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山西省食品药品检验所等2家药品检验机构检验,标示为北京同仁堂(亳州)饮片有限责任公司等6家企业生产的9批次药品不符合规定。现将相关情况通告如下:
一、经山西省食品药品检验所检验,标示为北京同仁堂(亳州)饮片有限责任公司、亳州市佰世信中药饮片有限公司、亳州市永刚饮片厂有限公司等5家企业生产的7批次薄荷不符合规定,不符合规定项目包括性状、显微特征、薄层色谱。
经吉林省药品检验所检验,标示为药都制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的1批次木香顺气丸不符合规定,不符合规定项目为性状。
经山西省食品药品检验所检验,标示为亳州市佰世信中药饮片有限公司生产的1批次羌活不符合规定,不符合规定项目为特征图谱。(详见附件)
二、对上述不符合规定药品,相关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已采取查封、扣押等控制措施,要求企业暂停销售使用、召回产品,并进行整改。
三、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要求相关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上述企业和单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三、七十四、七十五条等规定对生产销售假劣药品的违法行为进行立案调查,自收到检验报告书之日起3个月内完成对相关企业或单位的调查处理并公开处理结果。
在立案调查工作中,企业对产品真实性有异议的,可以向所在地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标示生产企业所在地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对该企业的生产销售情况进行调查核实,被抽样单位所在地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追溯问题产品来源;两地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相互配合、及时通报、一查到底,并将相关工作情况按要求及时上报。
附件
备注:标“*”的药品为标示生产企业否认为该企业生产。
文/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