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医疗保障救助扶贫对象包括哪些?
具有本地户籍的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包括已脱贫人口和未脱贫人口)。
二、我市医疗保障救助扶贫政策的主要内容有哪些?
我市医疗保障救助政策的核心是通过建立“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三重保障制度,全面提高农村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医疗保障水平。主要包括七个方面:
一是大幅度提高住院医疗费报销水平。①基本医保段,报销起付线降低50%,在县域内医疗机构住院合规医疗费用报销比例提高到90%。②大病保险段,取消报销起付线,基本医保报销后剩余自付合规费用由大病保险按比例报销,年度封顶线由20万元提高到50万元。③医疗救助段,经基本医保、大病保险两段报销后剩余合规医疗费用,再由医疗救助基金按80%比例予以救助;因患重特大疾病,住院医疗费报销超过住院医疗救助封顶线的,剩余合规医疗费再按90%的比例给予救助。
二是大幅度提高门诊慢性病保障水平。对患有门诊慢性病的救助对象,实行“基本医保+医疗救助”两条保障线报销医药费。在基本医保段,对高血压(Ⅲ期高危及以上)、风心病、肺心病、心肌梗塞等18种普通门诊慢性病门诊合规医药费,按75%的比例报销,年度报销封顶线提高到6000元/年;对恶性肿瘤放化疗、白血病、终末期肾病、重症精神病4种重大慢性病门诊合规医疗费,按90%的比例报销,年度报销封顶线提高到15万元/年。
三是提高参保资助水平。农村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个人缴费部分由财政给予全额资助。
四是实行“一站式”报销结算。推动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有效衔接,实现三重保障线“一站式、一窗口、一票制”报销结算。县域内住院,出院结算时在所在医院实现“一站式”直接结算;县域外住院,在参保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实现只跑一次办结。
五是实施“先诊疗后付费”。在县域内定点医疗机构,符合医保规定住院条件的参保农村建档立卡贫困人口,持社保卡(或按当地医保就医规定的身份证明)有效身份证件和相关证明办理住院手续,无需交纳住院押金,直接住院治疗;出院时,只需向定点医疗机构支付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和医疗救助按规定报销数额后的自付医疗费用。
六是贫困人口退出不退政策。对2016年8月1日之后按照贫困退出程序退出的农村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在国家和我省规定的脱贫攻坚期内,仍继续享受医疗保障救助扶贫政策。
七是加强和改进基层就医管理服务。适当放宽农村建档立卡贫困人口慢性病认定标准。降低诊断医疗机构门槛,可凭在乡镇卫生院住院记录、慢性病诊疗及购药记录予以认定。对患有高血压、心脑血管疾病、糖尿病、风湿类风湿等常见慢性病的农村建档立卡贫困人口,适当放宽认定标准。放宽门诊慢性病申报病种数量。对患有多种门诊慢性病的农村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在“18 + 4”种慢性病保障范围内的,凡达到认定标准有几种认定几种,不同门诊慢性病病种对应相应病种限额分别享受待遇。增加门诊慢性病定点医疗机构和取药量。适当增加农村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个人门诊慢性病可选定的医疗机构个数,至少允许两家医疗机构作为个人门诊慢性病定点。延长农村建档立卡贫困人口慢性病患者门诊取药量至2个月量。将乡镇卫生院住院期间到县级医疗机构的检查费用纳入同次住院医保支付范围。在乡镇卫生院住院期间,确因治疗必须,需要到上级医疗机构进行相关项目检查的费用可以纳入下级住院费用,按照下级医疗机构级别给予报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