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哪些是门诊可报销范围的慢性病?
根据《上饶市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慢性病暂行办法》规定的I 类、II类慢性病:
I 类,共有8种:(1)恶性肿瘤;(2)系统性红斑狼疮(3)再生障碍性贫血;(4)帕金森氏综合症;(5)慢性肾功能衰竭(尿毒症期);(6)器官移植后抗排斥;(7)治疗地中海贫血(含输血);(8)血友病;
II类,共22种:(9)精神病;(10)高血压病Ⅲ期;(11)糖尿病并发症;(12)结核病需全程化疗;(13)冠状动脉粥样硬化性心脏病(冠脉支架植入术后);(14)冠状动脉粥样硬化性心脏病(搭桥术后);(15)慢性心功能衰竭(心功能不全Ⅱ级以上);(16)永久性心房颤动;(17)心肌病(原发性);(18)慢性肝炎;(19)慢性支气管炎;(20)慢性阻塞性肺疾病;(21)支气管哮喘慢性持续期;(22)肝硬化;(23)慢性肾病鉴定标准;(24)脑卒中后遗症;(25)癫痫鉴定;(26)重症肌无力;(27)慢性晚期血吸虫病;(28)儿童生长激素缺乏症;(29)类风湿性关节炎;(30)肺部非结核分枝杆菌病。
(二)办理慢性病证需提供哪些资料?
所有患者申请慢性病证都必须填写慢性病申请表,递交申请人的身份证、医保卡复印件,一寸照片1张,二级以上综合医院(精神病一级以上专科医院)的住院病历复印件,疾病证明;(温馨提示:医院疾病诊断材料的复印件均需加盖医院公章;)除以上资料外,各病种还需提供的资料有:
1、恶性肿瘤:
诊断为恶性肿瘤的病理学或细胞学报告单的复印件;
诊断为恶性肿瘤的病理学或细胞学报告单的复印件;
2、系统性红斑狼疮:
实验室检查报告单复印件;
3、再生障碍性贫血:
骨髓活检报告单复印件;
实验室检查报告单复印件和/或骨髓穿刺报告单;
4、帕金森氏综合症:
脑CT等报告单复印件;
实验室检查报告单复印件;
5、慢性肾功能衰竭(尿毒症期):
内生肌酐清除率、血BuN、Scr等实验室检查报告单复印件;
6、器官移植后抗排斥治疗:
相关手术记录、病理诊断、B超报告单复印件;
骨髓移植、造血干细胞移植需提供配型报告单复印件;
7、地中海贫血(含输血):
骨髓活检报告单复印件;
实验室检查报告单复印件和/或骨髓穿刺报告单;
8、血友病:
APTT、FVⅢ、vWF、FIⅩ等实验室检查报告单复印件;
9、精神病:
一级以上的精神病专科医院的住院病历复印件,疾病证明;
近期治疗记录;
10、高血压病Ⅲ期:
动态血压记录单复印件;
脑、心、肾、眼底受损的相关检查报告单复印件;
11、糖尿病并发症:
糖化血红蛋白、空腹血糖、口服糖耐量试验时2h血糖等相关报告单复印件;足、肾、视网膜、脑、心脏受损的相关检查报告单复印件;
12、结核病需全程化疗:
受累部位影像学检查报告单复印件;
血沉、痰检、OT试验等相关检查报告单复印件;
13、冠状动脉粥样硬化性心脏病(冠脉支架植入术后):
搭桥手术的术后记录复印件并盖医院公章;
14、冠状动脉粥样硬化性心脏病(搭桥术后):
搭桥手术的术后记录复印件并盖医院公章;
15、慢性心功能衰竭(心功能不全Ⅱ级以上):
实验室检查报告单复印件;
16、永久性心房颤动:
二级以上综合医院的住院病历复印件,疾病证明;
实验室检查报告单复印件;
17、心肌病(原发性):
实验室检查报告单复印件;
18、慢性肝炎:
不同阶段肝功能、肝生化、肝脏影像学检查报告
19、慢性支气管炎:
肺部X线、肺功能检查报告单复印件;
实验室相关检查报告单复印件;
20、慢性阻塞性肺疾病:
肺功能检查、胸部X线检查等报告单复印件;
21、支气管哮喘慢性持续期:
实验室检查报告单复印件;
22、肝硬化:
肝功能检查、肝影像学检查等报告单复印件;
23、慢性肾病鉴定标准:
APTT、FVⅢ、vWF、FIⅩ等实验室检查报告单复印件;
24、脑卒中后遗症:
实验室检查报告单复印件;
25、癫痫鉴定:
实验室检查报告单复印件;
26、重症肌无力:
实验室检查报告单复印件;
27、慢性晚期血吸虫病:病原学、血清学检查等报告单复印件;
肝功能检查、肝影像学检查等报告单复印件;
28、儿童生长激素缺乏症:
脑CT等报告单复印件;
实验室检查报告单复印件(主要有:垂体MRI、卵巢、子宫附件(女性)、雌激素水平六项(女性)睾丸酮(男性)、IgF-1IgF-Bp3、甲状腺功能、染色体检查、肝功能;
29、类风湿性关节炎:
RF、抗CCP、CRP、ESR等报告单复印件;
关节受累的相关影像学检查报告单复印件;
30、肺部非结核分枝杆菌病:
实验室检查报告单复印件;
(三)办理了慢性病证的福利
关于门诊特殊慢性病——办理了门诊特殊慢性病证的职工和居民都可以在县人民医院等医疗机构就诊报销。
慢性病目录内费用需由患者先行自负15%,剩余85%费用按住院报销比例报销(区分甲乙类)。
举例:患者在县人民医院开药100元,均为慢性病目录内甲类药品,县人民医院为二级医院,职工和居民报销比例分别为90%、80%,如患者为职工,则报销金额为(100-15)X90%。居民则为(100-15)X80%。
另外,办理了门诊特殊慢性病证的贫困人员在乡镇卫生院门诊就诊,可以按慢性病报销,慢性病目录内(慢性病用药目录按病种区分,每一种慢性病对应一类药品目录,并非医保药品大目录)费用不用先行负担15%,不区分甲乙类,直接报销90%。城乡居民在乡镇卫生院就诊,门诊统筹报销比例60%,中医院中药门诊统筹报销比例40%,单次单天80元封顶(含门诊诊察费10元),不区分人员属性,待遇一致。贫困人员在乡镇卫生院就诊,按门诊统筹报销,单次处方金额不超过120元,目录内药品及诊疗费用不区分甲乙类,报销比例90%。