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甘肃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甘肃省民政厅
甘肃省财政厅
甘肃省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甘肃监管局
文件
甘卫发〔2018〕165号关于印发《甘肃省健康扶贫专责工作组成员单位责任清单及督导考核问责办法》的通知
各市州卫生计生委、人社局、民政局、财政局、医改办:为进一步强化细化健康扶贫攻坚责任,促进作风转变,推动健康扶贫工程落地见效,省卫生计生委、省人社厅、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医改领导小组、甘肃保监局共同研究制定了《甘肃省健康扶贫专责工作组成员单位责任清单及督导考核问责办法》,现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甘肃省卫生计生委 甘肃省人社厅 甘肃省民政厅
甘肃省财政厅 甘肃省医改办 甘肃保监局
2018年5月10日
甘肃省健康扶贫专责工作组成员单位
责任清单及督导考核问责办法
为进一步强化细化脱贫攻坚责任,推动健康扶贫工程落地见效,认真贯彻落实《甘肃省深入开展“转变作风改善发展环境建设年”活动实施方案》(甘政发〔2018〕34号)和健康扶贫作风建设年相关要求,根据《甘肃省脱贫攻坚领导小组专责工作组成员单位责任清单及问责办法》(甘办字〔2018〕23号),坚持“紧盯标准、结果倒逼、底线思维、问题导向、条块结合、严肃问责”和“一类事项由一个部门统筹、一件事情由一个部门负责”的原则,特制定本办法。
一、责任清单
(一)省卫生计生委
1.统筹负责全省健康扶贫工作。协调落实“三个一批”健康扶贫行动,提高基本医疗保障水平,对省定50种重大疾病进行集中救治,对慢病患者进行家庭医生签约服务管理,使建档立卡贫困户签约服务管理率达95%以上。
2.协调制定城乡居民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等相关政策。
3.组织实施贫困村标准化卫生室建设,2018年、2019年分别建成247个、83个以上,确保2020年全部达到标准化要求。
4.指导市(州)、县(市、区)卫生计生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建档立卡贫困户退出基本医疗保障指标验收工作,对“符合条件的患病人口享受了大病保险(含门诊慢特病)”达标认定的真实性负责。
5.做好全省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因病致贫返贫户“一人一策”健康帮扶工作,建立“送医上门”、“送人就医”机制,为全省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因病致贫返贫户有针对性的制定签约服务包,提供个性化的、全方位的、免费的家庭医生签约服务,通过分片包干,落实“一人一策”帮扶措施,着力解决有病看不了、看病就医难、健康管不好等问题,做细做实健康扶贫工作。
6.动态管理贫困人口患病信息。动态掌握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中患病人数,核实核准农村贫困人口中因病致贫因病返贫家庭及患病人员情况,建立工作台账,确保建档立卡贫困户享有基本医疗保障服务。
7.进一步加大基层医疗服务能力建设。加快推进贫困地区县级医院重点专科和薄弱学科建设,2018年完成贫困地区县级医院重点专科建设任务,2020年完成贫困地区县级医院薄弱学科建设任务。加强贫困地区人才培养,实施农村订单定向医学生免费培养项目和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项目,力争到2020年每万人全科医生数达到2-3人。深入开展“组团式”对口帮扶工作,协调组织天津市和省内三级医院与贫困县县级医院建立对口帮扶关系,继续实施万名医师支援农村卫生工程。加快推进省域内医联体建设和县乡村医疗卫生服务一体化进程,促进人才、技术、管理等资源纵向流动。扩大远程网络会诊覆盖面,提高使用效率,到2020年基本实现贫困地区乡镇卫生院全覆盖。
8.统筹协调健康扶贫兜底保障相关政策的推进工作。
9.做好健康扶贫相关政策宣传工作。
(二)省人社厅
1.做好建档立卡贫困户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确保建档立卡贫困户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率达到100%。
2.指导市(州)、县(市、区)人社部门做好建档立卡贫困户退出基本医疗保障指标验收工作,对“家庭成员全部参加了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患病人口享受了基本医保特惠政策”达标认定的真实性负责。
3.根据省医改办、省卫生计生委、省人社厅、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甘肃省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支付方式改革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甘医改办发〔2017〕6号)要求,各县(市、区)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按总额预付60%比例及时将预付基金下拨到各定点医疗机构,其余的40%作为考核基金,综合考虑定点医疗机构开展医疗服务的数量、质量以及与医保相关的诊疗行为考核结果进行拨付。做好基本医保报销窗口设置,实施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窗口“一站式”结报系统联网及衔接工作。
4.向民政、卫生计生部门提供符合救助条件的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享受基本医保、大病保险金额及剩余合规医疗费用相关信息。
