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再发文:中医养生机构禁止使用针灸等技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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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发布了《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办公室关于非医疗机构开展“火疗”项目的复函》(国中医药办医政函[2018]79号)(以下简称《复函》),该《复函》明确,中医养生保健机构可以使用中医技术,但禁止使用针刺、瘢痕灸、发泡灸、牵引、扳法、中医微创类技术、中医灌洗肠以及其他具有创伤性、侵入性或者危险性的技术方法。


事实上,这并不是首次对中医养生保健机构可开展以及禁止开展的技术方法进行的说明,早在2014年,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办公室联合国家原卫计委办公厅发布了《关于打击非法行医专项行动中有关中医监督问题的批复》(国中医药办法监发〔2014〕9号)(以下简称批复),该批复指出,中医诊疗活动是以疾病诊断和治疗为目的,在中医理论指导下通过各种检查,使用药物、技术、器械及手术等方法,对疾病作出判断和消除疾病、缓解病情、减轻痛苦、改善功能、延长生命、帮助患者恢复健康的活动。


对于非医疗机构不得使用针刺的技术,《批复》明确,非医疗机构及其人员在经营活动中不得使用针刺、瘢痕灸、发泡灸、牵引、扳法、中医微创类技术、中药灌洗肠以及其他具有创伤性、侵入性或者高危险性的技术方法;不得开具药品处方;不得宣传治疗作用;不得给服务对象口服不符合《既是食品又是药品的物品名单》、《可用于保健食品的物品名单》规定的中药饮片或者《保健食品禁用物品名单》规定禁用的中药饮片。对违反规定的行为,应当按照《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同时,任何机构和人员开展医疗气功活动,应当符合原卫生部《医疗气功管理暂行规定》(卫生部令第12号)的规定。


此外,《批复》还强调,在中医医疗监督工作中,发现以涉及中医药的“预防”、“保健”、“养生”、“气功治病”、“医学研究”、“疾病研究”、“健康咨询”、“理疗”等为名,或假借中医理论和术语开展宣传、培训、讲座、体验等涉嫌虚假宣传、欺诈消费者,牟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对不属于本机关管辖的,应当按照《行政处罚法》、《卫生行政处罚程序》的有关规定移送有管辖权的机关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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