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防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母婴传播工作简介

来源: 韩城市妇幼卫生平台/hcfywspt


概  念

 

1. 预防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母婴传播项目是指在全市范围内全面开展预防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母婴传播工作,为婚前保健的妇女、孕产妇及所生儿童提供免费的预防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母婴传播综合干预服务,最大限度地减少疾病的母婴传播,降低艾滋病、梅毒和乙肝对妇女儿童的影响,进一步改善妇女儿童生活质量及健康水平。

2. 母婴传播(MTCT)是指由感染孕产妇将艾滋病、梅毒和乙肝传播给孩子,也称垂直传播。


项目范围

 

全市全面开展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感染孕产妇及所生儿童的综合防治工作。


服务人群

 

韩城辖区内所有孕产妇(包括流动人口);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感染母亲所生儿童。


实施机构

 

韩城市人民医院、韩城市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中心、韩城矿务局总医院。



服务内容

 

(一)提供孕产妇检测与咨询服务

 

为所有孕产妇(包括流动人口)主动提供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检测与咨询,尽早明确其感染状况。在孕早期或初次产前检查时,告知预防母婴传播及相关检测的信息,提供适宜、规范的检测,依据检测结果提供检测后咨询。对孕期未进行常规检测的孕妇也要确保在临产时能得到及时检测与咨询。

 

(二)加强感染孕产妇及所生儿童的保健服务

 

各级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对感染孕产妇实行首诊负责,将其纳入高危管理,遵循保密原则,提供规范的孕产期保健和随访服务,包括提供安全性行为指导、感染症状和体征监测、营养支持、心理支持、性伴告知与检测等服务。

 

(三)为艾滋病感染孕产妇及所生儿童提供预防母婴传播干预服务

 

1.应用抗艾滋病病毒药物治疗及相关检测艾滋病感染孕产妇及所生儿童;婴儿出生后——612小时内开始服用)。

 

2.提供适宜的安全助产服务

 

3.提供科学的婴儿喂养咨询、指导

 

* 给予科学的婴儿喂养指导,提倡人工喂养,避免母乳喂养,杜绝混合喂养

 

4.为艾滋病感染孕产妇所生儿童提供随访与艾滋病检测

 

* 产妇和儿童的随访医生应相对固定,确保信息的延续性

* 儿童保健人员在艾滋病感染产妇所生儿童满13691218月龄时分别对其进行随访,提供常规保健、生长发育监测、感染状况监测、预防营养不良的指导、免疫接种等服务,并详细记录儿童随访的相关信息

* 对所生婴儿于出生后6周及3个月(或其后尽早)采血,进行早期诊断检测

* 艾滋病感染产妇所生儿童未进行艾滋病感染早期诊断检测或早期诊断检测结果阴性者,应于12月龄、18月龄进行艾滋病抗体检测,以明确艾滋病感染状态。

 

5.预防性应用复方新诺明

 

(四)为梅毒感染孕产妇及所生儿童提供干预措施

 

1.为梅毒感染孕妇提供规范治疗

 

* 全程、足量的治疗

* 孕期治疗唯一有效的方法是注射青霉素G:可以治疗感染孕妇,预防梅毒感染胎儿;治疗胎儿的感染

* 对孕早期发现的梅毒感染孕产妇(包括既往感染者),应在孕早期及孕晚期各进行1个疗程的规范的青霉素治疗;对孕中、晚期发现的梅毒感染孕产妇,应立刻给予2个疗程的抗梅毒治疗,2个疗程之间需间隔4周以上(最少间隔2周),第2个疗程应在孕晚期进行。对临产时发现的梅毒感染产妇也应立即给予治疗。在治疗过程中要定期进行随访和疗效评价,对复发或再感染者应追加治疗。

 

2.提供安全助产服务

 

3.为梅毒感染产妇及所生儿童提供预防性治疗

 

* 对孕期未接受规范性治疗,包括孕期未接受全程、足量的青霉素治疗,或接受非青霉素方案治疗,或在分娩前1个月内才进行抗梅毒治疗的孕产妇所生儿童进行预防性治疗;

* 对孕期接受过规范性治疗,出生时非梅毒螺旋体抗原血清学试验阳性、滴度不高于母亲分娩前滴度的4倍的儿童进行预防性治疗。

 

4.为梅毒感染产妇所生儿童提供随访和先天梅毒的诊断及治疗

 

* 儿童保健人员应对梅毒感染产妇所生儿童在出生时、369121518月龄时分别进行随访,按医学要求进行检测,及时发现先天梅毒患儿根据需要为所生儿童实施预防性青霉素治疗对出生时明确诊断的先天梅毒儿童及时给予规范治疗,并上报先天梅毒感染信息;对出生时不能明确诊断先天梅毒的儿童,应定期检测和随访,以及时诊断或排除先天梅毒

 

(五)为乙肝感染孕产妇及所生儿童提供干预措施

 

对乙肝感染产妇所生新生儿,均应于出生后24小时内(最好是12小时内)注射乙肝免疫球蛋白100国际单位接种乙肝疫苗。

 

(六)开展逐级培训和监督指导

 

逐级对提供相应服务的人员进行培训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制定本地区监督指导与评估方案,定期组织开展自查和监督指导

 

(七)建立健全信息管理系统

 

建立符合全国艾滋病防治工作要求的预防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母婴传播的信息收集、整理和逐级上报制度。

 

(八)预防医源性感染及职业暴露

 

医疗卫生机构,应遵循普遍性防护原则,落实各项防护措施,最大限度地避免医源性感染及医护人员的职业暴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