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民医保问题解答之四:为什么医疗费用报销时,实际报销比例低于规定的报销比例?

来源: 沂源医保/YB3225791

国家出台政策时按照低水平、保基本、广覆盖的原则充分考虑到财政的负担能力以及医疗保障需求,制定了基本医疗保险服务范围和标准(即三个目录:药品目录、诊疗项目目录、服务设施项目范围),规定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为三个目录。目录外的治疗和用药不纳入医疗保险支付范围,属于自费项目目录内的治疗和用药又分为甲类和乙类。甲类项目全部纳入报销范围,乙类项目按比例部分纳入报销范围。目的是保证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收支平衡,有利于合理控制医疗费用的支出,有效保障大多数参保人的医疗需求

同时,住院报销还设置了起付线,以我市居民医疗保险为例,三级、二级、一级医院住院起付标准为700元、300元、100元,起付线以上分别报销55%、70%、85%。如果转诊到省内联网医院和省外协议医院住院的,需要自己先负担15%,其他非协议医院是30%;不办理转诊手续自行外出就诊的,需要自己负担40%,然后按照规定比例报销。

也就是说,医保报销是将符合政策规定的医疗费用按比例报销,而不是按结算票据上的医疗总费用报销。因此,会感觉实际报销比例低于政策规定报销比例。

例如,张三,在县人民医院做了个手术,总医疗费20000元,若按照政策规定的比例70%计算,理论上应报销14000元。 但是,在张三的医疗费用中,医保目录外自费项目1000元,部分报销的自付项目1000元,实际纳入统筹报销的费用是18000元,扣除第一次住院起付线300元后,按照70%比例报销,实际医保报销1239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