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药监局严查,这些促销活动药店不能搞了

来源: 21世纪药店/cn21ydb

日前,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国家药监局”)发布《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机构改革期间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监管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指出,按照党中央、国务院有关机构改革的部署要求,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已组建,地方机构改革即将开始。


为确保机构改革期间药品、医疗器械和化妆品监管工作平稳有序,切实保障人民群众健康权益,要求各级药品监管部门要按照“四个最严”要求,坚持问题导向,强化日常监管,重点检查企业责任落实情况、生产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的实施情况,落实企业主体责任。


其中,在药品流通监管环节,国家药监局要求对零售药店违规促销、药师不在岗销售处方药的行为进行严肃整治。


《通知》要求:


加强对药品、医疗器械流通环节秩序的日常监管:严格按照药品、医疗器械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对药品、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进行监督检查,尤其要对药品、医疗器械无证经营、非法渠道进货、不按照规定条件储存运输药品、货账票证款不一致、记录作假的行为和采购销售使用不合格中药饮片行为进行重点检查。要对零售药店违规促销、药师不在岗销售处方药的行为进行严肃整治。


强化薄弱环节和高风险区域日常监管:要加强对中药材和中药饮片销售单位相对集中的区域、城乡相结合部和农村地区、化妆品专业批发市场等监管薄弱环节和区域的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质量的监督检查,切实做好药品、医疗器械网络销售和交易监测信息的处置工作,规范药品、医疗器械网络销售行为。


促销信息易变“广告”,买药赠药属违法


“促销”是时下各商家最热衷且有效的销售手法。药店也不例外。通过会员制的设立,药店的促销手段也是越玩越溜,诸如“会员卡积分兑礼品”“买药送食用油”“会员日专享8.5折”等纷纷用上。


在不少药店,店内随处可见“回馈会员惊爆价”“买药赠惊喜”等字样的海报,海报上还列出一些打折药品及特价药品的名称,以此吸引顾客购药。实际上,当中有些促销活动已经属于违法行为。


典型案例


据《中国医药报》消息,浙江省湖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执法人员在开展检查时,在一家药店发现店员存在违规促销药品行为,该药店店内一张海报上赫然写着“××牌参芪阿胶胶囊限时优惠,买二赠一”……起初,执法人员并没有太在意,毕竟药店也要顺应市场经济,有些保健食品做促销也是常有的事。可当执法人员顺手拿起一盒“××牌参芪阿胶胶囊”一看,却发现了问题。原来,该品外标签上印有红色OTC标识(即甲类非处方药),《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条规定,“药品生产、经营企业不得以搭售、买药品赠药品、买商品赠药品等方式向公众赠送处方药或者甲类非处方药”。显然,该药店的做法已经违反上述规定。


该行为属于以买药品赠药品的方式向公众赠送甲类非处方药,违反了《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的相关规定。此外,执法人员还提醒该负责人,药店经营场所的药品促销信息很容易变成“广告”。而我国法律法规对药品广告有专门的审查要求,广大药店经营者应当主动了解并遵守相关规定。


医保药店促销活动限制多


实际上,部分地区已经对药店促销活动作出规定。比如,从2015年7月1日起,安徽马鞍山市要求马鞍山医保定点零售药店不得以会员积分形式为参保人员兑换日用百货,药店若违规将被严惩。同时,福建厦门市的有关部门此前也有过要求,要求药店不得促销医保类药品。


在关于药店促销活动上,2016年山东省济宁市社保局发布的《关于规范济宁主城区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部分经营活动的通知》(以下简称“济宁市《通知》”), 将定点零售药店的经营物品范围以及促销活动做了明确规定,济宁市主城区零售药店使用日常生活用品开展促销活动的需提前3天申报,赠品须贴有“赠品,不予销售”标识活动,活动时间最长不超过7天。


鼓励定点零售药店在市场促销活动中,对店内经营物品或服务项目采取降价、打折销售等优惠方式让利参保人员。但部分定点零售药店使用日常生活用品开展促销活动的在活动开展前3天将动内容、活动规则、活动时间、赠品品种等向相关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申报。


每次活动赠品品种不得超过10个,赠品外包装须贴有“赠品,不予销售”标识,并在专门区域集中存放。非促销活动期间,促销用生活用品不得在店内摆放、销售。每次促销活动一般控制在3天之内,特殊情况不超过7天。


对于借促销活动违规销售日常生活用品的定点零售药店,济宁市规定,一经查实直接终止医疗保险服务协议,并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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