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新版医保药品目录乙类个人支付比例为10%

来源: 云南医保/ynsyb2016

辽宁新版医保药品目录乙类个人支付比例为10%

2018-06-19 08:00:00 星期二 来源: 辽宁日报


我省2018版医保药品目录本月起执行

乙类药品个人先行支付比例为10%

  6月18日,记者从省人社厅获悉,我省2018版医保药品目录已经出炉,自本月起执行。目录中西药甲类药品402个,中成药甲类药品192个,其余为乙类药品。

  全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统一按照药品目录支付医药费用。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药品费用时,区分甲、乙类,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基金支付药品费用时不分甲、乙类。甲类药品全额纳入基金支付范围,按照有关规定支付费用;乙类药品由参保人员先行自付一定比例费用后,按照有关规定支付费用。对于目录外中药饮片的费用,基本医疗保险按照乙类药品及有关规定支付。

  为便于全省异地就医结算,乙类药品个人先行支付比例全省原则上统一设为10%;统筹基金运行存在风险的地市,报省人社厅备案后,可将乙类药品个人先行支付比例设为15%。对于按照高值药品有关规定进行管理的药品,个人先行支付比例可提高到30%。对于乙类药品中主要起辅助治疗作用的药品,省人社厅将结合实际,逐步调整此类药品的个人先行自付比例。

  符合条件的治疗性医院制剂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支付范围,具体医院制剂品种另行颁布。国家免费提供的抗艾滋病病毒药物和国家公共卫生项目涉及的抗结核病药物、抗疟药物和抗血吸虫病药物,参保人员使用且在公共卫生支付范围的,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省人社厅要求,各市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支付药品费用,不得以任何名义自行调整和另行制定规定,不得对门诊或住院治疗额外设立药品品种范围、使用限制和个人先行支付比例。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药品目录内药品所发生的费用,必须由医生开具处方或住院医嘱,参保患者自行购买药品发生的费用,由个人账户支付或个人自付。(记者 徐铁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