血报销的影响。也就是说只要献血者,在本人及亲属没有临床用血之前累计献血≥1000毫升的,亲属等量报销了其累计血量,献血者本人还是终身免费用血;
(二)累计献血量<1000 毫升的,献血者本人可累计报销不超过五倍献血量的医疗用血费用。献血者的亲属医疗用血,报销时以献血者实际剩余血量为准,报销不超过等量献血量的医疗用血费用。献血者的亲属报销的医疗用血量达到本人献血量的,献血者本人及其亲属不再享受医疗用血费用报销;同样献血者本人已报销的医疗用血量达到或超过五倍献血量的献血者的亲属均不再享受医疗用血费用报销。
比如小张献血800毫升,如果小张此前没有用血报销过,那他的亲属就可以等量用血800毫升报销,但小张也不能再享受用血报销。如果小张此前已经报销超过5倍血量,也就是4000毫升,那亲属便不能再享受医疗用血报销。
(三)最最重要的一点是,用血者在临床用血后,医疗用血报销时以医疗机构用血收费票据注明日期为用血日期,在此之前累计结余的血量和用血之日起180日内的献血量均可用于医疗用血费用报销,打破了以前先献血后用血的常规,也就是说,患者可以先用血,再献血报销了!比如小张2018年7月1日在医院用血400毫升,那他的亲属如果在他用血后的180天内参加献血,就可以用来给小张报销血费。
献血者本人及其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公婆及岳父母。
1、如果是献血者本人用血,带献血者的身份证和献血证(如果别人代办,代办者的身份证),出院结算发票和住院明细即可
2、如果是献血者在报销范围内的亲属用血,带双方的身份证,代办者的身份证,献血证,出院结算发票和住院明细,关系证明如果在一个户口本拿户口本就行,不再一个户口本上的,用血者或献血者需到户籍所在地(居住地)派出所,部队,或者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居委会,村委会出具的与献血者具有亲属关系的证明的原件,并加盖公章,配偶带结婚证也可以。
3、山东省内可以异地进行还血,无论您在省内哪个城市献血,只要是符合献血地血费返还条件的献血者带齐相关材料,可到就近血站进行无偿献血用血返还的办理,返还政策以献血地为准。
敬爱的献血者们,在如此优惠的政策面前您还犹豫什么呢?真情的呼唤身体健康、符合献血年龄的小伙伴们快快行动起来吧!献血救人,利人利己,一人献血,全家受益。
即墨献血服务部
黄岛献血服务部
开发区献血服务部
莱西献血服务部
平度献血服务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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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中心血站(市南区隆德路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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