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北京日报》消息,5月21日,北京市医管局发布新规明确,医师为患者开具外购药品处方时,不得指定患者去特定的药店、药房或其他医疗机构购买。
所谓外购药品,指医师在医院内开具的处方(医嘱)中,医院目录内未涵盖的,需要患者到院外购买的药品。
院边店向来是兵家必争之地,随着“处方外流”利好不断释放,院边店自然成为受益者,与此同时,抢占有利位置药店可以实现与医院医生的连接。
不过,部分药店动起了“歪主意”,试图通过与医生们的“另类”合作提升业绩。经媒体曝光,不少患者医院的看病过程中,频频被医生交代到医院外的指定药店买药,部分患者购买到的药品更出现“价格虚高”的情况。
实际上,新一轮医改后,医院取消药品加成,医院卖药不赚钱,个别医生就会和外面的某家药店达成默契,医生和“指定药店”之间的合作,医生负责开药方推荐,药店会按推荐量给医生按比例分成。由于部分医院对院外处方查处非常严格,“精明”的医生处方单通过不留名字,让药店店员认“字迹”的方式,与药店达成某种默契。
那么,医生的这种做法算不算违规?
据此前《燕赵晚报》对某省级医院监察科的采访,相关人员表示:正常情况下,医院的药可以满足患者需求,但是如果有些特殊的药品医院没货,又的确需要用,医生可以开方子推荐患者到外面药店购买。现在医院的处方是公开、透明的,患者看病后可以自己选择在哪里买药,医院和药店都行,医生可以推荐药店,只要不是强迫,就不算违规。
如今,北京市医管局明文禁止,想通过这种方式牟利的药店得注意了。
在新规中,北京医管局则从“要求患者签署知情同意书”、“对患者外购药品的处方(医嘱)进行监控”以及“优先使用医保用药”等三个方面对医师开药行为进行规范。
(一)院外购药须患者知情同意
新规要求医院制定外购药品的相关管理制度,对于医师认为必须使用,医院目录内无替代药品等特殊情况,确需医师开具外购处方或使用患者外购自带药物的情况进行严格管理。对临床必需,个别单例患者,使用目录外药品,需医师为患者开具外购药品处方时,医师应严格履行书面告知,明确告知使用范围用途及相关注意事项,开具外购药品处方前应经患者或其授权人同意并签署知情同意书。
医师不得指定患者购药的药品经销企业(含医院自费药房、自办药店)或其他医疗机构,并应告知患者外购药品必须从正规的医疗机构或正规的药品经销企业购买,提醒患者索要和留存有效购销凭证。
(二)不得诱导强迫患者院外购药
新规要求严格实施患者外购处方监控,医院药学、医务、人事、行风、纪检等部门,应加强工作联动,对患者外购药品的处方(医嘱)进行监控,对外购药品开具和使用进行记录,实施患者外购处方(医嘱)点评,每月汇总并在一定范围内公示开具的处方中所涉及外购药品的目录、品规、数量、处方医师以及点评结果,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严禁医生利用执业之便谋取不正当利益,严禁开单提成,严禁违规私自采购使用医药产品,严禁收受回扣、提成。违规者依法依纪依规严肃处理,涉嫌犯罪的按照规定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市属医院医师不得诱导或强迫患者到医院投资、出租场地经营药品器械的场所及院外购买药品、耗材和辅助医疗设备;要将开具外购药品处方行为纳入行风建设A类风险点,严格要求,定期约谈,加强管理。
市属医院对所举办的涉药下属经营机构应严格管理,医院领导班子成员、内设机构领导人员及药学部工作人员不得在涉药下属经营机构兼职。同时,保证医院党委对涉药下属经营机构主要负责人的一票否决权。医院要及时制止并纠正涉药下属经营机构冒用医院名义从事违规经营活动或其他损害患者权益,损害医院形象或声誉的行为。
(三)优先使用医保用药
规定要求市属医院药品目录应覆盖医院诊疗范围及临床所需的药物,并予以配备,保障患者需求和安全合理用药。优先遴选与使用《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收录的品种,临床必需的药品(含自费药品)经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审议通过应进入医院药品目录。
医院要完善药品临时采购制度,在诊疗中如遇临时需要的药品,包括急诊、危重患者的抢救用药;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用药;疑难杂症和特殊病例的救治用药等,必须采购医院供应目录之外药品时,按照医院临时采购规定执行。
医院还要防范住院患者使用自备药品的安全风险。医师应全面了解患者在用药品情况,注意患者用药安全,必要时应请临床药师会诊或向咨询药师咨询。医师应详尽采集住院患者当前用药情况,遇有住院患者使用未经住院医嘱必须使用自备药品的,应进行安全风险书面告知,并严密观察病情,发现异常情况及时予以处置。
综合自《北京日报》、《燕赵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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