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型案例
王甲,中共党员,T县卫生局副局长(副科级);李乙,中共党员,T县人民医院副院长;赵丙,非中共党员,T县国有医药公司技术部高级工程师;张丁,非中共党员,T县大槐树村村委会主任;孙戊,中共党员,W医药器械销售有限公司(民营企业)负责人。王甲、李乙、赵丙、张丁、孙戊五人为战友,私交甚好。2017年2月,五人共同出资注册成立T县新华彩印股份有限公司,每人各占20%的股份。
经查,2017年以来,孙戊为了销售公司的医疗器械,利用各种机会,分别给予王甲20余万元、李乙1万元,王甲、李乙商定孙戊公司为县人民医院特供商。4月,T县国有医药公司公开招标采购医疗用品,赵丙作为采购小组成员,收受孙戊人民币5万元,并承诺为其提供帮助。为了在大槐树村组建分公司,孙戊送给张丁价值10万元的汽车一辆。
争
议
焦
点
本案的焦点在于王甲、李乙、赵丙、张丁、孙戊五人是否属于党内监督对象和监察对象,以及分别构成哪些违纪违法行为?
党内监督的对象是党组织和中共党员;监察对象是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和有关人员。纪检监察机关既是执纪机关又是执法机关,履行监督执纪问责和监督调查处置双重职责。执纪执法实践中,首先应当明确行为人的主体身份。
本案中,王甲、李乙、赵丙、张丁、孙戊五人涉嫌多项违纪违法行为,但由于各自主体身份不同,应当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王甲是中共党员,具有公务员身份,既是党内监督对象也是监察对象。在党纪处分方面,王甲属于党员领导干部,构成党纪处分条例第八十八条规定的违规经商办企业行为,另外,王甲收受孙戊20余万元,涉嫌受贿犯罪,应当依据党纪处分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追究其相应党纪责任。在监察处置方面,王甲作为公职人员,涉嫌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应依法受到相应政务处分。对其涉嫌职务犯罪问题,将调查结果移送检察院依法审查、提起公诉。
李乙是中共党员、T县人民医院副院长,属于监察法规定的“公办的医疗卫生单位中从事管理的人员”,既是党内监督对象也是监察对象。在党纪处分方面,李乙是“事业单位领导班子成员”,属于党员领导干部,构成违规经商办企业行为,另外,李乙收受孙戊1万元,构成受贿行为,虽不涉及犯罪但须追究党纪责任,应当依据党纪处分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追究相应党纪责任。在监察处置方面,应依法给予李乙相应政务处分。
赵丙不是中共党员,不属于党内监督对象。那么,是否属于监察对象呢?赵丙是T县国有医药公司技术部高级工程师,临时从事与职权相联系的采购事务,利用职权实施了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行为,属于监察对象。监察机关可依法给予赵丙相应的政务处分,对涉嫌职务犯罪问题,将调查结果移送检察院依法审查、提起公诉。
张丁不是中共党员,不属于党内监督对象。但张丁作为T县大槐树村村委会主任,属于监察法规定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中从事管理的人员”,属于监察对象。
孙戊是中共党员,W医药器械销售有限公司(民营企业)负责人,属于党内监督对象,但不属于监察对象。在党纪处分方面,由于孙戊涉嫌行贿犯罪,应当依据党纪处分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追究其党纪责任。另外,孙戊虽不是监察对象,但其涉嫌行贿犯罪也应由监察机关立案调查,并将调查结果移送检察院依法审查、提起公诉。
党内监督对象是党的各级组织和全体党员。此外,党纪处分条例中的个别条款仅适用于党员领导干部,比如违规组织、参加自发成立的老乡会、校友会、战友会等,违规经商办企业等。
监察对象是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和有关人员。监察法第十五条对此作了明确规定。实践中,判断一个人是不是监察对象,关键看他是否行使了公权力。比如,国有企业的管理人员,公办的教育、科研、文化、医疗卫生、体育等单位中从事管理的人员,如果不是在从事公务活动中违法犯罪,也没有利用自己的职务之便,该行为则不属于监察范围。再比如,没有行政管理职责的专业技术人员、科研人员,临时参与与职权相联系的管理事务,包括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竞争性谈判采购中谈判小组、询价采购中询价小组的组成人员,在该项目范围内,行为人属于监察对象。
需要强调的一个基本问题是,监察机关的首要职责是监督。监察法规定,监察机关根据监督、调查结果,依法进行处置。监察是个大概念,范围既包括公职人员的违法行为,也包括公职人员的犯罪行为。因此,监察机关不是单纯的办案机构,监察全覆盖首先是“监督全覆盖”,而不是“办案全覆盖”,监察机关承担着对公职人员的日常监督职责,这与之前检察机关的反贪反渎等职能有着本质区别。纪委监委合署办公,工作内容涉及监督和惩治党员和公职人员“违纪”“违法”“犯罪”三个层面。执纪工作中要把党的纪律挺在前面,监察工作中同样要把监察监督挺在前面,强化对党员干部和公职人员的日常监督监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