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全国二孩政策的全面放开,高龄孕产妇数量增大,为了进一步保障高龄孕产妇的生育安全,提高家庭抵御风险的能力,丰泽区政府专门为全区高龄孕产妇购买了团体保险,高龄孕产妇保险保障工作由丰泽区卫计局、丰泽区妇幼保健院统一协调,各街道卫计办组织实施,下面就该保险有关事项介绍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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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对象
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隶属于:
丰泽区户籍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的高龄孕产妇(35-49周岁);
在丰泽区辖区居住或工作并在社区进行流动人口管理登记(登记时间须满90天)符合生育政策的流动人口高龄孕产妇(35-49周岁女性),在2018年6月1日0时至2019年5月31日24时期间妊娠满二十周均为被保险人,被保险人在2018年6月1日0时至2019年5月31日0时期间分娩的活产婴儿为附带被保险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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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期限
2018年6月1日0时至2019年5月31日24时
高龄产妇、婴儿并发症及分娩保险的保险期间为妊娠满二十周之日零时起至妊娠终止后满二十八日的二十四时止。
新生儿的保险期间为自出生之日起至一周岁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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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内容
保障项目
保险金额
高龄产妇特定孕产期疾病保险金
2万元
妊娠终止手术保险金
1万元
高龄孕妇因分娩导致身故
10万元
高龄孕妇因分娩导致残疾
10万元X给付比例
婴儿因分娩导致身故
8万元
新生儿特定先天性疾病保险金
5万元X给付比例
注:高龄孕产妇因分娩导致残疾或身故的累计赔偿限额为1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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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利益说明
★ 高龄产妇特定孕产期疾病保险金
被保险人初次发生并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患一项或两项本合同所指的孕产妇特定孕产期疾病的,保险人按保险单载明的孕产妇特定孕产期疾病保险金额给付孕产妇特定孕产期疾病保险金。
★ 妊娠终止手术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疾病(含胎儿疾病),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后实施妊娠终止手术,导致妊娠终止且未能分娩活产婴儿的,保险人按保险单载明的妊娠终止手术保险金额给付妊娠终止手术保险金。
★ 新生儿特定先天性疾病保险金
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患一项或多项本合同所指的新生儿特定先天性疾病的,保险人按照保险单载明的新生儿特定先天性疾病保险金额乘以特定先天性疾病所对应的给付比例,给付新生儿特定先天性疾病保险金,累计给付保险金达到新生儿特定先天性疾病保险金额时,该项保险责任终止。若附带被保险人为多人,保险金给付均按上述规定处理,但保险人累计给付保险金以保险单载明的新生儿特定先天性疾病保险金额为限。
★ 孕妇因分娩导致身故或残疾
被保险人自分娩之日起七日内孕妇因分娩或遭受意外伤害并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意外伤害导致身故的,保险人按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意外伤害导致身体伤残的,保险人根据《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行业标准)》(以下简 称《标准》)的规定,按本合同约定的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乘以该处伤残的伤残等级所对应的保险金给付比例给付伤残保险金。
当同一保险事故导致两处或两处以上伤残时,保险人仅按其中一处的伤残等级给付伤残保险金:如果各处的伤残等级不完全相同且最重的伤残等级所对应的伤残只有一处,保险人按最重的伤残等级所对应的保险金给付比例给付伤残保险金;如果各处的伤残等级完全相同或最重的伤残等级所对应的伤残有两处或两处以上,保险人将该伤残等级在原基础上晋升一级(但最高晋升至第一级),并按晋升后的伤残等级所对应的保险金给付比例给付伤残保险金。同一部位和性质的伤残,不能采用《标准》条文两条以上或者同一条文两次以上进行评定。
★ 婴儿因分娩导致身故
附带被保险人自被保险人分娩之日起一年内身故的,保险人按附带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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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免除
★ 母婴特定疾病保险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发生本协议所指的孕产妇特定孕产期疾病或实施妊娠终止手术的,或导致附带被保险人发生本合同所指的新生儿特定先天性疾病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被保险人醉酒,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被保险人具有遗传性疾病史;
投保人或被保险人于本协议订立时已知悉胎儿患特定先天性疾病的;
被保险人在孕检前已确诊特定疾病或知悉胎儿患 特定先天性疾病的。
★ 母婴分娩意外伤害责任免除
一、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残疾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被保险人自杀或故意自伤,但被保险人自杀或故意自伤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被保险人斗殴、醉酒,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或注射药物;
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以上任何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则本合同终止。未发生保险金给付的,保险人向投保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但投保人对被保险人故意杀害或伤害造成被保险人身故的,保险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作为被保险人遗产处理;已发生保险金给付的,保险人不退还现金价值。
二、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附带被保险人身故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附带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被保险人故意引产或流产;
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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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赔所需材料
★ 申请孕产妇特定孕产期疾病保险金、妊娠终止手术保险金时,所需的证明和资料为:
申请人的法定身份证明;
专科医生出具的孕产妇特定孕产期疾病、妊娠终止手术的诊断证明(含相关的诊断依据),以及病历、住院及出院证明文件、被保险人的围产期保健卡及围产期各项检查、检验报告;
若由代理人代为申请,则还应提供授权委托书、代理人法定身份证明等文件;
保险人所要求的申请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伤害程度等相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非户籍人口,理赔时还应提供流动人口管理登记证明。
★ 申请新生儿特定先天性疾病保险金时,所需的证明和资料为:
申请人的法定身份证明;
专科医生出具的新生儿特定先天性疾病的诊断证明(含相关的诊断依据),以及病历、住院及出院证明文件;
附带被保险人出生证明和户籍证明;
若由代理人代为申请,则还应提供授权委托书、代理人法定身份证明等文件;
保险人所要求的申请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伤害程度等相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 申请身故保险金时,所需的证明和资料为:
申请人法定身份证明;
公安部门或二级以上(含二级)医院出具的被保险人或附带被保险人死亡证明书;
如被保险人或附带被保险人因意外事故被宣告死亡,受益人须出具相关部门开具的意外死亡证明;
被保险人的户籍注销证明;
若由代理人代为申请保险金,则还应提供授权委托书、代理人法定身份证明文件;
保险人所要求的申请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相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 申请残疾保险金时,所需的证明和资料为:
申请人法定身份证明;
二级以上(含二级)医院、保险人认可的其他医疗机构或鉴定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残疾程度的资料或身体残疾程度鉴定书;
若由代理人代为申请保险金,则还应提供授权委托书、代理人法定身份证明等文件;
保险人所要求的申请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相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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