5.做好“先诊疗,后付费”和“一站式”即时结报工作。
6.做好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的宣传工作。
(三)省民政厅
1.落实医疗救助相关政策。
2.指导市(州)、县(市、区)民政部门做好建档立卡贫困户退出医疗救助指标验收工作,对“享受了参保费用补贴政策,符合条件的患病人口享受了医疗救助(含重特大疾病)”达标认定的真实性负责。
3.对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住院合规医疗费用,经基本医保、大病保险报销后,个人自负费用年累计超过3000元以上部分,由民政部门通过医疗救助兜底解决。
4.落实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城乡居民基本医保个人参保费用资助工作。
5.完善各级医疗救助信息化结算平台建设并与城乡居民基本医保、大病保险结算系统连接,实现“一站式”即时结算。
6.做好民政救助相关政策的宣传工作。
(四)省财政厅
1.落实城乡居民基本医保省级财政补助资金,确保按时足额拨付到位。
2.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个人自负合规医疗费用,经基本医保、大病保险报销后,个人自负合规费用年累计超过3000元以上部分,由民政部门通过医疗救助全部解决,医疗救助资金不足时,省级财政予以弥补。
(五)甘肃保监局
1.落实大病保险政策。负责督促大病保险商业经办机构落实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大病保险报销起付线降低政策,对基本医保统筹地区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合规医疗费用经基本医保报销后,达不到大病保险条件,实际补偿比低于85%的部分;或者经基本医保和大病保险报销后,达不到医疗救助条件,实际补偿比低于85%的部分进行补偿。
2.加强对参与经办服务的商业保险机构从业资格审查、服务质量和市场行为监管。
3.负责督促全省大病保险商业经办机构建立“一站式”结算平台,在医疗机构设立窗口,并与城乡居民医保结算系统,医疗救助系统对接,实现“一站式”结算。
二、督导考核
(一)健康扶贫专责组各成员单位共同负责全省健康扶贫督导考核的组织实施。建立专责成员部门之间会商机制,建立定期信息通报制度,共同研究解决问题。各成员单位每月向组长单位报送工作进展。
(二)健康扶贫专责组各成员单位共同负责健康扶贫工作督导调研。根据工作需要,定期抽调专责组成员单位人员,以问题为导向,对全省特别是深度贫困地区健康扶贫工作进行督导调研、明查暗访、全面分析,及时提出改进意见和建议。
(三)健康扶贫专责组组长单位负责对其他部门形成的扶贫开发工作成效考核、第三方评估、专项审计、退出验收中反馈的健康扶贫问题和巡视巡察、督查检查、民主监督、社会监督、媒体监督等发现的健康扶贫问题进行任务分解整改和督促落实。
(四)健康扶贫专责组各成员单位共同负责组织全省健康扶贫考核。每年12月份组织专责成员单位成立考核组,对照专责工作组成员单位责任清单,对全省特别是深度贫困县(市、区)健康扶贫工作进行考核。考核结果报省脱贫攻坚领导小组,并抄送相关市(州)政府。
三、问责情形
根据《甘肃省脱贫攻坚工作问责规定(试行)》(甘办发〔2017〕69号),存在以下情形的,对相关单位和负责人进行问责。
(一)年度专项工作任务未完成。健康扶贫责任清单中相关部门任务未完成,或第三方机构在督查督导、考核评价中发现存在重大问题,造成重大损失或严重后果的,问责省、市、县、乡级责任部门及有关领导干部。
1.全省有3个以上的市(州)存在上述情形的,由省级责任部门主要负责人、责任处室负责人承担责任。
2.每市(州)所辖县(市、区)5个以上的,如有30%的县(市、区);4个县以下的,如有1个县(市、区)存在上述情形的,问责市(州)相关部门负责人。
3.县(市、区)在健康扶贫政策执行中推诿扯皮、配合不力、执行不力的,问责县(市、区)相关部门负责人。
(二)健康脱贫工作不严不实。按照贫困退出验收办法,县(市、区)摘帽、村退出、户脱贫相关健康扶贫数据,由各级专责主管部门负责提供。由于专责主管部门单项验收不严不实或脱贫验收责任落实不到位,造成重大损失或严重后果的,问责省、市、县、乡级责任部门及有关领导干部。
1.全省有3个以上的市(州)存在上述情形的,由省级责任部门主要负责人、责任处室负责人承担责任。
2.每市(州)所辖县(市、区)5个以上的如有30%的县(市、区);4个县以下的如有1个县(市、区)存在上述情形的,问责市(州)相关部门负责人。
3.县(市、区)如存在上述情形的,问责县(市、区)相关部门负责人。
(三)发生健康扶贫重大事件。
1.对健康扶贫专项任务落实不力、不到位的,问责省、市、县各级相关部门及领导干部。
2.对苗头性、倾向性舆情信息掌握不及时、报告不及时、处置不到位,发生重大舆情事件,造成不良影响的,问责省、市、县、乡各级相关部门及领导干部。
3.对骗取、私分、滞留医保基金、医疗救助资金的,问责相关部门及其领导干部。涉嫌违法的,移交司法部门。
(四)其他应当问责的情形。对发现违反《甘肃省脱贫攻坚工作问责规定(试行)》(甘办发〔2017〕69号)、《中共甘肃省委办公厅、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重大涉贫事件处置反馈机制的意见》(甘办发〔2016〕72号)、《甘肃省脱贫攻坚领导小组关于建立贫困县约束机制的实施意见》(甘扶领发〔2015〕4号)、《甘肃省脱贫攻坚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建立脱贫攻坚工作进展情况定期报送制度的通知》(甘脱贫领办传发〔2017〕39号)和本责任清单规定的其它情形,按照相关规定问责。
四、问责程序和方式
按照《甘肃省脱贫攻坚工作问责规定(试行)》程序,采取通报、诫勉、组织调整或者组织处理、纪律处分等方式问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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