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办药店的基本条件
零售药店开办条件与其经营产品有关,经营不同品类产品所需要取得资质均不同。
按《药品管理法》要求,开办药品零售企业,须经企业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并发给《药品经营许可证》。凭《药品经营许可证》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注册,无《药品经营许可证》的,不得经营药品。按《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要求,新开办药品零售企业,应当自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之日起30日内,向发给其《药品经营许可证》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或者药品监督管理机构申请《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
一、药品
零售药店常规经营的药品品类一般包括:中药饮片、中成药、化学药制剂、抗生素、生化制剂、生物制品(除疫苗)。零售药店不能经营的药品包括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终止妊娠药品、蛋白同化制剂及肽类激素(胰岛素除外)、放射性药品、疫苗等。化学原料药、第二类精神药品零售药店一般很少经营。药店正常经营的必需证照包括《营业执照》、《药品经营许可证》、《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其他营业所需证照根据药店实际经营品类向相关主管部门取得。
二、医疗器械
按照《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的规定,医疗器械分为第一类、第二类及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一类和部分二类医疗器械无需获得药监部门颁发的《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经营大部分二类医疗器械和全部三类医疗器械必须获得药监部门颁发的《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
三、食品
按照《食品安全法》的规定,经营食品需要获得工商部门颁发的《食品流通许可证》。由于保健食品经营管理规定尚不明晰,各地管理要求不同。多数地域未作具体区分的,则保健食品与普通食品要求相同,如果有特殊规定则从其规定,此时一般是由药监部门进行管理并颁发许可证书。
四、其他产品
零售药店经营的产品一般还有消毒产品、化妆品、日用品等,这类产品无需获得专门的许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