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中国裁判文书网发布了泰州市人民医院原妇科副主任刘志能受贿罪一审刑事判决书。其利用职务便利,非法收受太安堂等公司财物,包括现金、电脑、相机等,款物价值计34.88万元。
刘志能,男,1975年7月21日出生于湖北省浠水县,汉族,博士研究生文化,泰州市人民医院妇科原副主任、生殖医学科原副主任,住泰州市海陵区,户籍所在地泰州市海陵区。因本案于2017年4月14日被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同年4月21日被刑事拘留,5月4日被取保候审。
经法院审理查明,2013年4月至2017年2月,刘志能担任泰州市人民医院生殖医学科副主任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先后多次非法收受华粤行仪器公司IVF部华东片区销售经理蒋某、太安堂药业公司生殖事业部华东大区经理居某、康鑫商贸公司业务员王某3等为获得或感谢其在药品引进,设备、耗材采购等方面的关照而给予的人民币335690元及价值13100元的CanonEOS60D相机1部、iphone(A1332)手机1部、联想T430i便携式计算机1台,款物价值计348790元。
法院认为,刘志能作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应依法处罚。刘志能部分犯罪具有索贿情节,予以从重处罚。刘志能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刘志能提起公诉前退清违法所得,真诚悔罪,可以从轻处罚。
最终,法院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刘志能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
二、被告人刘志能退出的违法所得人民币三十三万五千六百九十元及CanonEOS60D相机一部、iphone(A1332)手机一部、联想T430i便携式计算机一台,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 内容来源:新浪财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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